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單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優先選用哪個效果好?
一、合同類型的選擇
1、擬定合同、合同談判、簽訂合同時,選擇類型,對最后的控制效果不一樣,合同履行也不一樣,所以我們要把合同類型選對
老三類: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
新三類:固定單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2、一般來說,固定單價合同對于甲乙雙方最合理
原理:采用清單計價時,清單是業主提供的,量的問題是由招標人負責;價格是施工單位報的,價報錯了,是投標人負責的;量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價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風險共擔,最為公平。正因為如此,國家規范明文規定“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準的建設工程可以采用總價合同;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固定單價合同:指招標人發布的工程量清單當中某個清單子目工程量,即發布的清單工程量,和同一清單子目結算時,雙方認可的實際確認的工程量之間的差異,差距≤±15%,按時結算,單價保持不變;差距>±15%,工程量按時結算,單價不再固定,需要調整。量減少,價格調高。量增加的,價格調低!
固定總價合同:指招標人發布的工程量清單當中清單工程量固定,投標人報的價格固定,固定量╳固定價格=固定總價,剩余費用=固定總價為基數╳相應費率。
二、兩個條件
1、清單編制人發布的清單文件和結算時的清單文件完全一致【換句話說,我們清單編制時沒有任何差錯】;
2、招標時的圖紙和結算時的圖紙,完全一致【換句話說,沒有任何變更】
當以上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固定總價不變!如果以上兩個條件有一個不滿足,盡管是固定總價合同,也要調整,固定總價合同=原固定總價合同±清單錯漏調整額±變更調整額。
三、選擇合同類型的優先順序
合同約定中雙方對于風險費用
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四、四個原則
1、完全由發包人承擔
政策、法規性變化的風險,由發包人承擔。
(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
(2)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的。
2、完全由承包商承擔
技術、管理風險:由于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3、雙方分擔市場物價波動風險
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如建筑材料、機械燃料等價格風險。材料價格的風險宜控制在5%以內,施工機械使用費的風險可控制在 10%以內,超過者予以調整。
4、各自損失各自承擔
不可抗力風險:發生時,影響合同價款的,各自損失各自承擔。
來源:招標造價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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