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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注冊監理工程師可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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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注冊監理工程師可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近日,成都市住建局等6部門印發《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成都:注冊監理工程師可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6部門關于印發《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住建規〔2023〕2號

各區(市)縣住建、發展改革、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市)縣國資監管機構,市公資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和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和發展,推動工程總承包市場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公資交易中心

2023年2月8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和發展,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川建行規〔2020〕4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監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規〔2021〕19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成都市市本級住建領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工程總承包的,適用本細則。各區(市)縣住建領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參照實施。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 市住建局對全市住建領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指導和監督,負責市本級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發改委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工作,依據政府投資與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對工程總承包建設單位執行投資決策相關程序的監督管理職責。

市財政局負責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財政資金撥付。負責加強指導政府投資項目落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市審計局按照其職責權限,依法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建設各環節履職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加大對投資政策落實、重大決策、投資績效、資金使用、項目管理等方面的監督力度,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市國資委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強對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市公資交易中心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進場交易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現場服務和管理工作,加強對交易平臺主體登記信息的查驗和交易數據信息的統計報送工作。

第二章 投資決策

第五條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嚴格防范化解政府債務風險、合理處置存量債務的前提下,嚴格控制年度投資項目總量,實行限額管理。建設單位應按照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與審批程序編制項目報告(項目建議書)并送審。項目主管部門在項目建議書階段要就項目建設必要性、投資及資金來源等事項進行研究,組織編制的擬提請決策的項目報告(項目建議書)須包含完整的資金平衡方案,并落實資金來源。項目主管部門在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時應和財政預算相銜接,確保涉及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依法納入預算管理,在報請市政府審議立項前,需就資金預算征求市財政局意見。投資主管部門應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財政收入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債務狀況及歷年政府投資計劃執行率,合理確定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并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編制年度投資計劃。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將項目申請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一律實行“先決策、后審批”,“先審批、后實施”,不得隨意簡化、合并、倒置審批手續。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決策和批準部門報告,相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 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初步設計概算是政府投資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是投資安排和資金下達的依據。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政府投資工程總承包項目,其建設內容、規模、投資等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重大設計變更或其他重要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調整的,按有關審批流程審定。

第十條 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出具行業審查意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初步設計行業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以外的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組織對項目投資估算或投資概算的內部或第三方評審,且投資估算的評審須在發包前完成,審定后的投資估算或投資概算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若變動,按原決策程序進行變更。其中,政府匹配資源、提供要素保障或財政補助,交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的公益性、非營利性、非市場化項目,應參照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與審批程序執行,政府針對此類項目的投資決策與審批管理有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發包和承包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落實工程建設資金,明確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要求等條件,并具有成熟的技術方案。使用功能、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投資規模等不明晰、不具備工程總承包發包條件的項目(含片區開發的打捆項目等),不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建設模式發包。

政府投資項目及第十一條規定應參照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與審批程序執行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以投資概算為經濟控制指標、預留建設單位需要發生的前期相關管理必要費用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以外的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在完成初步設計,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完成方案設計并提出經內部評審的投資估算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擬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在發包范圍內的設計、施工或者采購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實行公開招標。嚴禁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進行拆分,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嚴禁以招商引資協議、領導批示、會議紀要等為依據代替公開招標程序違法違規指定承包商。

第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編制應執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投標文件格式;包括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等;

(二)評標辦法和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的關鍵內容;

(四)按相關計價規定,結合工程實際選用合理的計價模式設置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的詳細內容(除綜合單價分析表外)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計算方法等內容;

(五)發包人要求,應根據項目性質結合不同發包階段進行編制。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主要和關鍵設備的性能指標和規格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設計范圍及設計任務書,項目施工范圍及施工要求,項目功能需求的配置標準,材料設備檔次等;

(六)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發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工程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七)保證金繳納方式,包括現金、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

(八)應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對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海綿城市等有建設要求的,招標文件應當明確;

(九)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建設項目,鼓勵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參與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的編制。

第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能力,相應的財務、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工程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前款規定的“施工資質”是指施工總承包資質,“施工單位”是指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施工單位。

招標人公開已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文件的,參與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且具備工程設計資質、工程總承包條件的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同時擔任本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第十七條 除技術復雜的大型房屋建筑項目,跨越鐵路、公路及其橋梁、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對工程設計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以聯合體方式承攬的,聯合體成員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原則上不宜超過3家。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投標的牽頭人(單位)根據招標文件確定。招標文件沒有明確的,聯合體協議應約定其中一方為牽頭人(單位),并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第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指具備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條件,并經工程總承包單位任命或者授權負責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履行和項目管理的人員。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資格,應依法注冊在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體牽頭單位(人)];

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應為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體牽頭單位(人)]的在聘人員;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條件。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技術特別復雜、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設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評標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工程總承包實施方案、類似工程總承包業績、項目經理能力、項目管理機構配置、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綜合實力、工程質量安全專項方案和信用狀況等,其中報價評分權重不得低于60%。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應當依照項目特點由招標人代表,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技術、經濟專家的比例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控,公平合理地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二)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性規定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變化;

