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墻保溫工程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墻保溫工程管理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墻保溫工程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21〕47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城)建局,各有關單位:
外墻保溫是建筑節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證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品質具有重要作用。當前,外墻保溫因系統選用不合理、材料質量不合格、設計深度不足、施工控制不嚴等原因,導致保溫層開裂、空鼓、脫落、拆除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使用安全和節能效果。為保障外墻保溫工程質量安全,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建筑領域“雙碳”目標,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及標準規范,結合我省節能產業及技術發展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外墻保溫工程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選用外墻保溫系統
外墻保溫系統選用應符合“安全耐久、節能環保、施工便利、美觀實用”的原則,應滿足現行建筑節能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
(一)重點推廣
1.外墻保溫工程應優先選用墻體自保溫系統、保溫與結構一體化系統。
2.框架結構和框架剪力墻結構選用高性能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板)自保溫系統或保溫裝飾板外保溫系統。
3.剪力墻結構選用內置保溫現澆復合剪力墻系統、EPS鋼絲網架板現澆混凝土外保溫系統或保溫裝飾板外保溫系統。
4.裝配式建筑選用高性能蒸壓加氣混凝土板自保溫系統、預制混凝土夾心保溫外墻板系統或保溫裝飾板外保溫系統。
(二)限制與禁止使用
1.外墻內保溫系統(內側墻粘貼高性能蒸壓加氣混凝土保溫板除外)僅適用于全裝修建筑。
2.保溫裝飾板外保溫系統應用高度不應超過100米。
3.禁止使用燃燒性能低于B1級的外墻保溫材料。
4.漿料類(含無機輕集料保溫砂漿)保溫系統禁止用于外墻外保溫工程;用于外墻內保溫工程時,只能在熱橋翻包、門窗洞口等局部部位及廚房、衛生間使用。
5.薄抹灰外墻保溫系統應用高度禁止超過100米。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飾面層禁止使用陶瓷飾面磚。
6.禁止采用僅通過粘結方式固定的保溫裝飾板外保溫系統。
(三)其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對選用的外墻保溫系統進行技術論證:
1.選用的外墻保溫系統無國家、行業和湖北省相應標準規范的;
2.選用薄抹灰外墻保溫系統應用高度超過54米的;選用其它類型外墻外保溫系統時,應用高度超過100米的;
3.選用的外墻保溫系統超出本部分(一)(二)款相應規定的。
技術論證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不少于5人,其中省住建廳科學技術委員會相應專業專家不應少于3人。論證時建設單位應提供外墻保溫系統及組成材料性能指標、保溫系統連接安全設計計算書、主要節點設計詳圖、保溫系統型式檢驗報告等資料。專家組應對是否選用該外墻保溫系統作出明確意見,并對技術論證意見負責。技術論證意見應及時報當地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并作為圖審、施工、監理和驗收依據。
本通知涉及的外墻保溫系統及幕墻保溫系統選用應符合《外墻保溫工程技術要點(試行)》要求,具體內容見附件。
二、嚴格落實外墻保溫工程質量責任
(一)建設單位對外墻保溫工程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嚴格督促設計、圖審、施工、監理、檢測及外墻保溫系統和材料供應單位落實外墻保溫工程相應質量責任。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選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外墻保溫系統、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外墻保溫材料,不得擅自修改審查通過的外墻保溫系統和材料。外墻保溫工程設計變更不得降低節能標準,對設計變更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相應規定的,應重新按要求組織技術論證,并應將設計變更內容送原圖審機構重新審查。對住宅外墻保溫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設計單位對外墻保溫工程承擔設計質量責任,應按相關設計標準規范以及本通知要求對外墻保溫工程進行專項設計,應選用成套定型的外墻保溫系統材料,詳細注明外墻保溫系統及組成材料性能參數、構造做法和關鍵節點構造詳圖等,其設計深度應符合現行《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規定。不得設計使用不符合標準規范及國家明令淘汰的保溫材料和產品。
(三)施工圖審查機構對外墻保溫工程設計質量承擔審查責任,應重點審查外墻保溫系統構造做法(包括粘結面積、錨固要求、分隔縫、構造線條、托架設置等)、熱工參數及材料燃燒性能等級、防火隔離帶和防護層等措施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規定;對外墻保溫不符合標準規范及本通知規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外墻保溫工程施工質量承擔責任,應切實加強外墻保溫工程專業分包單位管理,不得將外墻保溫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嚴格執行保溫材料及產品取樣送檢制度,不得委托專業分包單位或材料廠家自行取樣送檢。外墻保溫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方案,按規定程序審批后方可施工。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加強過程控制,確保施工質量。
