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實行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持續打擊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行為!
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公積金管理中心,石家莊市園林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綜合執法局:
為規范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家融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2019年5月印發的《進一步規范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若干意見》(冀建建市〔2019〕5號)繼續執行,現行評標辦法和評標規則不變。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優化招標流程,實行全流程電子化招標,規范招投標活動。持續打擊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營造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1月9日
河北省住建廳發布的《進一步規范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
招標信息網上全面公開,公開下載:公告發布5日內,下載量不足3次的,依法調整投標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重新發布;未備案的澄清或修改,不得作為評標、定標或者簽訂合同的依據;潛在投標人未從公共服務平臺下載相關資料,或未獲取到完整資料,導致投標被否決的,自行承擔責任。
規范資格預審,不得以抽簽、搖珠等隨機方式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
投標保證金可采用銀行匯票、銀行電匯、支票、銀行保函及保證保險形式提交。鼓勵采用銀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推行電子保函。
資格審查中,凡能通過網絡查詢方式確認真實性的證件,不得要求提交相關原件。
招標文件不得為特定對象“量體裁衣”。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資質(資格)條件設置投標人資質(資格)等級要求,原則上不得將業績作為必要合格條件。
推行總承包招標方式,工程總承包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的,牽頭人應該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
逐步推進招標投標交易、服務、監管的全過程電子化,預防、遏制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
文件原文
進一步規范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若干意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公積金管理中心,石家莊市園林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綜合執法局:
為規范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家融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建立治理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行為的長效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規范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優化招標流程,規范招投標活動
(一)全面公開招標信息,推行網上公開下載
1.依法公開招標的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由招標人在“河北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實行招標文件網上公開下載。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實行網上公開下載。對公告發布5日內,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下載量不足3次的,應依法調整投標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重新發布公告。
2.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招標投標相關文件的上傳和下載。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圖紙、清單等相關資料上傳至公共服務平臺,并對其有效性負責。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以及對投標人提出的異議答復的,應當在法定時限內,通過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公開。不足法定時限的,開標時間應當順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做好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關資料的備案管理工作,對招標人不及時答復投標人在網上提出異議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未備案的澄清或修改,不得作為評標、定標或者簽訂合同的依據。
3.招標文件等資料發布后,即視為已送達所有潛在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從公共服務平臺自主下載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并及時查看有無澄清或修改。如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潛在投標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匿名提出。潛在投標人未從公共服務平臺下載相關資料,或未獲取到完整資料,導致投標被否決的,自行承擔責任。
(二)加強資格審查管理,規范資格預審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實行資格預審,其他項目原則上應實行資格后審:
1.基坑深度超過15米的超深基坑建筑,或者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且基坑深度超過10米的深基坑建筑。
2.40層以上或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
3.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4.單跨跨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市政橋梁工程。
5.10萬噸/日以上污水處理工程。
6.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地下城市道路、地下城市綜合防災工程等地下公共設施。
7.工程總承包項目和裝配式建筑項目。
8.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技術、投標文件編制成本較高的項目。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的名稱和數量應當保密,對于招標人向他人透露相關情況的,按照招標投標法第52條的規定處罰,并記入不良記錄。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采用資格預審的,一般采用合格制,通過審查的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當滿足資格條件要求的申請人數量過多時,也可以采用有限數量制。其中,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項目,參與投標的合格申請人應當不少于9個;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參與投標的合格申請人應當不少于7個。滿足資格條件要求的申請人少于規定數量的,不再進行評分排名,均可參加投標。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數量和擇優選擇申請人的方法,不得以抽簽、搖珠等隨機方式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
(三)完善運行機制,調整相關配套制度
實行“招標文件網上公開下載”的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調整現行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的相關內容:
1.招標人不再組織現場踏勘。投標人可自行踏勘現場,并對踏勘現場的結果負責,招標人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2.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銀行匯票、銀行電匯、支票、銀行保函及保證保險形式提交。銀行匯票、銀行電匯、支票應從企業的基本賬戶轉出,銀行保函應由投標人基本賬戶的開戶行出具,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中附投標保證金基本賬戶轉出或出具的相關證明的復印件及開戶許可證復印件,證明原件于開標時提交。采用投標保證保險的,投標人應當提交通過投標人基本賬戶購買保險的相關證明。鼓勵采用銀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推行電子保函。
(四)簡化資格審查要求,減輕企業負擔
在資格審查中,凡涉及使用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等通過網絡查詢方式可以確認真實性的證件,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交相關原件。投標人提交復印件的,應對所提交的證件復印件的清晰度、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因上述原因導致資格審查不通過的,由投標人自行承擔責任。
(五)推行標準文本,規范招標行為
1.招標人應使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或者推薦的建設工程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前提下,招標人可結合工程項目特點對示范文本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調整和補充。招標文件應當內容全面、條件合理、標準明確,應當明示招標范圍及投標報價范圍內的所有工作內容。
2.招標文件編制應當堅持公平公正、誠信擇優的原則,不得為特定對象“量體裁衣”。采用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資質(資格)條件設置投標人資質(資格)等級要求,原則上不得將業績作為必要合格條件。
(六)加強評標專家管理,確保評標質量
1.嚴格評標紀律,對不能客觀公正評標的專家,應當加大監管力度。評標專家應當回避而不主動回避,對因個人原因遲到、影響評標結果有效性或者導致評標出現重大失誤的,應及時報河北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同時向社會公示。
2.評標專家應當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在量化評審中,扣分應有客觀依據,并書面說明理由。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存在含義不明確內容的,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應當適時要求投標人做出澄清或者說明,以保證評審和評標結論的客觀真實,不得以直接評分代替必要的分析、比較和評審。
3.評標專家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招標人計劃的評標時間不合理的,應當主動提出并要求招標人延長,不得以時間緊迫等原因壓縮招標人計劃的評標時間,或者不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評標;不得接受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它利害關系人對特定投標人的暗示和引導;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它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它好處。
(七)細化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確保評審科學合理
招標人應按照修訂后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見附件),結合工程建設內容、工程類別等項目實際情況,根據分類指導原則,選擇對應的施工招標評標辦法。招標人不得隨意修改評標辦法內容,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投標人。
二、推行總承包招標方式,規范總承包發包行為
國有資金投資大中型項目應當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的項目應當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術復雜項目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項目可行性研究批復后,招標人可以開展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工程總承包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的,牽頭人應該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分包總承包的合同中涵蓋的專業工程,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三、加強信息化監管水平,實行全流程電子化招標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信息化建設,對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按照電子招標投標工作要求,進一步優化流程設置,逐步推進招標投標交易、服務、監管的全過程電子化,有效預防和遏制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創建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5年12月25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改進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若干意見》(冀建法〔2015〕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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