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罰多少錢就不能參與政府采購?
隨著我國財政體制改革不斷取得進展,并且在2001年加入WTO的背景情況下,建立財政支出管理新機制,是當時財政改革的重要任務和目標之一,而政府采購是財政支出管理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政府采購的改革試點自1995年開始實施,發展到2001年,采購規模和范圍不斷擴大,但是在規范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抑制腐敗現象等方面,從總體情況來看在當時還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一個突出的方面就是當時的規章制度對采購管理的約束力不強,特別是缺乏法律約束。采購規模小、運作不規范、管理體制不完善以及政府采購難以推進等問題都迫切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因此《政府采購法》應運而生。
《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實施以來,對政府采購行為的規范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的“天價采購”、質量不高、效率低下等問題引起了社會關注和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質疑,有必要制定出臺配套行政法規,細化法律規定,充實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因此國務院于2015年1月30日再次公布《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公布,使我們國家的政府采購有法可依,而其誕生的背景更體現了我們國家對依法采購的重視程度。
一、政府采購中關于“較大數額罰款”的直接法律法規依據
1、《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2、《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3、《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本法實施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因此,《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僅規定重大違法記錄系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但對“較大數額罰款”均未作出具體量化規定,規定判斷的依據是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法》中關于“較大數額罰款”的法律法規依據
1、《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3、《行政處罰法》第十條的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4、《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5、《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6、《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7、《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綜上,《行政處罰法》也未對“較大數額罰款”作出直接規定,但授權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設定相應行政處罰的權力。因此,相應的行政處罰是否屬于“較大數額罰款”需要查找是否有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簡評
在政府采購中,若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的,將被認為不符合條件。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屬于重大違法記錄。
行政處罰法中,對于“較大數額罰款”并未作出直接規定,但授權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設定相應行政處罰的權力。
是否構成“較大數額罰款”需要根據行政處罰所依據的相應權力文件。因此,針對不同的行政違法行為,被處罰對象受到的罰款處罰是否構成“較大數額罰款”需要根據不同行政部門的規定作判斷;若相關的行政部門規定對于“較大數額罰款”并未明確規定的,則認定被處罰對象所受到的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可能會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的風險。
下文羅列了行政處罰中各部門關于“較大數額罰款”的相關條款,當相對人需要被行政機關處罰時,作出行政處罰的主管機關應依據下列行政處罰依據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并判斷是否屬于“較大數額罰款”。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49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百二十三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管檢查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2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5萬元以上。
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9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七十六條執法部門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在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時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較大數額,地方執法部門按照省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或者其授權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海事執法部門按照對自然人處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萬元以上執行。
4、《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8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六十七條銀監會及其排除機構擬作出以下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做出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銀監會作出的50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局作出的10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分局作出的50萬元以上罰款;
5、《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2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七十六條本辦法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的罰款。
本辦法“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旅游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38號)
第三十八條旅游主管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取消出國(境)旅游業務經營資格、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聽證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聽證申請的旅游主管部門名稱、地址等內容。
第一款所稱較大數額,對公民為1萬元人民幣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5萬元人民幣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1年第4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四十二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前款所指的較大數額罰款,地方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按省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農業部及其所屬的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對公民罰款超過三千元、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超過三萬元屬較大數額罰款。
8、《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2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的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所稱“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對公民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0元以上。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的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0、《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令第6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三十三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決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兩萬元以上、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的罰款。地方性法規、規章對聽證要求另有規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辦理。
11、《氣象行政處罰辦法》(中國氣象局第19號令)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萬元(不含3萬元)以上罰款。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較大數額罰款”的限額另有規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12、《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33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三十五條 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對較大數額罰款的界定,依照當地省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
13、《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三十條 通信主管部門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網站)、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本條前款所稱較大數額,是指對公民罰款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10萬元以上;地方通信主管部門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14、《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3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重大行政處罰作出決定。重大行政處罰包括下列各項:
1.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決定的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人民幣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決定的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人民幣罰款;金融監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決定的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人民幣罰款;中國人民銀行支行決定的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人民幣罰款。
15、《地震行政執法規定》(中國地震局令[第3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三十七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的罰款、中止許可證等較重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的,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依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16、《建設部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66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二十一條 執法機關在作出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責令停業整頓(包括屬于停業整頓性質的、責令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得承接新的業務)、責令停止執業業務、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較大數額罰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聽證范圍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17、《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在作出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之一以及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除應當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外,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所指的較大數額的罰款,標準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罰款決定的,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罰款決定的,具體標準由省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18、《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署長令[第12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三十一條 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和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調查取證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本條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由新聞出版署作出處理決定的,是指對公民2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萬元以上的罰款;由地方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按照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地方性法規、規章未作規定的,是指對公民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5萬元以上的罰款。
19、《煤炭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令[第1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二十條煤炭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取消煤炭經營資格、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煤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前款所指的較大數額,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按五千元以上執行。
20、《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20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三十七條 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及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當事人要求進行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告知其有聽證權利的三日之內提出。
第三十八條 對較大數額罰款的聽證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執行。
廣播電影電視部決定罰款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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