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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司法廳關于《陜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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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司法廳關于《陜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增強立法公開性和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提高立法質量,現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的《陜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寶貴意見。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4月13日。

通訊地址:西安市雁塔區建工路50號陜西省司法廳立法一處

郵政編碼:710043

電話:029-87294939;029-87294499(傳真)

電子郵箱:lifayichu@163.com

陜西省司法廳

2024年3月12日

陜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四章 運營與改造

第五章 科技創新與推廣應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節約能源資源,減少污染和碳排放,加強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管理,提升人居環境質量,推動建筑行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發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于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在民用建筑的規劃、設計、新建、改建、擴建、節能改造和使用過程中,執行建筑節能標準,采用節約資源的建筑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生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

綠色建筑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4個等級。

第四條 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綠色低碳、節約資源、安全耐久、健康舒適、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機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的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設置獨立管理機構,負責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綠色建材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服務管理機構、生態環境、科技、地方金融監管、統計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依法對建筑物符合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負責。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運行管理單位,對建筑物用能系統運行符合節能和綠色建筑標準負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宣傳、教育、培訓和引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材料,發展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服務產業。

對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相關技術推廣、宣傳培訓、行業自律、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九條 降低建筑碳排放強度和碳排放總量,實現碳排放目標。加快推進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裝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規模化發展。大力推進城鎮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提升建筑節能低碳水平。逐步開展建筑能耗限額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測評標識,開展建筑領域低碳發展績效評估。全面推廣綠色建材,推動建筑材料循環利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全省城鎮新建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總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應達到綠色建筑一星級及以上標準,超高層建筑綠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級標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等,用于支持下列活動:

(一)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標準制定和工程示范;

(二)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

(三)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和監管體系建設;

(四)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設備設施的節能改造;

(五)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發展;

(六)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宣傳、推廣、培訓、獎勵;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狀況,合理確定城市的供熱方式,推行分戶計量收費。因地制宜推進地熱能、太陽能光伏等建筑應用,推廣建筑用能電氣化和低碳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新建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發展、裝配式建筑發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提出主要任務、具體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本省建設領域推廣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術目錄。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技術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和產品,監理單位應該將相關要求納入監理范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材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綠色建材認證采信推廣應用的機制。定期發布綠色建材產品信息與應用情況,逐步提高綠色建材應用比例,開展綠色建材應用示范工程建設,鼓勵使用綜合利用產品。

省、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建筑材料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制度。

第十六條 實施城市更新項目應當同步實施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經評估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標準的,應當優先納入綠色化改造計劃。

第十七條 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實行下列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

(一)在各類建筑工程獎項評審中,優先考慮主動提升綠色建筑等級標準、自愿實施裝配式建筑或者提高裝配式建筑等級、主動實施超低能耗建筑的項目;

(二)獲得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綠色建材認定證書、綠色生態居住小區項目,可以給予資金補助或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三)開展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的關鍵技術研究、設備與產品開發、技術規范標準制定等有突出表現的單位,可以給予資金補助;

(四)獲得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年度信用等級評定中予以加分;

(五)對居住建筑因實施超低能耗建筑技術而增加的外圍護結構保溫面積不納入建筑容積率核算;

(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信貸、保險、債券等多種方式為綠色建筑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八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與指導,組織編制全省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和規范。設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組織、協調與監督,編制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在節能監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資產投資立項審批和核準等工作中落實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要求。在財政投資項目立項時,應當將采用的綠色建筑技術、等級水平等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范圍和投資預算。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在土地供應、規劃條件確定、設計文件監管環節中明確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裝配式建筑等相關要求。

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統計、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編制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應全面落實綠色低碳要求,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建設城市生態和通風廊道,提升城市綠化水平,推動城市組團式發展。

編制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應當在建筑物形狀、朝向、采光、通風、密度、高度和綠化等方面統籌考慮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建筑節能標準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等內容。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建筑節能標準、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要求,征求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執行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和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中明確要求,并將其納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對不符合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利用有關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方案和初步設計文件應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明確建筑節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系統運營管理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建筑項目綠色專篇管理制度。在建筑工程項目立項、規劃、設計、施工、監理中應當編制綠色專篇,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建筑節能標準、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等相關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將綠色專篇納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設計方案等設計文件,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分別將綠色專篇納入項目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實施細則或者方案,并按照綠色專篇要求開展相關活動。

綠色專篇具體編制要求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建設規劃許可文件明確的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建筑節能標準、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加強對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咨詢、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或者委托時,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建筑節能標準、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及相關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委托的設計企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違反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建筑節能標準、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含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等內容,并明確建筑結構體系、圍護體系、設備體系所采用的綠色技術措施符合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二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對其是否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等標準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備案和頒發施工許可證。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履行施工圖審查程序。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降低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標準。建設單位采購并要求施工單位使用的建筑材料、產品和設備,應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等要求進行施工,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可再生能源等相關產品送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等設計內容,并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對以上信息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等要求,結合施工單位提供的以上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暫停施工,及時向建設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相關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進行日常監督,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包含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監督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的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并對抽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施工圖文件中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的技術內容專項驗收,并出具專項驗收報告。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要求的,應當責成施工企業整改,整改不合格不得出具專項驗收合格報告,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實施情況日常監管。

