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三家也可開標!《政府采購法》迎來大修
低于三家也可開標!《政府采購法》迎來大修
7月15日,財政部公布了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與2003版《政府采購法》相比,這次有哪些大的調整呢?
1、低于三家也可開標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根據《意見稿》:第四十四條【競標供應商數量】采用競爭性方式采購的,競標供應商和合格標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實行公開競爭后,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只有兩家或者一家,采購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且采購程序符合規定的,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點評:這一規定實際上是解決采購實踐中同一項目屢次采購始終都是只有兩家供應商,項目無法進行的困局。
2、采購主體擴大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意見稿》第二條: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國有資產,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這個“其他采購實體”是指什么呢?《意見稿》12條有明確解讀;本法所稱其他采購實體是指為實現公共目的,從事公用事業,運營公共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網絡的公益性國有企業。適用本法的其他采購實體及其具體采購范圍,由國務院確定。
點評:這意味著,鐵路、能源、通訊等公益事業央企采購將納入政府采購。
3、全國統一采購目錄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根據《意見稿》第六條【采購組織形式及集中采購范圍】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應當納入集中采購目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點評:未來將不再有地方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全國共用同一個目錄。
4、統一政采限額標準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八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根據《意見稿》:第七條【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限額標準管理。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
點評:全國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將統一。
5、政府采購不再局限于“有償”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根據《意見稿》: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國有資產,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點評:近年來,在如云計算等新興行業政府采購中經常出現零元中標的情況,還有一些項目,企業中標反而要支付特許經營費,按照原有法律是不合法的,征求意見稿則給予這些新興采購模式以合法地位。
6、代理機構不再是政府采購“當事人”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根據《意見稿》:第十一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采購人和供應商。其他參加人包括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專業咨詢人員,以及與采購活動有關的第三人等。
點評:代理機構失去了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身份,會強化采購人的主體身份。
7、不再要求供應商有“良好商業信譽”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意見稿》十四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被宣告破產的;
(二)尚欠繳應納稅款或者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違法行為,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記錄的。
點評:《意見稿》刪除了對供應商的一些模棱兩可不好量化的要求,比如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8、供應商聯合體要求降低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根據《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政府采購的,聯合體應當滿足采購項目的全部要求”。
點評:《意見稿》不再要求每一個成員都滿足資格條件、資質要求,只需聯合體滿足采購項目的全部要求即可,這給了大量小微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機會。
9、集中采購機構可以跨區工作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十七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的非營利事業單位法人。
根據《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業務,可以不受行政級次和部門隸屬關系的限制。
點評:《意見稿》鼓勵集中采購機構展開跨級別、跨地域競爭機制。
10、從“本國產品”到“本國產業”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根據《意見稿》第二十三條【支持本國產業】除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外,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中國境內生產產品達到規定的附加值比例等條件的,應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受評審優惠。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點評:《意見稿》第一次提出“本國產業”附加值比例這兩個概念,這意味著核心部件國產化率越高的產品越有競爭優勢。
11、新增維護國家安全內容
根據《政府采購法》:無
根據《意見稿》第二十四條【維護國家安全】政府采購應當落實國家安全要求,執行法律法規有關國家安全的產品標準、供應商資格條件、知識產權、信息發布和數據管理等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公開競爭以外的方式和程序。
國家建立政府采購安全審查制度,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政府采購活動開展安全審查。
