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質申報32個常見問題,官方權威解答來了!
近日,浙江省住建廳在官網發布了《政務服務事項常見問題解答》,內容涵蓋建筑業資質申報,一級/二級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執業等方面。本篇節選有關“資質申報”中常見疑難問題及官方解答,供大家參考!
建筑業資質申報
1.如何查找《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資質標準》?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查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行政審批專欄⇒部門規章、資質標準、政策文件。
2.企業申請資質需要提供什么申請材料?有何要求?
答:企業申請資質應按照首次、增項、升級、延續、簡單變更、遺失補辦、重新核定等申請事項和要求,提交相應材料,見《實施意見》附件2:《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
3.申請表中的每一項都要填寫嗎?
答:考核企業申請資質的指標是以企業資質申請表中申報的各項指標為準。凡申請表中未填報的人員、業績等,均不能作為有效指標認定。申請表中的每一項應據實填報,確無某一項的應填寫為“——”。
4.企業申請資質時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應資源嗎?
答:不可以。企業申請資質應以獨立企業法人所擁有的主要人員、資本、業績、技術裝備等情況進行申報,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應資源,如人員、資產、設備、業績等。
5.事業單位可以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嗎?資質申報中有事業編制的人員可以嗎?
答:不可以。資質申報單位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資質申報中有事業編制的人員不予認定。
6.資質標準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過”、“不超過”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過”是下限, “以下”、 “不超過”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過”、“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比如:標準中的“凈資產1000萬元以上”是指凈資產最少為1000萬元(含);標準中的“開挖深度不超過12米的基坑圍護工程。”是指可承接開挖深度最大為12米(含)的基坑圍護工程。
7.標準中要求的生產廠房,可以是租賃的嗎?提供什么證明材料?企業具有多處廠房的,可以累計考核嗎?
答:可以是租賃的。
標準中有明確要求的生產廠房,屬企業自有的,需提供廠房面積符合要求的不動產權證等材料;屬企業租賃的,需提供廠房面積符合要求的租賃協議和出租方的不動產權證等材料,且租賃到期日期應不早于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之日。
企業具有多處廠房的,可以累計考核。
8.標準中要求的設備,可以是租賃的嗎?上級劃撥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證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賃的。
標準中明確要求的設備應為企業自有設備,需提供企業設備購置發票(除港口與航道施工總承包資質外)。上級單位劃撥的應同時提供劃撥或分割證明,否則不予認可。
標準中未明確要求的設備,申請表中可以不填寫,也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
9.標準中企業主要人員有哪些?年齡有要求嗎?
答:企業主要人員包括:注冊執業人員、技術職稱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等4類。
企業主要人員年齡均為60周歲及以下且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10.企業申請某一類別資質時,某一個人具有多個證書,能否分別申報考核?
答:企業申請某一類別資質時,主要人員中每類人員數量、專業、工種均應滿足《標準》要求。某一個人具有注冊證書、技術職稱、崗位證書、技術工人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中兩個及以上的,只能作為一人申報考核;但一個人同時擁有注冊證書和技術職稱的,可同時作為注冊人員和技術職稱人員申報考核。
11.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時,某一個人具有多個證書,能否分別在各類別資質中申報考核?
答: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時,主要人員中每類人員數量、專業、工種等應分別滿足所申請類別資質《標準》要求,不需累加每類人員數量指標。某一個人具有注冊證書、技術職稱、崗位證書、技術工人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中兩個及以上的,可分別在各類別資質中申報考核,如一個人同時具有建筑工程職稱證書和道路工程畢業證書,可分別作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要求的職稱人員申報考核,但在申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時,應提交其畢業證書。
12.標準中要求的技術負責人必須是企業的總工程師嗎?企業如何明確技術負責人?
答:《標準》中要求的技術負責人不一定是企業的總工程師。企業的總工程師可以是某類資質要求的技術負責人。
企業申請1個或多個類別資質的,技術負責人的資歷、專業、職稱、業績、注冊執業資格(如要求)應滿足各類資質標準要求,應在申請表中明確每個類別資質的1名技術負責人。同一個技術負責人只要分別滿足所申請類別資質的相應標準要求,可以同時明確為多個類別資質的技術負責人。
《標準》中對技術負責人有個人業績要求的,應提供《實施意見》中的附件3:技術負責人(或注冊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不需再提供個人業績的其他材料。
13.技術職稱人員包括經濟類及教學、研究人員嗎?
答:技術職稱人員是指取得有職稱評審權限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的人員,不包括經濟類人員,也不包括具有教學、研究等系列職稱的人員。
14.提供的技術職稱人員的專業與標準要求的專業相近,能否申報認定?
