工程造價鑒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策略
引言
近年來,隨著建設工程的發展,工程建設項目的數量不斷增加,隨之而來的是建設工程的案件也在不斷增加。又由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涉及法律問題,這使得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比普通工程造價活動更加復雜。從法律層面上講,原被告雙方基本沒有了協商和協調的可能,這對工程造價鑒定人員的職業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面對錯綜復雜的案件,如何做好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工程成了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執業人員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以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過程中的一個工程作為案例,結合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過程中的遇到的典型爭議,闡述相關司法解決的相關解決策略。
1、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原則
工程造價鑒定是指鑒定機構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委托,在訴訟或仲裁案件中,鑒定人運用工程造價方面的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對工程造價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根據《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總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利用工程造價的相關專業知識,對仲裁活動中涉及工程造價問題進行談判,不僅具有司法特點,還有工程造價的一些特點,從原告和被告兩個方面對這個工程造價的上訴來看,需要同法律部門運用法律的強有力的手段來判定整個工程造價,并執行判決,它還是一種特殊行業的行為,含有建筑行業的行業特點,需要遵守建筑行業的法律、規章、政策、規范等各種相關標準,司法鑒定必須要依法科學,實事求是,公平公開,更要側重法律,看重事實,做到有法可依的原則。
2、司法鑒定案例中的問題與對策
2.1 案例背景
2021年2月鑒定人接受某地區仲裁委員會委托,對申請人某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某縣供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案涉“某縣災后恢復重建水廠工程施工X標段”工程的竣工結算總價中爭議部分進行鑒定。當事人雙方于2014年9月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總價暫定為人民幣約3000萬元。在辦理竣工結算過程中,雙方由于場平內容無指令單、無現場收方單,現場實際做法與施工圖做法不一致等問題,就結算價款產生了爭議,涉案金額達200多萬元,無法協商解決,于2020年11月訴至某地區仲裁委員會,雙方決定開啟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
鑒定工作于2021年3月正式開展。于2021年4月,鑒定單位組織對某縣災后恢復重建水廠工程施工X標段工程現場情況進行踏勘。鑒定單位于2021年6月完成鑒定工作。
2.2 證據問題
2.2.1 書面證據不足,需與現場事實相結合
工程進行司法鑒定的證據有很多形式,這些形式之間是存在順序的,因為這些證據的內容很多,經歷的時間很長,很容易出現順序顛倒,作為證據在一些表現內容上還需要完善,簽證的內容要表達清楚,意向明確,不然就失去作為證據的效力,所有提供的證據需要查證屬實,才能真正作為證據使用。例如,本市政工程,有一項爭議項目為COD檢測儀,此設備合同約定為由承包單位采購的設備,原合同個數為2個,在結算復審現場踏勘的過程中,在原設備位置只發現了一臺設備,甲方簽字確認的設備移交清單中沒有注明有該設備,結算審核時各單位未進行仔細的現場確認,故審計單位只計取了一臺設備,此項成為了司法鑒定的爭議項目。在司法鑒定過程中,鑒定單位考慮此項設備為市政設施運行的必要項目,且移交后建設單位可能將此項設備挪到其他建筑內使用,因此在現場踏勘過程中,在甲乙雙方單位、設備供應商及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對各建筑物內設備重新進行清點,通過對設備參數、型號、位置等比對,確認該設備個數為2個,此項目為可確定的造價,不再列為爭議項目。
此項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為設備交付時未將設備的內容完整的記錄在案,沒有用現場照片等方式進行記錄,同時因為甲方將設備使用位置轉變而造成的。對于此類書面證據不足導致的爭議,鑒定人員要在委托人及相關人員的見證下進行現場查證屬實,增強取證過程的合法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合理判斷。
2.2.2 證據的完整性與合理性的問題
建設工程由于施工工期長,施工現場情況復雜等因素,常常會產生進場施工條件與原施工方案條件不一致的情況,某些情況可通過投標前踏勘現場確定,而一些隱蔽的地質問題,是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因此在建設周期內往往會產生一些變更與簽證,影響工程造價。
對于變更與簽證,參建單位應嚴格遵守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辦理,不能以口頭或者后補的資料為結算依據,口頭證據往往具備證據的效力,后補的資料因為時效性問題也會影響證據的效力。由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夠完善,或者案情本身的復雜性和特殊性,使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鑒定難度增加,甚至會導致整個鑒定過的拖延。
在本案例中,涉及兩個類似問題;
①石方開挖問題,石方開挖無簽證手續,現場無事實支撐依據。投標清單中有爆破石方的清單項目,清單項目特征寫明“結算工程量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計取”,施工單位在結算時按投標清單的土石比例分攤了開完土方的土石比,在結算時要求按投標清單的土石比進行計價。在鑒定過程中,鑒定單位查閱了項目的地勘報告,地勘報告未注明施工范圍內未見巖石層相關描述;施工圖中未見石方開挖的描述;施工圖中未見石方開挖的描述;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沒有基礎石方施工的內容;《施工日志》與《監理日志》未見開挖石方的施工記錄;未見施工過程中開挖石方時的石方檢測資料。無證據支撐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曾經爆破開挖過石方,書面證據和現場證據都不足以支撐施工單位的述求,開挖工程量按開挖土方計取造價。