(四)不可預見工程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調整;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設計文件變更、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變化造成的風險。

風險分擔的具體內容及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約定。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及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建設單位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也應當同時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合同應參照國家現行《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擬訂,合同中應當約定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原則上采用總價合同或者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并在合同中按規定對風險進行合理分擔。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按相關計價規定,結合工程實際選用合理的計價模式,并應編制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應參照國家、省及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工程造價數據庫、造價指數指標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批復的項目投資概算對應部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采用總價合同的,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明確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主要材料設備型號(技術參數)與質量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擬采用工程總承包建設的項目,在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階段,若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有特殊要求,要求創建市級及以上優質工程獎的,可在投資估算或投資概算中增加創優質工程獎補償獎勵費。

招標人可將創優質工程獎補償獎勵費列入招標文件,并在招標工程清單中增列相應項目。

合同簽訂或開工后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提出上述明確要求的,可通過合同形式予以補充。具體按照國家及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要求。

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義務。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咨詢單位提供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咨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置項目經理,根據合同要求設置設計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技術、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含勞資)、設備和材料等現場管理崗位及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符合資格要求的項目經理可兼任本項目的設計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和施工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工程建設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者施工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招標范圍的,應當依法招標,嚴禁不經招標直接委托分包。分包招標形式應依據合同約定組織實施,可由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體牽頭單位(人)]共同組織實施,也可由建設單位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體牽頭單位(人)]單獨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鼓勵具備設計和施工“雙資質”的單位獨立承接項目,以設計和施工“雙資質”承接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工程總承包項目主體設計和主體結構、關鍵性專業施工業務;以聯合體形式承接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體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分別自行完成主體設計和主體結構、關鍵性專業施工業務。

第三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不得將項目的全部設計或施工業務支解后發包給其他單位,也不得將主體設計或者主體結構、關鍵性專業施工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施工分包單位除建筑勞務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設計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工程總承包項目不得分包的內容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采用聯合體方式承包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既不承擔工程設計或者施工業務,也不對工程實施組織管理,且向聯合體其他成員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屬于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方。

第三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可根據項目技術條件、實施計劃和工期安排,分階段(房屋建筑工程原則上可分為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等三個階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部分可憑咨詢論證意見辦理施工許可外,其余各階段工程均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審查意見作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所需的要件。按規定應辦理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國家投資項目還應當提供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收訖證明。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增設工程總承包項目辦理施工許可證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質量負首要責任,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總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總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的法定質量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工程設計或施工分包單位、設計或施工分包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安全負首要責任,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的法定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也不得單方面強行要求縮短工期或者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通過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的協調、配合與合理交叉,科學制定、實施、控制進度計劃,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六條 工程已完成全部施工并符合竣工驗收規定和約定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約定期限組織勘察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各專業承包企業及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各分包單位依法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竣工備案。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匯總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等單位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并在法定時限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范圍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類工程資料的審核、簽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設單位移交相應工程檔案資料。工程總承包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建立工程電子文件和電子檔案。

第三十八條 工程保修責任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的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工程保修連帶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不得違法簽訂與招標文件規定、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實質內容相背離的補充合同(協議),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程序及時履行變更及簽證手續,加強變更及簽證管理,堅決杜絕低價中標、高價結算。

第四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竣工結算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編制和審核。采用總價合同或者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在竣工結算和決算審核時,僅對符合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可調整部分進行審核,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總價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的總價部分不再另行審核。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未進行或者未完成審計為由,拖延辦理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結算。

第四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及其合格書、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表、建筑物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等相關許可和備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意見的工程管理技術文件中,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其“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等欄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和市國資委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資決策、招投標和施工過程實施協同監管,壓實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序,并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工程總承包項目信息共享整合機制。

第四十三條 市發改委應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建設規模和資金來源的監督檢查,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管理,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管理。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執行項目決策程序或規避招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責任追究。牽頭組織本級政府投資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后評價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市住建局應依法依規加強管理范圍內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積極采用“雙隨機”檢查和信用評價等監管手段,督促參建單位嚴格執行項目建設基本程序,合法合規開展工程總承包活動。嚴格核查工程總承包單位資質條件,加大對以工程總承包名義,實施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或聯合體組成不合規、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等違法行為的整治力度,及時將涉嫌違法違規的問題線索移交同級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

第四十五條 市財政局應加強財政資金預算審核、執行管理和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嚴格預算約束,項目財政資金未按預算要求執行的,按照有關規定調減或收回。

第四十六條 市審計局應依法依規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對審計發現工程總承包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第四十七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考核標準,將市屬國有企業工程總承包項目建設單位不規范行為納入考核,及時將考核結果報國資監管機構,市級、區(市)縣國資監管機構將行業主管部門考核結果在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中運用。

第四十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據職能職責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交易錯漏信息預警,預警信息及時推送至行政監督平臺,供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監督使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平臺上增設“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標識選項,分類統計并依規共享兩類項目的交易信息。

第四十九條 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單位行業自律,發布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引導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實施工程總承包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同時執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關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國外資本在蓉投資依照國際慣例實行工程總承包方式的項目,工程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獨立投標,中標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五十二條 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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