(五)監理單位對外墻保溫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嚴格執行材料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對復檢發現外墻保溫材料質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允許使用;嚴格落實外墻保溫工程關鍵工序旁站和平行檢驗制度。凡發現不符合設計文件及相關標準規范和本通知要求的,應要求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當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六)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對外墻保溫系統及材料等進行檢測,對檢測結果客觀真實性負責,檢測報告按要求上傳“省檢測監管平臺”。不得超出資質證書范圍出具檢測報告,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應及時將不合格檢測結果和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向當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七)外墻保溫系統及材料供應單位應對保溫系統、材料質量負責,其保溫系統、材料、產品等應具有國家、行業或湖北省相應標準規范。外墻保溫系統及材料供應單位供貨時,應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外墻保溫系統型式檢驗報告(包括耐候性、抗風壓性以及配套組成材料的名稱、生產單位、型號規格及主要性能參數)、出廠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包括生產企業名稱、產名、規格、型號、性能、生產日期等)。
三、嚴格控制外墻保溫工程施工質量
(一)嚴格檢測檢驗。保溫材料及產品進場后,建設單位按設計和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見證取樣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保溫材料及產品不得使用。按規定對外墻保溫工程中保溫材料種類、保溫層厚度、保溫構造做法等進行實體檢驗。保溫系統無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不得進場使用。
(二)實行樣板引路。外墻保溫工程嚴格實施樣板引路制度,施工單位按要求將外墻保溫系統、安裝工序、工藝等制成樣板,在施工現場展示,經建設、監理單位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工程實體施工。對經技術論證選用的外墻保溫系統,邀請設計單位進行樣板驗收。
(三)強化基層驗收。施工單位應嚴格檢查基層墻體平整度及是否存在空鼓、開裂、松動、浮灰、風化物和其它影響粘結強度的現象,監理單位按規定組織基層墻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加強重點管控。施工單位應重點控制門窗洞口、凸窗部位、女兒墻部位、勒腳部位、變形縫、穿墻管道、落水雨水管部位、雨篷、遮陽板、空調板、裝飾線條等節點部位的保溫施工質量。
(五)嚴格質量追溯。外墻保溫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如實填寫外墻保溫工程重點部位隱蔽驗收記錄及各施工環節相關記錄,監理單位應進行跟蹤檢查,對重要工序和部位實行掛牌驗收,同時應留存必要的影像資料。
四、切實加強外墻保溫工程監督管理
(一)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外墻保溫工程監督管理,督促工程參建單位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實相應責任,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方式,嚴厲打擊建筑節能虛假檢測行為。對發現外墻保溫工程設計不合規、系統不匹配、材料不合格、質量不達標、檢測弄虛作假的,及時公開曝光,依法嚴肅查處。
(二)施工圖設計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外墻保溫系統及材料設計深度和施工圖審查質量的監督抽查,對違規行為責令整改,抽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告,并納入重點監控名單。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外墻保溫工程參建單位質量行為、實體質量和工程資料的監督抽查,督促房地產開發單位及時公開住宅外墻保溫工程質量信息。加大外墻保溫工程驗收抽查力度,重點抽查經技術論證選用的外墻保溫系統,對不符合標準規范及本通知規定的,責令相關責任單位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竣工驗收監督時應明確不予通過。
(四)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加強外墻保溫系統及材料的信息登記管理,加強對外墻保溫工程的抽查,對保溫系統及材料生產單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列為“黑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告,對使用不合格保溫系統及材料的責任單位按規定進行查處并向社會公開(一并公開涉及到的工程項目名稱)。及時發布當地適用的外墻保溫技術和產品信息目錄,加強宣傳、培訓和示范。
(五)鼓勵各地、各單位按本通知確定的外墻保溫系統選用原則,因地制宜開展外墻保溫新技術研究,加強陶粒混凝土、磷石膏建材等地方特色保溫材料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保溫系統及材料供應單位主動在“省建設工程數字造價平臺”發布價格信息,便于使用單位選用。省住建廳將根據外墻保溫技術發展實際,適時制定、公布外墻保溫系統及材料推廣目錄,以及限制、禁止使用目錄。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已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但尚未施工的項目,如有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宜由建設單位委托原設計單位按本通知進行設計變更。對正在施工的項目,各參建單位要切實執行相關標準規范,確保外墻保溫工程質量安全。
附件:外墻保溫工程技術要點(試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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