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價未超預算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競爭性磋商還能繼續嗎?
報價未超預算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競爭性磋商還能繼續嗎?
10月11日,財政部國庫司針對網友提出的政府采購相關問題進行了回復。相關問題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未參加投標的貨物品牌廠商能不能就投標項目提出質疑。投標供應商若未取得廠商授權,其投標行為是否屬于虛假應標?二是競爭性磋商項目兩家供應商報價超預算后,報價未超預算供應商不足三家情況下能否繼續磋商流程?
一、問:在一個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貨物類項目中,共有四名供應商通過資格性審查,評審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評分準則進行打分,獲得最終中標候選人名單。在中標結果公告期間,有一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品牌的廠商向代理機構提起質疑,該廠商稱本項目第三名的供應商未取得其公司的合法有效授權,不能提供其投標文件響應的貨物批次,屬于虛假應標。代理機構認為該廠商不屬于政府采購活動的當事人,不符合提起質疑的法定條件,遂未受理其質疑。若該供應商確屬未取得有效授權,是否屬于虛假應標?
答:1.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的規定,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2.供應商是否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法及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結合證據材料和有關篡改、偽造或變造事實以及行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情況作出判斷。
二、問:一競爭性磋商工程項目,有4家符合要求的投標供應商進入磋商程序。第二輪報價時,有兩家供應商報價超預算。但磋商小組沒有終止磋商,從其余兩家報價未超過預算的供應商中確定甲公司中標。隨后代理公司發布了中標公告。其中一家報價超預算的供應商提出投訴。向財政部門請教問題:1.按照財庫(2014)214號文第34條第三款規定,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終止磋商活動,重新開展采購。本案例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法律依據是什么?2.本案例磋商小組成員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則應終止磋商采購活動的規定存在例外情形。采購人、代理機構是否應承擔責任需結合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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