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半年招標采購政策已整理好 請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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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施行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共6章45條,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供應商救濟制度有了新的規定。
94號令主要是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行為,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同時,也要規范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行為。
94號令相比20號令的最大變化,就是增加了供應商質疑答復的內容,共7條。進一步完善了供應商的救濟制度。20號令的全稱是《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變身后的94號令文件名稱是《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94號令第二章整章內容就是“質疑提出與答復”的有關規定。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施行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辦法》對代理機構的專業能力進行了重點規定,要求代理機構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有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還對開評標的場所、設備等也進行了明確。正式發布的《辦法》明晰了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應具備的五個條件,分別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有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具有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置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財政部發布投訴書和質疑函范本
2月1日,財政部發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函范本》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范本》,為3月1日實施的《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做好了準備。全國政府采購項目涉及到供應商質疑和投訴的均應采用這兩個范本。
《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函范本》包括四大類內容,即質疑供應商基本信息、質疑項目基本情況、質疑事項具體內容、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質疑請求。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施行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7〕210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采購人在采購需求、項目評審、項目驗收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辦法》所稱政務信息系統,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和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運行維護的,用于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系統,包括執行政務信息處理的計算機、軟件和外圍設備等貨物和服務。
國家發改委《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發布
3月30日,國家發改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令”),6月1日起實施。
這是繼2000年5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頒布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之后,近18年來迎來的首次大變革。
16號令刪除了原3號令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的規定,明確全國適用統一規則,各地不得另行調整。
16號令將《招標投標法》第3條中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限定為“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以及“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此次明確了“部分”含義,增強了可操作性。
16號令要求對不屬于全部或部分國有資金和國際貸款、援助資金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報國務院批準。
16號令將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提高了一倍,將施工的招標限額提高到400萬元人民幣,將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200萬元人民幣,將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100萬元人民幣。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完成3處修改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國務院對取消行政許可項目及制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5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在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方面,通過修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16部行政法規的19個條款,取消了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等16項行政審批項目,以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對應《招標投標法》的修改,此次條例的修改,取消招標代理資格,再一次被明確。
《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印發
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國家林業局修訂形成了《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聯合發出《關于印發<標準>的通知》(發改法規〔2018〕316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就有關事項和要求明確了三個事項:
1.印發實施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分類標準,是整合專家資源,推動實現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全國范圍內互聯共享的重要舉措。
2.評標專家專業分類實行全國統一編碼,投入運行的各級各類評標專家庫應依據《標準》及時調整評標專家分類,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專家庫專業分類調整工作。
3.各地各部門要密切關注《標準》適用情況,注意收集各方面反饋信息,及時將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對《標準》進行修訂。
《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施行
財政部印發《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明確,國有金融企業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制定企業內部集中采購管理辦法。國有金融企業應按采購計劃實施集中采購,并納入年度預算管理。計劃外的集中采購事項,應按企業內部相關規定報批。采購計劃的重大調整,應按程序報集中采購管理委員會審議。
國有金融企業要做好集中采購信息公開工作,通過企業網站、招標代理機構網站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媒體等公開渠道,向社會披露公開招標和非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財政部分類處置173個存在問題的PPP示范項目
財政部印發《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范項目規范管理的通知》對核查存在問題的173個示范項目分類進行處置,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妥善做好退庫項目后續處置工作。財政部明確對核查存在的問題要引以為戒,加強項目規范管理,切實強化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將不再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的包頭市立體交通綜合樞紐及綜合旅游公路等30個項目,調出示范項目名單,并清退出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
將尚未完成社會資本方采購或項目實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北京市豐臺區河西第三水廠等54個項目,調出示范項目名單,保留在項目庫,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
對于運作模式不規范、采購程序不嚴謹、簽約主體存在瑕疵的89個項目,請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抓緊督促整改,于6月底前完成。逾期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調出示范項目名單或清退出項目庫。
財政部發布《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和國庫司聯合印發《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8〕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做好名錄登記工作銜接,及時補充完善登記信息等,確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順利施行。
《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名錄登記管理工作。財政部于3月1日完成名錄登記系統升級改造,名錄登記系統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代理機構唯一標識。總公司已完成名錄登記的,分公司無需重復登記。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本地區代理機構進行梳理分類,名錄中不再單獨列示分公司。
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3月1日起,財政部不再辦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名錄登記事宜,因此,《通知》要求各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辦法》要求,做好新增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工作。此前已通過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中央主網進行網上登記的代理機構,名錄管理權限于3月1日調整至其工商注冊地省級財政部門。5月1日起,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登記信息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代理機構從名錄中暫時移出并暫停其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待其登記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復。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19種行為將被聯合懲戒
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24部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印發《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的通知(發改法規〔2018〕457號),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備忘錄》。
《備忘錄》明確,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企業及失信相關人具體包括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專家,以及其他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發布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以下簡稱“37號令”)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諸多要求。其中不少內容需要招標采購單位在組織招標采購時落實,有的內容需要有關專家在參與論證時加以注意。37號令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也提出了不少要求。
招投標中須重點關注的內容:根據37號令第七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條對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法律責任也予以了明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PPP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列入2018年立法計劃
中國政府網公布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下稱“計劃”),在政府投資領域,立法計劃明確“制定政府投資條例(國家發改委起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法制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起草)”。
2017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征求意見稿)》,這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領域層級最高的法律,目的是為了規范PPP模式,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資本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另外,這次《政府投資條例》也列入立法計劃中。據了解,2001年,國務院開始起草《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0年1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條例》最新的征求意見稿,并向全社會公開征尋意見。但是,自此以后,就沒有下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也曾對《條例》進一步修改,但是《條例》并沒有正式發布實施。
兩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在旅游領域推廣PPP的指導意見
4月19日,文化和旅游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在旅游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旅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緊扣人民日益增長的旅游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旅游業發展之間的矛盾,以全域旅游為導向,以優質旅游為目標,逐步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持續提升旅游公共服務供給水平,著力發揮旅游業在精準扶貧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動旅游業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
嚴格執行財政PPP工作制度:一是嚴格篩選項目;二是確保公平競爭;三是合理分擔風險;四是保障合理回報;五是嚴格債務管理;六是強化信息公開;七是加強績效考核。
《招標投標法》修訂全面啟動
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已經就《招標投標法》部分條款征求了意見,力爭明確電子招標的法律地位,增加支持電子化招標采購推廣應用的內容;改革招標公告發布制度,印發了《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取消傳統紙質媒介,依托現有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同時,完善配套規范,與國家認監委共同起草,并會同有關部門印發《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和管理辦法(試行)》,建立電子招標投標的檢測認證制度;還起草了《電子招標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以及《建設技術指引和技術規范》。近期國家發改委將組織召開招標投標部級協同會議,全面啟動《招標投標法》的修訂工作,修訂草案在2018年6月底上報國務院。
國務院八部門聯合發文電子招標投標“2018再提速”
國家發改委等八部門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2018年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工作要點》。要點提出,推進全流程電子化招標采購,鼓勵交易服務創新,推進行業信息平臺建設。要點要求,修訂上報招標投標法,制定行業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從附件中可以看到,國家發改委主要負責:推進全流程電子化招標采購;鼓勵交易服務創新;強化公共服務;推動各類信息平臺互聯共享;修訂上報招標投標法;制定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抓好招標信息發布制度的貫徹實施;匯總公布平臺信息;做好經驗總結推廣;強化國家交流合作;開展重大問題研究等工作。
其他各相關部門、各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構也將在優化平臺建設和服務、強化制度保障、拓展交流合作等三個大方面開展工作,共同推進招標投標電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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