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 4月1日起施行,深基坑工程施工過程由第三方監測單位實施專業監測管理,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佛山市 | 4月1日起施行,深基坑工程施工過程由第三方監測單位實施專業監測管理,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監測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監測管理,確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護基坑周邊環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建規范〔2019〕2號)、《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GB50497-2019)等有關法規、規范,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過程由第三方監測單位實施專業監測管理。第三方監測單位由建設單位負責委托,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本辦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或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高邊坡、支護、降水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監測單位應按照工程“信息化設計、信息化監測”的原則,準確、及時、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結構穩定及周邊環境變形的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鼓勵第三方監測單位積極采用自動化、智能化、信息化的監測手段,提高深基坑監測效率。
四、第三方監測單位、人員及設備管理要點
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為獨立法人的監測單位,不得與其所負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第三方監測單位應具有相應勘察資質,且同時具備建筑測量CMA計量認證資格。
派駐我市的第三方監測單位、人員、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管理和監測人員,應是本單位已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社保的在職員工。
(二)技術負責人應具備土木工程或巖土工程高級職稱并具有從事建設工程監測工作5年以上的經歷;監測技術人員應具備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認可的建筑變形測量或基坑監測培訓合格證;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中級或以上職稱并具備從事建設工程監測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
(三)主要監測儀器、設備應滿足《建筑變形測量規范》 JGJ8-2016、《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 GB 50497-2019等有關規范規定的監測范圍和精度要求,并定期經具備CMA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實施檢定和標定。
符合上述條件的第三方監測單位,應向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誠信登記。
五、第三方監測管理要點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單位對深基坑工程實施現場監測,并簽訂監測委托合同。
(二)第三方監測單位應按基坑設計文件、《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 GB 50497-2019等有關要求編制監測方案,并提交工程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由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監測等單位參加的第三方監測方案的專家論證,并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或區質量安全監督站備案,必要時還應與基坑周邊環境涉及的有關單位協商一致。
(三)基坑支護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對第三方監測單位的監測工作予以配合。
(四)第三方監測單位應嚴格按照監測方案及相關規范的要求進行布點和實施監測。監測點的布置應由建設單位(或委托監理單位)和監測單位進行驗收。監測過程中應視情況按規范要求提高監測頻率。當變形急劇發展或基坑出現破壞征兆時,必須對基坑進行不間斷連續監測;臺風暴雨季節及地下水位漲落時,監測單位應加大對基坑和周圍環境的沉降、變形、地下水位變化等觀測的頻率。基坑工程監測的報警值應由監測項目的累計變化量和變化速率值共同控制,當監測數據超過其中之一時即進入異常或危險狀態,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立即向建設、施工、監理、基坑支護設計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或區質量安全監督站報告。
(五)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會同監理、施工及監測單位對鄰近建(構)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記錄拍照。對可能發生爭議的基坑四鄰,施工期間應按照相關規范的要求在現有建(構)筑物上設置足夠的監測點。
(六)深基坑監測的起止時間由基坑的設計單位確定,一般應從基坑開挖時開始,至土方回填完成后(或停止降水之后)結束。對有特殊要求的周邊環境的監測,應根據需要延續至變形趨于穩定后結束。
六、監測報告的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過程中,第三方監測單位對工程自身結構穩定及周邊相關環境變形的動態監測結果,必須及時作出分析,并按監測方案及相關規范的要求出具監測報告。
(二)深基坑工程監測報告,必須包括監測項目和各測點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圖、采用的儀器設備和監測方法、允許值、報警值、數據分析、變形—時間曲線以及監測結果評述等內容。
(三)監測報告必須加蓋第三方監測單位公章,經監測人、監測項目負責人、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分別簽字確認,向建設單位提交,并抄送該項目施工單位、基坑支護設計單位、監理單位。
(四)監測單位應對其監測的數據負責,并保證監測資料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監測單位應承擔因提供的監測數據不全、不及時或不準確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相應責任。
七、在實施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監測的同時,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的重點及難點、整體施工部署、主要危險源等編制施工監測方案并加以實施,監測項目、監測頻率及相關工作應滿足基坑施工方案及有關規范的要求,施工過程中,應及時與第三方監測數據進行比對,及時分析評估基坑的安全狀況,對可能危及基坑安全的各種問題,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施工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時,第三方監測單位應進一步深入監測和分析,以供相關各方及時掌控基坑及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況。
八、深基坑工程的專業監測,除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 GB 50497-2019 、《工程測量標準》 GB 50026-2020 、《建筑變形測量規范》 JGJ8-2016 等國家、省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和規程以及我市有關管理規定。
九、本辦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印發<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建管[2016]1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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