②外購連砂石回填場平問題。爭議內容為,施工單位自述在進場后,發現施工范圍內發生了場地連砂石盜挖的情況,原本現場的天然連砂石量遠大于需回填的連砂石工程量,無需外購連砂石,現場連砂石盜挖的情況可能導致實際施工時連砂石需要外購回填。施工單位將此情況匯報給了甲方,甲方口頭承諾施工單位按圖紙和施工組織方案施工,若現場連砂石不夠,可外購用于回填,但并未留下任何書面記錄。施工單位自述:在實際開挖時,施工單位先將場地回填至設計標高±0.00,再進行的基坑開挖,外購了約3萬立方米連砂石進行回填,應計算外購連砂石回填的造價。鑒定單位在鑒定過程中發現,雖然施工范圍內發生了連砂石盜挖,但是施工單位在進場時會同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對現場高程重新進行了測繪,核算了場平土方量,核算后的現場土方量符合場平需要,無需外購連砂石進行場平回填。經批準的施工組織方案并未說明要先整個范圍內場平至設計設計標高±0.00再進場建筑物基礎開挖。且無建設單位批準外購連砂石的批準資料,口頭承諾并不能成為有力的證據。結合相關證據,此項外購連砂石回填不應計取,不列為爭議項目。
2.2.3 證據的質證問題
法院是證據認定的主體,鑒定機構應當依據法院認定的具有效力的證據,給出專業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在本案例中,當事人在對外購連砂石問題進行庭審時,當庭出示了土方施工期間轉運土石方的記錄單據,此證據在開庭之前并沒有提交仲裁委員會認定是否為有效證據。鑒定單位在查驗單據時發現,此項內容僅有轉運土石方的車號,土石方工程量,車數,無法證明這些單據時發生在這個工程項目中,更無法證明轉運的土石方為外購的連砂石轉運,因此仲裁委員會不采納這些單據作為證據,鑒定單位也不再對這些單據給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
2.3 工程質量及未按圖施工問題
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常遇見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現場施工做法與施工圖不符而引起的工程爭議案件。如本案例的裝飾項目中,樓棟的墻面抹灰項目為爭議項,施工單位自訴嚴格按照圖紙施工,應按合同的綜合單價計取造價,鑒定單位在現場復核實施情況時發現:綜合樓內墻抹灰的設計厚度為21mm,現場踏勘測量的厚度為19.5mm,加藥間內墻抹灰的設計厚度為21mm,現場踏勘測量的厚度為18mm。隨機抽查樓棟墻面做法,均發現不同程度的厚度與設計厚度不符的情況。
鑒定人員依據工程事實證據,依據施工合同“對于經核實實際施工幾何尺寸沒有完全達到設計要求的項目,參照合同中已有的類似單價按照實際勘測數據調整組價。”和工程造價相關規定,按實際施工調整抹灰項目合同單價,確定了爭議項目的實際造價。
3、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相關建議
建筑工程的生產周期太長,生產的過程也相對很復雜,鑒定過程中具有特殊性,所涉及的范圍和使用的材料的需求量很大,在很多單位企業中,檔案的管理制度非常不規范。在訴訟中,會出現很多混亂不堪的惡劣現象,比如,拖欠工程項目款,工程的質量很差,工程過程條序混亂,諸如此類的問題在這些工程中都被折射出來,增加整個工程的鑒定難度,給工程的鑒定增加了很多麻煩,導致整個鑒定過程拖延。如何更好的做好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工程,本文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
3.1 完善各項法規制度
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方面的法律、法規,盡快制定和完善與《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想配套的法規制度,規范相關主體的行為,保護建設工程項目雙方的合法權益。
3.2 加快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就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問題增加相應的章節和條款,對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方面的實體和操作程序和規范,可通過專門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3.3 建立和規范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依
建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將一些不合格的工程造價鑒定單位排出在外,起到規范管理的作用。建立鑒定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和考核培訓制度,以保證鑒定質量。實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員負責制度,提高鑒定人員的鑒定責任,有利于保障鑒定結論的科學、公正和合理性。建立和完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監督制度,維護涉案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4 規范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程序,保障司法鑒定的客觀公正
規范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回避制度,規范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送鑒證據質證制度,規范鑒定時限制度,明確和完善工程造價重新司法鑒定制度。
4、結語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解決工程造價爭議的重要方法。工程造價執業人員通過司法鑒定工作,可以為其他的工程造價工程提供法律依據和經驗基礎,同時也需要立法的不斷完善,才能客觀、公正、科學地處理工程造價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不斷提升鑒定的司法公信力。
參考文獻:
[1] 何玲紅. 談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中國科技財富,2010(06):5.
[2] 黃崇廉. 工程造價糾紛中司法鑒定的思考.建筑經濟,2008(06).
(2022年優秀工程造價學術論文,作者:朱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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