點評:2003版政府采購法訂制于網絡時代初期,電子政務剛剛起步,因此對于信息安全并無明確規定,但20年后的今天信息安全是重中之重,國家建立政府采購安全審查制度是勢在必行。
12、政策功能增加支持科技創新
根據《政府采購法》:無
根據《意見稿》第二十五條【支持科技創新】政府采購應當支持應用科技創新,發揮政府采購市場的導向作用,促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推動創新產品研發和應用。
點評:在2010年曾經出臺過《自主創新政府采購管理辦法》,2011年廢除了,新版政府采購法重提創新,很可能會重新制定支持自主創新的辦法。
13、從保護環境到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根據《意見稿》第二十六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府采購應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合同份額。
殘疾人福利性單位、退役軍人企業等按規定需要扶持的供應商,可以視同小微企業享受政府采購支持政策。
《意見稿》第二十七條【支持綠色發展】政府采購應當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執行國家相關綠色標準,推動環保、節能、節水、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綠色產品和相關綠色服務、綠色基礎設施應用。
點評:支持中小企業和綠色環保的概念更加明確。
14、新增“采購估值”概念
根據《政府采購法》:無
根據《意見稿》第三十三條【采購估算價值和采購最高限價】采購估算價值是采購合同的最大估計總價值。采購人應當根據實際需求,結合市場調查和歷史成交情況估算采購價值。創新采購的估算價值應當包括創新產品各階段的研發、生產、改造和后續采購成本。
采購人可以在采購估算價值額度內合理設置采購最高限價。
點評:《意見稿》提出了采購估算價值的概念,并且允許以此設定最高限價。
15、新增最優質量評標法
根據《政府采購法》:無
根據《意見稿》第四十六條【評審方法及適用】政府采購的評審方法分為最低評審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最優質量法。
最優質量法,是指競標文件滿足采購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價格已定,按照質量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執行政府定價或者對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購,可以采用最優質量法。
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規定根據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后續專用耗材、升級服務成本等,對供應商報價或者評審得分進行修正。
點評:這是一個新的評分法,加入了一個新的概念,全生命周期成本,這使得采購不僅只評價采購成本,還考慮使用成本。
16、業績可以用于評審
根據《政府采購法》:無
根據《意見稿》第四十七條【評審因素及適用】設計咨詢服務、大型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創新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項目,需要考慮供應商履約能力中的從業經驗的,可以將業績要求作為評審因素,但是采購人不得提出特定項目的業績要求。
點評:點評:業績納入評審因素造成的質疑和投訴很多,《意見稿》確定了何種情況下可以應用業績評審。
17、信息化采購強制分包
根據《政府采購法》:無
根據《意見稿》第三十八條規定:采購人實施信息化項目,對信息基礎設施、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等建設內容,進行專業分類或者分包采購。
點評:這就要求:信息化項目對信息基礎設施、應用系統、安全防護不可以一家獨攬,應當分包采購,避免政府被一家供應商捆綁,處于不利地位。
18、評標委員會
根據《87號令》:47條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根據《意見稿》: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評審委員會可以全部由采購人代表組成,也可以由采購人代表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共同組成。
點評:這樣的規定增加采購人組建評審委員會的自主權,落實采購人的主體責任,但是評標專家的價值被削弱。
19、等標期可以縮短到10天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根據《意見稿》:自采購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競標人提交競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適當縮短等標期,但不得少于十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等標期不得少于三個工作日。
點評:提高了采購人的權限,有助于提高采購效率。
20、新增創新采購
根據《政府采購法》:無
根據《意見稿》:第三十七條【創新采購】采購人對重大研發項目可以采用創新采購。采購人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應當明確擬采購創新產品的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最高研發和創新產品購買成本以及最低質量標準,通過合理的風險分擔和收益激勵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參與創新活動。
創新采購中,采購人可以與供應商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點評:創新采購是本次修法新提出的概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創新采購方式采購:
(一)本部門所需貨物含有重大技術突破,且能夠推廣運用的;
(二)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設等網絡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通過應用新技術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能夠明顯提高績效目標的。
21、單一來源采購適用情形增加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根據《意見稿》:六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因需要委托特定領域具有領先地位的機構、自然人提供服務,或者采購藝術作品、特定的文藝表演,或者必須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因清算、破產或者拍賣等,僅在短時間內出現的特別有利條件下的采購的;
(四)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點評:征求意見稿對單一來源應用的條件大幅度放寬,但是肯定會產生很多爭議,比如“需要委托特定領域具有領先地位的機構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務的”,這個領先地位怎么確定?
