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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起!該省企業通過支持政策獲取的各類資質資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業重組形式轉讓、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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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起!該省企業通過支持政策獲取的各類資質資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業重組形式轉讓、出省!

近日,浙江省住建廳印發《浙江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培育實施方案》,自2022年10月22日起施行,要求各地認真貫徹實施。

《實施方案》明確了建筑業總承包示范企業、專業承包示范企業認定基本條件,并支持企業將其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分立至省內全資子公司。但企業通過支持政策獲取的各類資質資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業重組形式轉讓、出省。企業確系重組的,相關資質予以撤回。對通過各種形式變相買賣資質的,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10月22日起!該省企業通過支持政策獲取的各類資質資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業重組形式轉讓、出省!


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培育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我省建筑業做優做強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2〕47號),加大建筑企業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業市場競爭力,制定了《浙江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培育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9月22日

浙江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培育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建筑業做優做強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2〕47號),加大建筑企業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業市場競爭力,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培育目標

培育形成一批產業規模大,市場競爭力強,行業經濟效益和貢獻突出,具有行業影響力和標桿性的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以下簡稱“建筑業示范企業”,包括總承包示范企業和專業承包示范企業),以點帶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激發和調動我省建筑業企業改革創新、轉型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實現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到2025年,力爭培育150家總承包示范企業和100家專業承包示范企業。

二、認定條件

注冊在浙江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主營業務為建筑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申請認定為建筑業示范企業。獨立法人單位不可同時申請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示范企業認定。使用“浙里建”應用成效明顯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認定。

(一)基本條件

1.總承包示范企業認定基本條件

(1)具有一級(甲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

(2)近兩年(不含申報年度,下同)任一年建筑業總產值達到40億元,或營業收入達到30億元,或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達到1億美元;

(3)近兩年建筑業稅金均達到3000萬元(建筑業稅金=建筑業增值稅+稅金及附加);

(4)近兩年勞動生產率均高于全省30%的分位數(勞動生產率=建筑業總產值/從事建筑業活動的平均人數,2021年全省勞動生產率30%分位數為22.66萬元/人);

(5)近兩年內承建工程榮獲國家級優質工程(魯班獎、詹天佑獎、國家優質工程獎)不少于1項,或榮獲省級優質工程(等同“錢江杯”的省級優質工程獎,下同)不少于2項,或榮獲省級優質工程不少于1項且省內市級優質工程(各設區市最高優質工程獎)不少于2項(不得為同一項目),或榮獲省內市級優質工程不少于4項。山區26縣的企業、獲評省級及以上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或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僅需獲得省內市級優質工程2項或省級優質工程1項即可。

2.專業承包示范企業認定基本條件

(1)具有一級(甲級)專業承包資質;

(2)統計報表資質序列為“專業承包”(序列代碼B開頭,即主營業務為專業承包),近兩年任一年建筑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

(3)近兩年建筑業稅金均達到500萬元(建筑業稅金=建筑業增值稅+稅金及附加);

(4)近兩年勞動生產率均高于全省30%的分位數(勞動生產率=建筑業總產值/從事建筑業活動的平均人數,2021年全省勞動生產率30%分位數為22.66萬元/人);

(5)近兩年內參建工程榮獲國家級優質工程(魯班獎、詹天佑獎、國家優質工程獎)不少于1項,或榮獲省級優質工程(等同“錢江杯”的省級優質工程獎,下同)不少于2項,或榮獲省級優質工程不少于1項且省內市級優質工程(各設區市最高優質工程獎)不少于2項(不得為同一項目),或榮獲省內市級優質工程不少于4項,或榮獲全國性行業協會獎不少于1項(鋼結構金獎、中國建筑工程裝飾獎、中國安裝之星、大禹獎、李春獎)。山區26縣的企業、獲評省級及以上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或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僅需獲得省內市級優質工程2項或省級優質工程1項即可。

上述認定數據以年度統計報表數據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數據直報系統數據為準,獎項認定時間均以獎項公告發文時間為準。

(二)近兩年不存在下列情形

1.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累計發生2起以上(含)一般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1起以上(含)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有較大社會影響建筑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建筑施工質量安全事故認定以事故調查報告為準)

2.因轉包、違法分包、出借資質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被撤銷資質。

4.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5.在省級監督檢查中被作為負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虛假錄入信息被查實公布。

6.未按要求上報或虛假上報統計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數據直報系統的各類統計報表。

