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采購網:關于發布進一步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 加強工程類項目采購服務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采購人、供應商:
為貫徹落實對工程類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充分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提升采購質量和效率,保持與屬地工程招投標相關政策一致性,參照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加強工程類項目采購服務的工作指引》。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2024年4月12日
關于進一步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
加強工程類項目采購服務的工作指引
為貫徹落實對工程類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充分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明確工作標準,方便實際操作,提升采購質量和效率,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項目委托階段
(一)提交采購承諾函。采購人委托國采中心進行工程類項目采購時,應提交承諾函(附件1),承諾在公告及文件發布、采購人評標代表選派、采購結果確認等關鍵事項按照單位要求嚴格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二)加強項目論證。采購人應依法組織工程類項目采購活動并全面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對施工圖紙及最高投標限價進行論證,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強化主體責任。
(三)采購意向公開。采購人委托國采中心的單獨采購項目,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公開采購意向,其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必須招標的采購項目,采購人還應于項目首次發布招標公告30日前登錄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發布招標計劃。
(四)采購方式確定。采購人在委托國采中心進行采購前,應當根據項目批復確定采購方式。如果批復未明確采購方式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項目實際情況,履行采購人主體責任,自主確定采購方式。關于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采購人應按照《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法律適用及申領施工許可證問題的答復》(國法秘財函〔2015〕736號)和《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財庫便函〔2020〕385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二、文件編制階段
(一)提交類似項目業績。采購人委托國采中心單獨采購的工程類項目,在采購文件中要求提交類似項目業績的,應明確規定類似項目業績信息來源渠道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四庫一平臺”)的數據為準。
1.規范類似項目業績認定渠道。類似項目業績證明材料,應通過提交“四庫一平臺”網頁截圖的方式實現。“四庫一平臺”網頁截圖應體現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工程接收證書(或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表或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中的主要信息詳情(如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合同金額、開竣工日期、項目負責人姓名)。如“四庫一平臺”相關信息不完整的,響應(投標)人需根據上述內容補充其他證明材料。自2024年6月1日起,其他來源獲取的業績不作為項目業績證明使用。
2.規范類似項目業績設定標準。類似項目業績的設定,應當不高于采購項目特征(建設規模)的80%。在將類似項目業績設定為量化評審因素時,企業類似項目的滿分業績一般不應超過3個,且年限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年,博物館、體育館等工藝復雜、技術難度高的特殊項目還應根據工程實際適當延長年限限制;人員類似項目的滿分業績一般不應超過2個,且不應有年限限制。
(二)施工組織設計。為進一步精簡建設工程響應(投標)文件,規范編制要求,施工采購文件中應明確響應(投標)文件的施工組織設計應針對該項目的關鍵技術、工藝、重點、難點,國家和地方現有的標準、規范、規程、工法的具體內容無需載入施工組織設計,但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工法或招標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采購人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施工組織設計的頁數要求,一般項目施工組織設計頁數不宜超過150頁,對于技術特別復雜,施工工藝超出國家標準的項目,不宜超過200頁。采購人應明確對施工組織設計頁數超過采購文件規定的響應(投標)文件采取扣分處理或否決處理。
(三)評分標準設置。對于不屬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必須招標的施工項目,評標辦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設定評標標準和分值構成時,應當按照“價格分、客觀分、主觀分”分別設立具體評標因素和分值構成及評標標準。其中價格分、客觀分、主觀分權重合計為100%,價格分在總得分中所占權重為10%-30%,客觀分在總得分中所占權重不低于主觀分。采購人如對低價投標進行約束,可以在文件中增加低價澄清要求。業績情況等作為資格條件時,不再作為評審因素。
三、項目評審階段
(一)規范采購人評標代表選派。采購人可自主選派采購人評標代表參與評標工作,選派的評標代表一般應當是本單位熟悉相關業務的在職人員,熟悉招標采購有關法規,具有同類項目評審經歷,能夠充分行使采購人主體權利,履行應盡義務。采購人確有原因無法派出代表的,應出具《采購人放棄派出評審代表的說明》(見附件2),并承擔相關責任。
(二)采購人評標代表評審中遵守的事項。遵守評標現場工作紀律,維護評審秩序,保守評審秘密。認真細致地對待評審工作,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不得對評審項目發表傾向性意見,不得暗示、誘導專家評審。
四、采購結果確認階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購人在收到采購結果告知書和評審報告5個工作日內,需書面確認采購結果,逾期未確定采購結果且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國采中心將向采購人及其紀檢監察部門出具高風險事項告知書(見附件3),并將評審報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應商確定為成交供應商,按規定發布成交公告。
五、采購結果公示階段
(一)采購結果公示。采購結果公示時,公示內容增加《響應(投標)人商務信息公示表》(見附件4),包括響應(投標)人提交的企業類似工程業績及“在施或新承接工程”(如有),擬派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類似工程業績、資格、工作年限信息。其中,類似工程業績內容應包含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合同金額、開竣工日期、項目負責人姓名等。采購結果公示時,應以列表形式作為附件對上述商務信息進行公示。
(二)履行監督職責。采購人在投訴、舉報及評審(評標)結果復核的處理過程中應當充分落實主體責任、履行監督職責,按照“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對處理過程中的相關問題進行決策,并提交相關材料。
(三)響應(投標)文件核實。采購人簽訂合同前需核實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文件中關于企業及人員資質、相關工程業績、項目經理在施等相關資料真實性,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北京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申請財政監管。
六、其他事項
(一)取消項目委托。項目委托受理后,超過60天仍未啟動的,采購人應當出具《取消委托函》(見附件5),取消項目委托,待條件成熟再進行委托。
(二)辦理施工許可證。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在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除外)。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將根據實際執行情況進行動態更新調整。
工程相關的貨物、服務采購參照本指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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