22、框架協議拓展到工程建設領域
根據《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
(一)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
(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
(三)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需要確定2家以上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
根據《意見稿》第六十九條:采購人對小額零星貨物、工程和服務,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明確采購標的的技術、商務要求。根據框架協議授予的采購合同不得對該框架協議規定的條款作實質性修改。
點評:對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工程建設領域
23、要求實現電子化采購
根據《政府采購法》:無
根據《意見稿》第五十五條【電子化政府采購】國家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推動交易流程、公共服務、監督管理的透明化、規范化和智能化,推進電子證照應用,實現政府采購信息資源與其他公共服務平臺互聯共享。
點評: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實現采購電子化,特別是要和其他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數據共享。
24、允許使用電子憑證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意見稿》第七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活動,可以通過發票或者電子支付憑證替代書面合同。
點評:電商采購時代需要更適合時代特點的合同形式。
25、擴大質疑范圍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根據《意見稿》:【供應商質疑】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成交、入圍結果和合同變更、中止、解除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點評:《意見稿》規將供應商質疑的范圍擴大至“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成交、入圍結果和合同變更、中止、解除”,覆蓋了供應商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避免了遭遇不公但是無法質疑的尷尬。
文件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和目的】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性資金和其他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國有資產,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本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政府采購的原則】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廉潔、誠實信用和講求績效原則。
第四條【供應商自由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國家推進政府采購統一大市場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和阻撓供應商自由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第五條【政府采購績效管理】政府采購應當實現績效目標。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落實預算績效目標要求。使用企業國有資產或者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應當有利于降低運營成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防范長期運營風險。
第六條【采購組織形式及集中采購范圍】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應當納入集中采購目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七條【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限額標準管理。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
第八條【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支持科技創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綠色發展、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等。
第九條【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政府采購的信息,包括采購意向、采購公告、采購文件、采購結果和監督處罰信息等,應當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和依法不得公開的個人信息的除外。
第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采購參加人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參加人】政府采購參加人包括政府采購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采購人和供應商。其他參加人包括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專業咨詢人員,以及與采購活動有關的第三人等。
第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
本法所稱其他采購實體是指為實現公共目的,從事公用事業,運營公共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網絡的公益性國有企業。適用本法的其他采購實體及其具體采購范圍,由國務院確定。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涉及多部門職責的,由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事業單位作為采購人或者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采購人。
第十三條【供應商】供應商是指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意愿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供應商是指有意愿提供公共服務,承擔項目投資、建設、運營風險的社會資本方。
第十四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供應商應當具備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能力,包括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供應商從事特定經營活動有資質、資格規定的,供應商應當具備相應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相關條件應當與合同履行直接相關,并與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被宣告破產的;
(二)尚欠繳應納稅款或者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違法行為,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記錄的。
采購人有證據證明有關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履行與采購人或者與其存在管理關系的單位的采購合同時,發生過重大實質性違約且未及時采取合理補救措施的,可以拒絕其參加采購活動,但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
第十五條【供應商資格審查】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和不存在第十四條第二款情形的承諾,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聯合體及要求】兩個以上的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參加政府采購,但采購文件規定不接受聯合體形式的除外。
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政府采購的,聯合體應當滿足采購項目的全部要求,并在聯合協議中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聯合體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采購代理機構及其職責】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的非營利事業單位法人。
社會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營利法人。
第十八條【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要求】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對于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集中采購項目,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業務,可以不受行政級次和部門隸屬關系的限制。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項目的委托和組織】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對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主管預算單位可以歸集所屬預算單位需求,統一組織采購。
對于有同類需求的采購項目,鼓勵采購人自愿聯合進行采購,提高效益。
涉密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條件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第二十條【委托代理協議】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依照本法規定采購委托代理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政府采購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采購人員,是指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評審專家等。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參加人的禁止事項】政府采購參加人不得以相互串通、行賄受賄等不正當方式和手段,謀取中標、成交、入圍或者非法利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政府采購政策