7.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認定程序   

建筑業示范企業每兩年為一個認定周期,每年開展復核和增補工作,增補的企業與上一年認定企業為同一個認定周期。2021年我廳已認定的第一批77家示范企業,2022年按程序開展復核工作。

(一)認定增補申請。申請認定或增補的企業,于每個認定年度(2021年為第一個認定年度)或增補年度(2022年為第一個增補年度)的5月30日前(2022年度所有上報時間均延后5個月,下同),填寫《浙江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申請表》(附件1),向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經主管部門加蓋原件核對章的相關佐證材料掃描件(PDF文檔)(材料清單詳見附件1)。

(二)審核推薦。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對照認定條件,對提出申請的建筑業企業進行條件審核。每個認定年度,對于符合條件企業未達到10家的設區市(總承包示范企業和專業承包示范企業分別計算),可分別給予不超過3家總承包或3家專業承包示范企業推薦指標,結合本地區企業發展實際和推動山區26縣跨越式高質量發展要求,優先予以推薦(推薦后總數以10家為限,超出不予推薦)。推薦的企業應滿足除認定基本條件第2條“建筑業產值或營業收入”以外的其他認定條件,并按照建筑業產值或營業收入兩年15%的增長率進行復評,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清出。

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應于認定年度或增補年度6月15日前,將符合條件和推薦企業的佐證材料(PDF文檔)和《浙江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推薦匯總表》(附件2)上報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所有上報材料及數據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本輪認定資格。

(三)公示公告。我廳匯總各設區市上報推薦名單,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數據直報系統數據和佐證材料再次核對認定條件,確定建筑業示范企業名單后在浙江省建設信息港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四)動態管理。建筑業示范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復核增補一次,每兩年復評認定一次。復核年度無需企業上報材料,由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對所屬已認定企業是否存在認定條件第(二)項“7類情形”進行復核,并于復核年度的6月15日前填寫《浙江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復核情況匯總表》(附件3)上報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我廳對存在“7類情形”的企業即時清出。復評年度按照最新認定條件,對所有已認定企業進行復評認定,已認定的企業于復評年度5月30日前,將《浙江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申請表》和佐證材料報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于6月15日前將《浙江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復評情況匯總表》(附件4)和佐證材料報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我廳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數據直報系統數據進行核驗,不符合的予以清出。建筑業示范企業認定條件根據我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四、支持政策

(一)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筑業示范企業掛鉤聯系制度和“一企一議”服務工作機制,開展“一對一”幫扶措施。建立企業交流平臺,提供網上咨詢服務;對于重大行業政策調整,及時組織企業人員開展政策宣講培訓。支持企業將其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分立至省內全資子公司。    

(二)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建筑業示范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況,適當減少對企業所承建項目的現場檢查頻次。對發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若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其不承擔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可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依法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    

(三)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因地制宜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引導和支持建筑業示范企業在公平競爭條件下參與重點項目建設。支持企業與省外優勢企業組成聯合體,試點先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機場設施、大型市政橋梁、大型綜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投標。企業以聯合體方式承接完成的總承包業績,聯合體各方均可作為企業有效業績予以認定。鼓勵依法邀請招標的建設單位優先選擇建筑業示范企業參與投標。    

(四)支持建筑業示范企業承辦各類崗位技能競賽,對外開展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打通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考核的地域限制,企業可根據自身需要任意選擇省內指定機構參加培訓考核。鼓勵和支持省內機構赴省外為企業提供人員培訓考核服務。提供安管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考核事項的定制服務,根據企業需求,及時組織專場考試服務。對建筑業示范企業可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高等級的可免繳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    

(五)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支持建筑業示范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對企業優質工程創建、省級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項目)認定、工法評定、改革試點、評先評優等活動遵循優先推薦原則;要指導幫助建筑業示范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在工法研發、新技術應用推廣等方面予以幫扶支持。  

五、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扶優扶強、做專做精的原則,結合本地產業布局和企業發展實際,制定本地區建筑業示范企業培育方案,確定一批示范企業加以培育發展,梯次形成全省建筑業示范企業集群。各地依法制定的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示范、龍頭、骨干、強企等相應企業扶持政策,資金獎勵政策除外)應適用于省級建筑業示范企業。

(二)企業通過支持政策獲取的各類資質資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業重組形式轉讓、出省。企業確系重組的,相關資質予以撤回。對通過各種形式變相買賣資質的,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三)認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認定過程中如有疑問,請與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聯系。聯系人:邵思茗,0571-81050843。

本《實施方案》自2022年10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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