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代理機構在哪些情形下應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應該在哪些情形下應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還需要履行哪些職責?
依法組織重新評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情形包括:《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四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二十一條、《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磋商辦法》)第三十二條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中規定的內容。
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
87號令第六十七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87號令第六十五條明確,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69號文指出,要對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并向財政部門反饋。另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一條還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
對評審工作現場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并存檔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工作現場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這在69號文以及87號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都有規定。
在法定期限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另外,87號令第六十八條、74號令第三十六條和《磋商辦法》第二十八條也有類似規定。
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并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無論是公開招標,還是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詢價,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87號令第六十九條 、74號令第十八條、《磋商辦法》第二十九條對此均有明確規定。
應當告知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87號令第六十九條第五款指出,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應注意,這應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告知。
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87號令第六十九條第五款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同樣,這應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告知。
不得通過樣品檢測和考察供應商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磋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還指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某些情形下應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
《磋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終止的三種情形,即,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是有一種例外情況,根據《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
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對此,87號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74號令第二十條和《磋商辦法》第三十一條還作了細化規定。
協助采購人及時簽訂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明確,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其第四十六還指出,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另外,《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也作了相關規定。
做好中標(成交)人放棄中標(成交)的后續工作
依據《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協助采購人公告政府工作報告采購合同
《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明確,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協助采購人做好履約驗收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一條和《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都規定,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進一步規定了驗收工作內容。如,完整細化編制驗收方案。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制定驗收方案,明確履約驗收的時間、方式、程序等內容。技術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貨物類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出廠檢驗、到貨檢驗、安裝調試檢驗、配套服務檢驗等多重驗收環節;服務類項目,可根據項目特點對服務期內的服務實施情況進行分期考核,結合考核情況和服務效果進行驗收;工程類項目應當按照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方法和內容進行驗收。另外,還要完善驗收方式以及嚴格落實履約驗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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