第二十三條【支持本國產業】除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外,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中國境內生產產品達到規定的附加值比例等條件的,應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受評審優惠。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維護國家安全】政府采購應當落實國家安全要求,執行法律法規有關國家安全的產品標準、供應商資格條件、知識產權、信息發布和數據管理等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公開競爭以外的方式和程序。
國家建立政府采購安全審查制度,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政府采購活動開展安全審查。
第二十五條【支持科技創新】政府采購應當支持應用科技創新,發揮政府采購市場的導向作用,促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推動創新產品研發和應用。
第二十六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府采購應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合同份額。
殘疾人福利性單位、退役軍人企業等按規定需要扶持的供應商,可以視同小微企業享受政府采購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條【支持綠色發展】政府采購應當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執行國家相關綠色標準,推動環保、節能、節水、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綠色產品和相關綠色服務、綠色基礎設施應用。
第二十八條【政策執行措施】政府采購政策目標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評審優惠、訂購首購等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措施落實。
采購人應當將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納入項目績效目標,在預算編制、需求確定、采購方式和競爭范圍選擇、項目評審、合同履約管理等環節落實。
第二十九條【政策統一性要求】政府采購政策應當由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統一制定,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
第四章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
第三十條【采購人內部控制制度】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工作程序和崗位職責,強化監督制約機制,落實績效目標要求、促進市場競爭、維護公共利益、防范采購風險。
第三十一條【采購需求確定依據】采購需求是指采購人為實現項目績效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和其他要求。其中,技術要求是指對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商務要求是指取得采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要求,其他要求是指實現項目目標所需的技術、商務以外的要求。
采購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相關標準,結合本部門職責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合規、完整、明確、可評判、可驗證,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
沒有國家相關標準的,采購人可以采用市場公允標準,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但是不得通過特定指標或者技術路線指向特定供應商,妨礙公平競爭。
第三十二條【采購需求確定方法】采購人確定采購需求前,可以根據實現項目績效目標的需要,開展需求調查。采購金額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
通過對采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或者設計咨詢等前期工作已明確的內容,可以不再重復調查。
第三十三條【采購估算價值和采購最高限價】采購估算價值是采購合同的最大估計總價值。采購人應當根據實際需求,結合市場調查和歷史成交情況估算采購價值。創新采購的估算價值應當包括創新產品各階段的研發、生產、改造和后續采購成本。
采購人可以在采購估算價值額度內合理設置采購最高限價。
第三十四條【分類分包】政府采購項目應當綜合考慮技術和成本效益、促進有效競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等因素,按照專業類型和專業領域分類采購。因技術、成本等原因不可分割,需要混合采購的,根據貨物、工程和服務中估算價值最高的采購標的確定采購方式、評審方法和適用的采購政策等,但是本法采購政策有規定的部分,應當分包或者單獨列明需求要求。
創新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以解決方案為主要競爭內容的采購項目,遵循服務采購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確定采購方式】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特點,按照本法規定的適用情形合理確定采購方式。
技術、服務等標準明確、統一的通用貨物、服務,已完成設計的工程施工,采用招標或者詢價方式采購。
技術復雜的大型裝備,實驗、檢測等專用儀器設備,需要供應商提供解決方案的設計咨詢、信息化應用系統建設等服務,創新采購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第三十六條【選擇競爭范圍】政府采購應當促進有效競爭。采購人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合理選擇公開競爭或者有限競爭。采用有限競爭的,應當邀請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或者至少五家供應商參與競標。采用單一來源方式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七條【創新采購】采購人對重大研發項目可以采用創新采購。采購人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應當明確擬采購創新產品的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最高研發和創新產品購買成本以及最低質量標準,通過合理的風險分擔和收益激勵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參與創新活動。
創新采購中,采購人可以與供應商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第三十八條【信息化采購】采購人實施信息化項目,應當加強統籌規劃,委托專業力量完成方案設計,編制統一的技術規范和數據標準。對信息基礎設施、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等建設內容,進行專業分類或者分包采購。
對應用系統建設,應當優先采購市場已有的通用化產品,確需定制開發的,一般應當進行模塊化開發,鼓勵競爭,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源代碼、技術文檔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
信息外包、云服務等涉及第三方平臺服務采購的,可以簽訂最多不超過三年的服務合同,并明確業務遷移的技術服務標準和費用等。
第三十九條【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采購,包括涉及特許經營合作的采購以及不涉及特許經營的其他合作模式的采購。
采購人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應當完成項目規劃、立項、供地方案、環境影響評價等前期工作;根據項目預期收益、投資運營成本、投資回報和財政補貼等因素合理確定合作期限;明確項目最低產出要求,最低質量標準,最高服務收費等基本內容。通過有效競爭,鼓勵市場主體提出減少政府支出責任、提高項目運行績效的解決方案。
采購方案和采購合同應當確定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除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重大政策變化、自然災害、通貨膨脹、需求減少等外部風險外,不得向政府部門轉移融資、運營等商業風險。
第四十條【采購實施計劃】采購人應當根據前期工作情況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采購實施計劃包括主要需求內容、采購方式、競爭范圍、評審方法、合同定價方式、履約驗收方案和風險管控措施等。
采購人按照內控要求對采購實施計劃開展內部審核,并按規定將相關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擬采購標的或者采購方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程序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政府采購方式與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管理】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采購同一品目或者同一類別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估算價值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應當按照本法規定開展采購活動;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且未納入框架協議采購范圍的,可以不執行本法關于采購方式、程序、信息公開和履約驗收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競爭范圍的適用】政府采購應當實行公開競爭。公開競爭應當以發布采購公告的形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競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行有限競爭:
(一)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等限制,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競標供應商數量過多的。