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的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專項驗收情況抽查檢查。

第三十二條 尚未制定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等新技術、新材料、新體系,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審定后,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及質量安全標準的,可以使用。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等技術措施的保修期限和保護要求等內容,并在銷售合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運營與改造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運行管理單位提供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等關鍵技術指標,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材料的品牌、型號及維護、保修等信息。

實行物業管理的建筑,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受托管理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損壞建筑圍護結構保溫層、可再生能源系統、能耗計量系統、通風系統等與建筑綠色性能相關的設備設施。

對建筑進行裝飾裝修時,不得損壞與建筑綠色性能相關的設備設施。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綠色建筑的運行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墻、外門窗等建筑圍護結構安全完好,遮陽等設施設備正常、安全運行;

(三)供暖、通風、空調、電梯、照明、給排水、供電、通信、燃氣、可再生能源、消防設施、無障礙設施等設備系統正常、安全運行;

(四)節能、節水、碳排放量等指標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五)室內的溫濕度、噪聲、采光、空氣質量等環境指標達到綠色建筑相關要求;

(六)綠地完整,植被完好;

(七)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八)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條 健全民用建筑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制度,推動分類、分區、分項安裝用電、用氣、用熱、用水計量和智能控制設備設施,規范數據報送,加強數據分析應用。

納入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對象的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用電、用氣、用熱、用水等數據。

供電、供氣、供熱、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納入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對象的民用建筑的用電、用氣、用熱、用水等結算數據。

民用建筑能源資源消耗數據報送的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統計、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機關事務管理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制度,提升公共建筑節能運行水平。

公共建筑應當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建筑應當同時安裝節能監測系統。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總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應當申請綠色建筑標識,鼓勵其他新建建筑申請綠色建筑標識。綠色建筑標識應當掛置在建筑的顯著位置。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既有建筑改造計劃,明確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有計劃推動既有民用建筑綠色化改造。鼓勵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實施,鼓勵增設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設施。

支持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建筑實施綠色化改造。鼓勵應用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市場化改造模式推動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

鼓勵結合城市更新、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舊城區改造、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和適老化改造等,發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作用,推動政府、居民及社會資金共同參與既有居住建筑綠色化改造。

鼓勵農村住宅因地制宜采用建筑墻體保溫、節能門窗技術和太陽能、空氣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進行綠色化改造。

第四十一條 房屋拆除工程實行房屋拆除、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及清運一體化管理。鼓勵現場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房屋拆除工程開展現場綜合利用。

建筑拆除時,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拆除單位應當制定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明確處置方式和清運措施等,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揚塵控制等綠色施工措施。

第五章 科技創新與推廣應用

第四十二條 加快發展綠色建筑新質生產力,大力推進科技型企業的孵化、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鼓勵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緊密合作的建筑技術創新體系。

第四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建筑綠色發展領域關鍵技術攻關;支持跨行業、跨領域、跨地域的產學研用合作和國際交流;支持建筑產業鏈上下游相關企業組成技術研發共同體,打造協同創新平臺。

第四十四條 開展建筑領域碳減排技術路徑措施研究,推廣綠色建材和綠色建造方式,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設各環節應用,形成涵蓋科研、設計、生產加工、施工裝配、運營維護等全產業鏈融合一體的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體系。

第四十五條 加強政策引導,推進房屋建筑項目工程總承包、建筑師負責制、全過程咨詢等新型建設組織模式的應用。

鼓勵企業和相關機構開展綠色建筑咨詢服務,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筑咨詢服務的評價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四十六條 鼓勵新建民用建筑采用下列綠色建筑技術:

(一)智能建造、裝配式建造技術;

(二)建筑信息模型和其他信息化、工業化、智能化技術;

(三)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應用技術;

(四)建筑遮陽、高性能外墻保溫和高性能門窗技術;

(五)非傳統水源利用技術;

(六)高性能混凝土、高強鋼筋和再生骨料混凝土技術;

(七)建筑垃圾資源化、大宗工業固體廢棄物利用技術;

(八)其他綠色建筑技術。

綠色建筑項目應當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強鋼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新型墻體材料、保溫材料等綠色建材認證產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和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和綠色建筑標準實施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以及三十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

(一)對投訴舉報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二)對依法應予追究責任的人員不予追究的;

(三)濫用職權、超越職權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的。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綠色建筑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綠色建筑標準的設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

(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綠色建筑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四)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綠色建筑標準的建筑項目予以竣工驗收備案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三)建筑物用能系統,是指與建筑物配套運行的用能設備和設施。

(四)綠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內可減少對天然資源消耗和減輕對生態環境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

(五)裝配式建筑,是指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內裝系統的主要部分采用預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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