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代理機構常見的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問題集錦
單一來源采購,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之一。億誠作為專業的采購代理機構,梳理了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在實務操作中的幾類常見問題,與業內人士共同探討。
1.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是否應編制采購文件?
由于單一來源采購的特殊性,采購人更關注最終商定的價格,采購文件似乎不像其他采購方式中的那么重要。然而,從法律角度看,采購文件是采購人向供應商發出的要約,如果沒有要約,供應商就無法作出承諾,也就無法達成采購合同。另外,如果不編制采購文件,采購標的的數量、技術標準、交貨時間等就無法作出詳細規定,采購專業人員也無法有針對性地與供應商商定產品質量等內容,且在簽訂采購合同時易發生遺漏項或爭議項。因此,在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情況下,建議編制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
2.“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如何產生?
其他采購方式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及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成員的組成、人數大多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以下簡稱74號令)第四十一條,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不過,《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74號令等均未明確“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如何產生。筆者認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參照競爭性談判等采購方式,結合項目特點,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也可邀請專家庫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與價格的商定;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專業人員的,可自行選定專業人員。部分地方要求必須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作為專業人員,其合法合理性值得商榷。
3.單一來源采購項目能廢標嗎?
74號令第四十三條規定了應當終止單一來源采購活動的三種情形,包括“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除了上述情況,采購人、代理機構或專業人員不能隨意將單一來源采購項目作廢標處理。如,不能以供應商的技術響應方案過于簡單、保證金繳納有問題等為由將項目“一廢了之”,而應通過商議、補充材料等使雙方達成一致,從而保證采購的時效性。
4.單一來源采購項目能否提出質疑或投訴?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條第一款明確,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其第十一條明確,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由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面對特定的供應商,一般沒有采購文件,采購過程為價格協商過程,所以提供產品或服務的特定供應商對項目提出質疑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那么,其他供應商能否進行質疑呢?根據94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其他供應商因為不是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缺乏質疑資格。而質疑是投訴的前置程序,其他供應商也不能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其他供應商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在單一來源采購公示期間提出異議,同時抄送財政部門。在得到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的補充論證意見后,若認為其補充論證意見依然存在問題,可以繼續以異議、申訴或舉報的形式向財政部門提供書面材料。即便是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完成后,其他供應商也可就采購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向財政部門進行舉報,由財政部門對該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因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不存在質疑投訴,供應商可采取異議、舉報等形式維護其合法權益或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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