有限競爭應當以競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競標。
本法所稱競標,包括招標方式中的投標、競爭性談判和創新采購方式中的談判響應、詢價方式中的報價和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中的征集響應。
第四十三條【有限競爭的供應商邀請】實行公開競爭和有限競爭,采購人可以進行資格預審。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采購人向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或者從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五家以上供應商,發出競標邀請書。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采購人也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發出競標邀請書。
從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供應商參加競標的,采購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隨機抽取的供應商數量。
第四十四條【競標供應商數量】采用競爭性方式采購的,競標供應商和合格標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實行公開競爭后,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只有兩家或者一家,采購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且采購程序符合規定的,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第四十五條【采購文件要求】采購文件應當根據采購實施計劃編制,包括采購項目基本情況、采購需求、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估算價值或者采購最高限價、合同文本或者合同草案條款、評審方法、等標期等主要內容。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制定采購文件標準文本的,應當使用標準文本。
第四十六條【評審方法及適用】政府采購的評審方法分為最低評審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最優質量法。
最低評審價法,是指競標文件滿足采購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按照評審價由低到高排序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通用貨物、服務,內容單一、方案簡單的小型工程的招標采購,一般采用最低評審價法。
綜合評分法,是指競標文件滿足采購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評審方法。招標中技術復雜、性質特殊的大型裝備,專業化服務,大型工程或者混合采購,需要綜合評價性價比的,采用綜合評分法。競爭性談判方式一般采用綜合評分法,通過單方案談判明確細化指標的,可以采用最低評審價法。
最優質量法,是指競標文件滿足采購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價格已定,按照質量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執行政府定價或者對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購,可以采用最優質量法。
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規定根據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后續專用耗材、升級服務成本等,對供應商報價或者評審得分進行修正。
第四十七條【評審因素及適用】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標的特點合理設置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與采購標的直接相關,主要包括價格或者成本、質量、供應商履約能力、商務條件以及采購政策要求等。評審因素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可評判、可驗證的指標相對應。
設計咨詢服務、大型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創新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項目,需要考慮供應商履約能力中的從業經驗的,可以將業績要求作為評審因素,但是采購人不得提出特定項目的業績要求。
第四十八條【評審委員會組成】采購人依法組建評審委員會。本法所稱評審委員會,包括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和創新采購方式的談判小組、詢價方式的詢價小組和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評審小組。
評審委員會可以全部由采購人代表組成,也可以由采購人代表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共同組成。采用競爭性談判和創新采購方式的,應當由采購人代表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共同組成談判小組,負責談判和評審工作。
第四十九條【評審要求】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尚未公開的采購項目情況。
第五十條【等標期】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復雜性和供應商準備競標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等標期。自采購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競標人提交競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適當縮短等標期,但不得少于十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等標期不得少于三個工作日。
第五十一條【競標保證金】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競標保證金。競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估算價值或者采購最高限價的百分之二。
本法規定的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自主選擇提交保證金的形式。
第五十二條【異常低價標識別與處理】評審委員會認為供應商報價明顯低于其他供應商有效報價的,應當要求其對報價合理性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審委員會可以將其作為無效競標處理。
第五十三條【廢標】在政府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廢標:
(一)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不足三家的,但本法第四十四條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情形除外;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后仍然影響采購公正的;
(三)供應商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估算價值或者采購最高限價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三項情形的,采購人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需要改變采購方式的,由采購人依照本法確定。
第五十四條【采購檔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文件資料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文件資料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文件資料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估算價值、采購文件、競標文件、評審標準、評審報告、定標文件、政府采購合同、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估算價值、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選擇的采購方式及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評審標準及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理由;
(六)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及評審專家選取方式;
(七)廢標的原因。
第五十五條【電子化政府采購】國家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推動交易流程、公共服務、監督管理的透明化、規范化和智能化,推進電子證照應用,實現政府采購信息資源與其他公共服務平臺互聯共享。
第二節 采購方式和程序
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方式】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招標;
(二)競爭性談判;
(三)詢價;
(四)創新采購;
(五)單一來源采購;
(六)框架協議采購;
(七)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五十七條【招標的適用情形】通過需求調查或者前期設計咨詢,能夠確定詳細規格和具體要求,無需與供應商協商談判的采購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方式采購。其中,技術較復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對供應商投標文件不含報價的部分和報價部分采取兩階段開標和評標。
第五十八條【招標采購程序】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標。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列明采購標的完整的需求標準,明確技術和商務要求,并結合項目實際明確必要的供應商履約能力等要求。
(二)投標。供應商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地點和方式,將投標文件密封或者加密送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三)開標、評標。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投標截止時間后立即開標。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四)定標。采購人根據評審結果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五十九條【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競爭性談判是指通過需求調查或者前期設計咨詢,確定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和主要最低需求標準,需就相關內容與供應商協商談判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需要通過談判細化解決方案,明確詳細技術規格標準、服務具體要求或者其他商務指標的;