答:提供的技術職稱人員的專業與標準要求的專業相近,且資質許可部門認可的是可以申報的。
15.企業申請資質一般應提供代表工程業績的什么材料?必須提供圖紙、工程結算單等材料嗎?若需要,應提供什么樣的材料?
答:企業申請資質一般應提供代表工程業績的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協議書)、竣工驗收證明等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中涉及的業績指標(層數、高度、單體建筑面積、跨度),均應提供能反映技術指標的圖紙;除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外的資質標準中涉及的業績指標,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協議書)、竣工驗收證明等材料中能明確反映業績考核指標的,不需要提供圖紙、工程結算單等材料,不能明確反映指標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該項技術指標的圖紙或其他有效的證明材料。
16.如何理解標準中代表工程業績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答:《標準》中代表工程業績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間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業績。如:申報年度為2020年,“近5年”的業績是指2015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超過此時限的代表工程業績不能認可。
17.企業申報的某項代表工程業績,同時滿足業績標準中的多項技術指標,能否作為多項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答:《實施意見》中明確為:一項單位工程業績同時滿足多項技術指標的,只能作為一項工程業績指標申報。企業申報的該項代表工程業績是一項單位工程,無論滿足多少項技術指標,只能作為一項業績申報;由多個單位工程組成的單項工程,且每一單位工程分別滿足不同的技術指標,可以作為多項業績申報。
18.同一工程業績可否同時按照《標準》中的累計指標和單項技術指標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答:《標準》中分別為累計和單項技術指標的,同一工程業績可同時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但鐵路方面資質除外。
19.企業可否以總承包資質承接的工程業績中的某項專業工程作為專業承包資質的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答:不可以。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應提供其依法單獨承接的所申請資質類別的專業工程業績。
20、配套工程可否單獨作為企業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資質的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答:不可以。
21.標準中“單項合同額”指標的代表工程業績,需要提供結算單嗎?同一工程項目分期發包,簽訂多個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額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嗎?
答:需要提供結算單。
單項合同額是指一個承包合同所載合同價。以承包合同價為準,工程結算單作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驗證;承包合同未載明合同價的,以工程結算單為準。
同一工程項目分期發包,簽訂多個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為考核合同額指標的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22.標準中建筑工程高度、層數如何計算的?
答:建筑工程高度應從標高正負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建筑工程層數是指正負零到檐口之間的樓層數,其中,設備層不計算在內,躍層按單層計算。
23.重組、分立后的企業再申請資質時,原企業的業績是否可以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答:重組、分立后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合并后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24.建筑工程中的輕鋼、網架結構跨度業績能否作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業績申報?
答:不可以。
25.企業因某項工程的問題受到相關處理的,該項業績還可以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嗎?
答:不可以。具體情況有:企業因該工程負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撤銷資質、停業整頓,或因該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相應工程業績不應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26.企業申報的代表工程業績中的該項目負責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業申報的代表工程業績中的項目負責人是否存在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或在項目實施時(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標承接的工程)為非本企業建造師,或不具備建造師資格,或超越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如果存在以上情況,不予認定該項代表工程業績,也就是該項工程業績不能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27.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代表工程業績可以包括建筑幕墻工程嗎?
答:不可以。
28.某工程項目沒有中標通知書,是否可以不提供該代表工程業績的中標通知書?
答:不可以。每項代表工程業績均應提供中標通知書。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提供業主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出具的有關中標文件,如直接發包通知書等。
29.代表工程業績的合同(協議書)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答:不需要。每項代表工程業績合同均應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書和專用條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約定、雙方簽章等)、反映主體內容及技術指標的部分主要內容,合同通用條款不需要提供。
30.以建筑裝修裝飾、建筑幕墻等專業承包資質承接項目(工程內容包含模板腳手架)時,是否必須同時具有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答:以建筑裝修裝飾、建筑幕墻等專業承包資質承接項目(工程內容包含模板腳手架)時,企業可以對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組織施工,不要求同時具有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31.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接工程后,可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勞務企業,材料均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勞務企業不具有相關的專業承包資質,此類發承包方式是否合法?
答: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接工程后,可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勞務企業,材料均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不要求勞務企業具有相關的專業承包資質,但必須具有施工勞務資質。
32.企業以建筑裝修裝飾專業承包資質承接工程后,可否將施工范圍內的消防、機電等內容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
答:企業以建筑裝修裝飾專業承包資質承接工程后,不得將工程再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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