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PPP融資模式的思考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并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一、PPP模式的概念
PPP模式具有投資規模大、涉及面廣、運作周期長、社會效益大等特點。現行PPP項目的常見運作模式根據資產權屬主要分為四種情形。
一是O&M、MC、LOT三種模式的公共資產所有權均由政府方保留,且項目運營途中和期滿后不發生任何資產權屬轉移情況;
二是TOT和ROT,這兩種模式是政府暫無資產所有權,待項目期滿完成后由項目公司將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政府;
三是BOO模式,是指資產所有權無論項目一開始,項目途中還是項目期滿后均不屬于政府,而由項目公司長期持有;
四是BOT模式,項目資產權屬和約定權屬并存,根據項目所涉及的領域劃分。
二、PPP模式的優勢
1、能適當調動社會資本,緩解政府財政壓力,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優勢;
2、能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使項目投資主體更加多元化,加快民營經濟的發展;
3、政府出臺政策予以支持PPP融資建設,在政府支持監管下,能夠提高融資可能性和降低企業投資風險;
4、降低項目費用;
5、提高工作效率,加強與政府的合作,能夠極大的調動工作積極性。
三、存在的問題
1、沒有健全的法律體系來保證PPP項目完成融資;
2、其次是政府對信用擔保方面不太關注,擔保體系的不完善也致使PPP融資受到阻礙;
3、PPP項目為社會公共服務領域,前期投資較為巨大,這就造成銀行顧慮或將承擔風險,因此拒絕PPP項目的借貸;
4、由于政府側重對社會資本的準入條件,退出機制不完善,致使民間資本缺乏信心,參與度低。
四、改善PPP融資模式的途徑
1、完善法律保障體系,劃分清楚政府與企業各自擁有的權利和應該承擔的義務;
2、充分展示PPP項目信息,接受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共同監督;
3、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項目評估;
4、加強信用擔保,政府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完善對PPP項目的信用監督;
5、拓寬融資渠道,創新融資方式,加強社會資本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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