(二)需要由供應商提供解決方案,通過談判確定一種或者多種解決方案,并細化解決方案內容的。
前款所稱解決方案包括設計方案、實施方案和研發方案等。
第六十條【競爭性談判程序】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并制定談判文件。除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外,談判文件還應當明確以下內容:采購項目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主要最低需求標準;主要評審因素和權重;談判內容,包括已確定解決方案但是需要細化的指標和需要明確的評審、驗收標準,或者供應商提供解決方案的各部分內容和相應的評審、驗收標準等;減少供應商的規則和標準等。
(二)邀請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邀請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三)談判。談判小組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談判按照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適用情形分為單方案談判和多方案談判。
按單方案談判的,談判小組根據談判文件明確的主要內容和權重開展談判,最終形成完整、細化、明確的采購需求與評審規則,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尚在談判的供應商。供應商按要求提交最終響應文件。談判小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簡化流程,確定談判過程及時間安排、供應商響應時間等,但給予供應商的響應時間應當不少于一日。
按多方案談判的,談判小組可以就需談判的內容整體或者分部分開展談判,明確供應商解決方案所有技術、商務和其他要求的指標,或者提出解決方案調整建議。談判結束后,應當將最終確定的全部實質性要求以及細化的評審規則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尚在談判的供應商。供應商按要求提交最終響應文件,給予供應商的響應時間應當不少于三日。
談判中,談判小組可以按照約定規則減少供應商數量。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小組按照評審規則對響應文件進行統一評審,可以根據談判文件規定對方案部分和報價部分采取兩階段評審。采購人根據談判小組推薦的成交候選人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六十一條【談判要求】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商務和其他要求,并相應調整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改變談判文件中的最低需求標準、主要評審因素及其權重。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談判小組應當客觀清晰地記錄談判過程,形成書面文件,詳細記載參與談判的供應商提出的建議或者解決方案,討論過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供應商的淘汰理由,各輪談判中采購需求變動情況等。
第六十二條【詢價的適用情形】詢價是指對需求客觀、明確,采購金額不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邀請供應商進行報價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一)規格、標準統一,貨源充足的現貨;
(二)技術、服務標準統一,已有固定市場的服務和工程。
適用詢價方式的采購數額標準,由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六十三條【詢價程序】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詢價。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邀請供應商參加報價,并向其提供詢價文件。
(二)報價。被詢價的供應商在詢價文件規定的等標期內進行報價。
(三)確定成交供應商。詢價小組采用最低評審價法確定成交候選人。采購人根據詢價小組推薦的成交候選人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詢價可以采用電子反拍程序實施。
第六十四條【創新采購的適用情形】創新采購是根據國家科技創新規劃有關要求,對市場已有產品不能滿足部門自身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需要,邀請供應商研發、生產創新產品并共擔風險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創新采購方式采購:
(一)本部門所需貨物含有重大技術突破,且能夠推廣運用的;
(二)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設等網絡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通過應用新技術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能夠明顯提高績效目標的。
第六十五條【創新采購程序】創新采購按照研發過程分階段進行,分為訂購和首購兩階段:
訂購階段遵循下列程序:
(一)概念交流。采購人組成談判小組,邀請符合條件的供應商討論交流,形成談判文件,并向所有參與概念交流的供應商提供。談判文件應當主要包括創新產品應用場景、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項目研發以及購買創新產品的最高費用、最低質量和服務標準、交付時間;減少供應商規則;研發中期談判約定;響應文件要求和響應時間等。
(二)研發競爭談判。談判小組按競爭性談判的規定與供應商進行談判,細化研發方案,采用綜合評分法確定至少三個研發供應商并分別簽訂研發合同。
(三)研發中期談判。研發中期談判是采購人與供應商根據研發合同約定,在研發不同階段就研發時間、標志性成果、成本補償范圍和限額等問題進行談判。談判應在每一階段開始前完成。約定期限到期后,供應商應提交成果報告和成本說明,采購人據此支付研發成本補償費用。供應商未按照約定完成階段性成果目標的,研發合同終止。
(四)創新產品試用及評審。研發期結束后,供應商按照研發合同要求提交創新產品樣品或者完整的解決方案等研究成果。采購人組織對創新產品進行試用或者基礎設施改造和項目試運行驗收。采購人對通過驗收的創新產品,應當支付全部研發、試制或者改造費用,并按照約定的最終評審規則,確定性價比最優的創新產品為首購產品。
首購階段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購人與首購產品供應商簽訂期限不超過三年的創新產品購買合同。合同有效期內,因技術改進、服務升級需要調整費用的,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論證可推廣使用的,可以以首購價格作為最高限價向其他采購人推廣應用。
第六十六條【研發合同內容和期限】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根據談判文件和供應商響應文件簽訂研發合同。研發合同應當包括項目研發以及購買創新產品的最高費用、成本補償最高金額,最低質量和服務標準、交付時間,最終評審規則的主要內容和權重等基本內容,并明確知識產權的處理原則、研發中期談判時間和供應商淘汰標準等。
研發和創新產品試用等各項費用總和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研發最高費用。
研發合同期限包括創新產品試制、改造和試運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屬于特別重大創新項目的,不得超過三年。
第六十七條【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情形】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向唯一供應商采購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因需要委托特定領域具有領先地位的機構、自然人提供服務,或者采購藝術作品、特定的文藝表演,或者必須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因清算、破產或者拍賣等,僅在短時間內出現的特別有利條件下的采購的;
(四)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符合前款第一項情形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進行單一來源采購公示。
第六十八條【單一來源采購程序】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協商確定采購項目質量、數量、成交價格,以及履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合同條件。
第六十九條【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情形】采購人對小額零星貨物、工程和服務,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明確采購標的的技術、商務要求。根據框架協議授予的采購合同不得對該框架協議規定的條款作實質性修改。
第七十條【框架協議采購程序】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征集入圍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征集程序,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并訂立封閉式或者開放式框架協議。
(二)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根據框架協議約定,采用直接選定、輪候或者競爭的方式,從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中選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并訂立采購合同。
第六章 政府采購合同管理
第七十一條【合同的法律適用】政府采購合同適用民法典,但是創新采購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同適用行政協議的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等對相關領域采購合同的法律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合同定價方式】政府采購合同采取以下合同定價方式:
(一)固定價格。本法所稱固定價格,是指合同訂立時已經確定合同價格,非由法定或約定事由不得變更的定價方式。對于采購時可以準確估算采購成本的情形,采購人應當選擇固定價格的合同定價方式。合同訂立時采購數量能夠確定的,應當采用固定總價的定價方式;合同訂立時采購數量無法確定的,應當采用固定單價的定價方式。
