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發布16條實施意見 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
廣東發布16條實施意見 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
粵財采購〔2021〕7號
各省級預算單位,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不含深圳市),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我省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近期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粵府函〔2020〕357號)要求,結合我省政府采購工作實際,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進一步破除各種不合理門檻和限制
(一)進一步降低參與門檻。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賣場,實行“信用+承諾”入駐制。電子賣場不得向供應商收取任何形式的使用費、入場費、交易服務費等費用。簡化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材料要求,已在中國政府采購網進行名錄登記的代理機構,通過申請即可開通廣東政采智慧云平臺相關操作權限,不需要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落實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政府采購負面清單,明確政府采購活動中的禁止事項,嚴禁采購各方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采購人公開采購文件前,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破除歧視性、隱蔽性的政府采購壁壘,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
(三)清理糾正妨礙公平競爭行為。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各預算單位持續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并將清理結果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進行集中公開。要定期清理本地區政府采購領域存在的違反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并對典型案例依法予以集中曝光。
二、進一步提升信息獲取便利度
(四)推進政府采購意向公開。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按項目實施采購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不含涉密項目),全省各級預算單位均應當公開采購意向,公開時間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在公開政府采購意向時,應標明是否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五)規范完善公開政府采購信息。各級財政部門應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專欄公布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及全文,并動態更新。各采購單位、各代理機構應按規范信息公開格式,實現從采購計劃到采購過程、采購結果全過程信息按統一規范格式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及時發布。完善對未中標(成交)供應商原因的告知內容,包括“資格性審查、符合性審查情況及被認定無效投標(響應)的原因,評審得分、排序等”。
(六)提升信息推送及時性精準性。探索利用大數據等技術甄別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及時、精準推送政府采購信息。建立方便快捷、智慧高效的粵采掌上生態,通過小程序等工具,提供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簡單業務辦理及進度查詢等功能。
三、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七)簡化材料要求。供應商可通過政采智慧云平臺、粵商通等多種平臺登錄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簡化采購流程和資料提供,探索使用全省統一的電子證照庫數據信息,對于可通過電子證照庫共享的營業執照等相關企業證明,不得要求供應商另行提供。
(八)減少供應商資金占用。鼓勵采購人取消投標保證金,對于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取消投標保證金;對于2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確需收取的,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鼓勵采購人對誠信供應商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對中小企業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額的5%。支持供應商以保函代替保證金。
(九)降低供應商參與成本。逐步推動項目采購電子交易系統全省全覆蓋,實現在線免費獲取采購文件,鼓勵遠程開標,探索實現遠程評標。加強中小微企業金融信貸支持,健全政府采購金融服務平臺功能,完善政府采購金融服務流程,為供應商提供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和電子保函服務,緩解供應商履約壓力。
(十)加強合同管理。在政采智慧云平臺嵌入合同范本,要求采購人在合同中明確資金支付的方式、比例、時間、條件以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促進合同雙方實質平等。鼓勵供應商采用CA證書簽訂電子合同、開具電子發票。鼓勵推行預付款制度,對于采購人與中小企業簽訂合同的,應約定預付款,預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額的30%,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完成支付。
四、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
(十一)拓展服務模式。探索建立供應商生態服務平臺,引入物流、倉儲、安裝維護、金融等第三方供應鏈服務體系,形成具有政策導向、可持續發展的政府采購生態循環體系,提升供應商履約能力。
(十二)暢通溝通渠道。完善與供應商、行業協會等的常態化聯系機制,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設置咨詢留言、問卷調查互動窗口,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企業和群眾訴求“即接即辦”。
(十三)健全質疑投訴處理機制。推進政府采購在線監管,逐步實現所有采購項目均可通過政采智慧云平臺在線提出質疑和作出答復;探索在線受理舉報、投訴并作出處理決定。開展行政裁決試點工作,推動建立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糾紛解決渠道。
五、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監管
(十四)推進“互聯網+監管”。搭建“事前預警、事中監控、事后分析”的智能監督預警系統,將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求嵌入系統業務全流程,針對政府采購運行關鍵環節設置風險監控點,開展智能監控和實時預警。加強監管對象信用分類和重點監管領域數據的匯集、公開,推動重點監管與信用監管等監管方式進一步融合,將抽查頻次與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探索建立電子賣場價格監測模型,加強商品屬性和價格監測,及時預警違規供應商,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
(十五)強化聯合懲戒。通過政府采購網和“信用中國”等網站發布嚴重違法失信記錄,促進形成“一處違規、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與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加強務實合作,探索建立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線索推送、案件協查等協作機制,建立聯合懲戒機制。
(十六)加強信用建設。研究建立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服務水平和專業能力評價指標體系,并加強評價結果運用。探索推行“一項目一評價”,支持采購當事人在采購活動中進行互評,并將評價結果公開,引導各方主體行為,形成公開透明、優勝劣汰的行業管理局面。
各級財政部門、各采購單位、各采購代理機構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政府采購在營商環境全局工作中的重要影響,全面落實優化全省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各項工作。各地市財政部門要牽頭組織好本地區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工作,細化工作要求,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對工作落實情況的督查督導,對政策落實不力、影響營商環境的反面典型案例要定期集中曝光。
廣東省財政廳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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