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發文:嚴查工程預付款!這類項目進度款不得低于80%!
多地發文:嚴查工程預付款!這類項目進度款不得低于80%!
為解決“施工墊資”這個痼疾,好幾個省開始行動了!
浙江:政府項目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山西:合同約定的進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廣東:政府項目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7月18日,廣東省發改委、住建廳等7部門聯合發布《通知》:
1、即日起,對招標文件、招標合同開展重點檢查:
拒收保函(保單)形式的保證金。
違規、超額收取保證金。
不付預付款或預付款比例低于10%、進度款比例低于60%、竣工結算比例低于97%。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
違法設置預付款保證金等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涉企保證金。
2、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
3、2022年12月底前,各地要全面上線應用電子保函服務,實現在線辦理、在線提交、在線核驗、在線申請理賠。
4、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要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5、要對每個工程項目的保證金情況實行臺賬管理,全面登記造冊,每月上報。
延伸閱讀:
財政部、住建部聯合發文:8月1日起,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80%!
財政部發布《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簽訂的工程合同應按照本通知執行。其中明確: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
浙江省:進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400萬以下項目原則上留給中小企業!
前不久,浙江省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筑業做優做強的若干意見》:
減輕企業負擔
將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建設單位應當按約定的付款節點根據實際完成工程量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
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工程延期結算的理由。
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
優化資質審批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甲級資質和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審批,實行即報即辦,強化失信懲戒。
支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限鋼結構主體工程)的省內企業申請換發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證書。
降風險
健全人工費動態調整機制和主材價格漲跌風險分擔機制,承包人可承擔5%以內的人工費和材料價格浮動風險,超過部分應由發包方承擔。
合理分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相關費用,建設單位應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則及時與施工企業簽訂補充協議。
其他相關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4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優化建筑市場準入,招標人不得設置限制企業參與投標的不合理條件。
企業可將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轉移至省內全資子公司。
山西:進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近日,山西省住建廳等4部門聯合發布《關于穩定建筑業運行保障行業提質發展的通知》。
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完善我省施工過程結算管理,明確項目預付款、過程支付節點等要求。
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內支付預付工程款,預付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價款的10%。
發包人應依據已確認的當期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合同約定的進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工程保函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支付、履約、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等各類保證金。
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絕接受保函,不得強制要求采用現金形式提供擔保。
強化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的10%。
工程計價
在疫情防控期間,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疫情防控措施所產生的防控措施費,計入工程造價,按原計費基數乘以相應費率計取。
因應急疫情防控影響造成工地停工或無法全面開工,導致停窩工、趕工、降效、價格大幅波動產生的工程費用調整依據。
文件原文:
粵發改法規函〔2022〕1178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港口、軌道交通)、水利(水務)、農業農村、政務服務數據管理、能源工作主管部門,各地級以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
按照《廣東省貫徹落實國務院〈扎實穩住經濟的一攬子政策措施〉實施方案》(粵府〔2022〕51號)工作部署,為進一步優化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幫助企業紓困發展,在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應用,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請認真抓好落實。
一、嚴格規范保證金收取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設領域擅自新設保證金項目。招標人或建設單位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的,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明確提交方式、數額(比例)、返還方式、返還時間等信息。
(一)投標保證金。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項目估算價的2%。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在書面合同訂立之日起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
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
(二)履約保證金。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招標人(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向施工項目中標人(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發包人應合理設置履約保證金期限,鼓勵推行分期返退制度,發包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及履約情況逐步返還履約保證金。在合同履約有保障的情況下,鼓勵政府投資項目發包人免除或適度降低履約保證金額度、提高進度款支付比例。
(三)工程質量保證金。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期限不得超過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要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二、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保證金
在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投標人、中標人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擔保保函提交投標、履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保函(保險)方式的保證金。鼓勵使用電子保函,具備使用電子保函條件的,招標人或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明確優先選擇使用電子保函。
三、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管和服務保障
(一)加大行政監管力度。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加強監管,對本地區本領域保函(保險)替代現金保證金及工程價款支付等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結合“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招標文件及所附招標合同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拒收保函(保險)方式的投標、履約、質量保證金的。
2.違反數額(比例)、方式、時限的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的。
3.違法設置預付款保證金等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涉企保證金的。
4.違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保障中小企業賬款支付條例》等規定,不付預付款或預付款比例低于10%、進度款比例低于60%、竣工結算比例低于97%的,其中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的。
對存在上述情形的,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向項目審批(核準)部門通報。
(二)實行項目臺賬管理。各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要對進場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臺賬管理,對每個進場項目的名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項目投資規模、主管部門,是否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及各類保證金提交方式等情況進行全面登記造冊,積極配合行政監督部門開展查驗工作。登記臺賬以月份為單位,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度情況報送本市發展改革部門(招投標工作牽頭部門)。
(三)提升系統支撐能力。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牽頭部門要加強對各類招投標電子交易系統的指導,積極推進保證金創新管理服務。2022年12月底前,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投標電子交易系統要全面上線應用電子保函服務,實現電子保函在線辦理、在線提交、在線核驗、在線申請理賠等服務功能,為全面推行電子保函替代現金保證金等服務創造有利條件。
(四)加強工作統籌協調。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招投標工作牽頭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的工作指導,牽頭匯總本地區政策落實有關情況,每月10日前將匯總后的上一月度登記臺賬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同時注重梳理本地區好的經驗和創新做法,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及相關行業監督部門。
附件:工程建設項目保證金收取情況登記表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廣東省能源局
2022年7月12日
(聯系人及電話:欒賀平,電話:020-83134124,電子郵箱:fgw_fgc@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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