合同履行中因國家政策變化、物價調整等情形可能導致合同價格發生重大變化,不進行調整顯失公平的,應當在合同訂立時約定合同價款調整的條件和方法。合同當事人不得通過調整合同價格規避競爭。
(二)成本補償。本法所稱成本補償,是指合同訂立時無法確定價款,需合同履行完畢后才能夠確定的定價方式。對于合同履行中存在不確定性而無法準確估算采購成本,且無法適用任何固定價格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可以按照固定酬金加供應商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可列支成本確定合同價格,但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最高限價。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按照成本比例支付酬金。
有技術創新、節約資源和提前交付能夠更好實現經濟社會效益等情形的,采購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績效激勵條款,依據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滿意度或者資金節約率等支付合同價款。
通用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應當采用固定價格定價方式。創新采購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可以采用成本補償定價方式。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采用固定價格、成本補償與績效激勵相結合的組合定價方式。
第七十三條【政府采購合同條款】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等一般條款,并根據采購需求和內容設置具體條款。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合同條款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應當明確項目資產權屬、風險分擔、項目運營責任和回報、績效考核標準、臨時接管、直接介入以及合同變更、中止、解除情形等內容。
第七十四條【合同的形式】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活動,可以通過發票或者電子支付憑證替代書面合同。
第七十五條【合同簽訂時間】采購人與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框架協議。
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違法改變中標、成交、入圍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入圍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合同簽訂依據】采購人應當根據合同或者框架協議文本,采購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以及供應商的競標文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框架協議。合同中應當明確驗收標準,并且不得對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競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七十七條【合同備案】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轉包禁止與合同分包】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得將合同轉包給其他供應商。
采購文件明確規定采購項目允許分包,且競標文件提供了分包方案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七十九條【履約保證金】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百分之十,沒有合同總價的,不得超過采購采購估算價值或者采購最高限價的百分之十。
供應商未按采購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供應商有違約行為的,采購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行使履約擔保的相關權利。合同履行后,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八十條【追加相同采購標的】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總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八十一條【合同變更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保護】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本法第八十二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長期合同的變更】期限較長的創新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但是不得對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一)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可能引起合同變更的情形、需要變更的具體內容和變更程序,并在采購合同中載明的;
(二)出現采購人或者供應商不可預見的情形,擬增加的采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百分之三十的。
第八十三條【驗收主體】采購人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根據采購合同確定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質量檢驗的,采購人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檢驗。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應當就項目運營情況開展年度審計,并根據驗收方案中的分期考核要求分期驗收。
第八十四條【驗收小組組成】驗收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內部控制要求組成驗收小組,驗收人員與采購人員應當分開。
對于采購人與使用人、服務對象分離的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實際使用人、服務對象參與驗收。
第八十五條【驗收報告】驗收結束后,驗收人員應當出具驗收報告并簽字,驗收報告應當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等事項。
第八十六條【資金支付】驗收合格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八十七條【供應商質疑】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成交、入圍結果和合同變更、中止、解除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八十八條【質疑答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八十九條【供應商投訴】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就質疑事項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九十條【投訴處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政府采購參加人。
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向有關單位調取證據以及需要有關政府采購參加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九十一條【暫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第九十二條【對投訴處理的救濟】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可在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政府采購爭議。
第九十三條【司法救濟】在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和合同變更、中止、解除過程中,供應商認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后,供應商不得再就同一政府采購爭議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供應商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提起訴訟的,應當及時告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終止投訴處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九十四條【監督檢查內容】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政策、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采購人員和評審專家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第九十五條【防范利益沖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與預算單位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九十六條【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監督】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九十七條【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人員要求】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政府采購工作。
第九十八條【對采購人的要求】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進行采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九十九條【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及政策的情況,履約守信情況,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采購效率、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第一百條【對社會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社會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情況及履約守信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并且將監督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零一條【對重大投資項目的監督】國家重大投資項目或者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和執行本法情況,應經專項審計后納入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一百零二條【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政府采購參加人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第一百零三條【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參加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一百零四條【監察機關的監督】監察機關應當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第一百零五條【政府采購活動的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信用體系建設】國家加強政府采購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采購人責任】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并予通報;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制定或者未執行政府采購內部控制規定的;
(二)未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
(四)未依法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確定政府采購方式、競爭范圍、評審方法、合同定價方式,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采購程序的;
(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七)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未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
(八)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九)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十)違反本法規定設置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因素的;
(十一)對供應商的質疑逾期未作答復的;
(十二)違法改變中標、成交、入圍結果,或者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出后在法定或者約定期限內不與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或者框架協議的;
(十三)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變更、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
(十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對供應商的履約進行驗收的;
(十五)未依法妥善保存采購活動的文件資料,或者違法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文件資料的;
(十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或者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爭議處理、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十七)與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相互串通的;
(十八)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九)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不得公開的個人信息或者泄露尚未公開的采購項目情況的;
(二十)違反本法其他規定的。
第一百零八條【采購代理機構責任】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對采購代理機構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采購代理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工作人員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一年內不得代理政府采購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的;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三)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設置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因素的;
(五)對供應商的質疑逾期未作答復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與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相互串通的;
(八)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接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不得公開的個人信息或者泄露尚未公開的采購項目情況的;
(十)違反本法其他規定的。
第一百零九條【集中采購機構的特別責任】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的;
(二)將受委托的采購項目轉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但與其他集中采購機構聯合采購的除外;
(三)從事營利活動的;
(四)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
第一百一十條【評審委員會成員責任】評審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一年內不得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而未依法回避的;
(二)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
(三)與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相互串通的;
(四)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接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泄露尚未公開的采購項目情況的。
采購人自行評審的,其參與評審的工作人員視同前款規定的評審委員會成員。
第一百一十一條【供應商一般違法責任】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年內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一)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入圍的;
(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在法定或者約定期限內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框架協議的;
(三)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供應商嚴重違法責任】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年至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入圍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及采購參加人員相互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入圍無效。政府采購貨物的制造商有前款第七項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處理情形】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在征集入圍供應商或者確定成交供應商階段出現前款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惡意投訴】供應商通過捏造事實或者偽造材料進行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年內不得參與采購活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阻擾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限制和阻撓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負責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民事責任】政府采購參加人違反本法規定,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際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政府采購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
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政府采購的問題】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百二十條【緊急采購】因嚴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相關規定由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關于軍事采購問題】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關于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適用問題】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本法實施具體步驟和辦法的制定】本法實施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日、工作日和最后一日的計算方式】本法規定按日、工作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二十五條【本法的施行時間】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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