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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 擬對發生事故的企業在海南省的在建項目(含發事故項目)開展全面責任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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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 擬對發生事故的企業在海南省的在建項目(含發事故項目)開展全面責任倒查

海南省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暫行辦法

(2022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處理,減少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中發生的事故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事故報告和調查

第三條  事故等級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執行,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個等級。

第四條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職能權限(以下簡稱“省住建廳”)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參加省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含重點園區)(以下簡稱“市縣住建主管部門”)依職能權限,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協助調查處理重大事故。

設區的地級市住建主管部門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較大事故;其他市縣或區住建主管部門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一般事故。

第五條  事故項目施工單位應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和市縣應急管理局報告。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于2小時內向省住建廳報告。

第六條  接到事故報告后,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的負責人應立即到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接受詢問、調查。

第八條  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住建廳要求,在事故發生后3日內將事故簡要信息報送表、7日將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報告、75日內將事故調查信息報送表、100日內將事故處罰信息報送表及時、準確地報送省住建廳。

第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于市縣政府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和市縣政府的批復文件報送省住建廳。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十條  施工企業應按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要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存在問題和隱患,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成后書面報請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復查,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后方可批準恢復施工,并報省住建廳備案。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立即對發生事故的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條件的檢查。

發生一般事故或較大事故的,由工程所在地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條件檢查,在7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基本情況、檢查結果和處罰意見及建議報告省住建廳,并附具建筑施工企業違法違規事實和事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相關詢問筆錄及其它證據材料。對市縣報送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檢查報告,省住建廳認為有必要的,可組織或委托相關機構再復核。

發生重大事故的,省住建廳按規定進行復核。

第十二條 本省建筑施工企業發生事故,省住建廳或省住建廳委托工程所在地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在10日內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發現建筑施工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報省住建廳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對相關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取消安全生產考試合格證明,記不良行為記錄,扣誠信分。

第十三條  本省建筑施工企業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事故的,視事故發生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省住建廳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個月內我省同一企業連續發生三次事故的,省住建廳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本省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內,拒不整改的,省住建廳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本省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10個工作日前,向省住建廳書面提出解除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省住建廳接到申請后委托事故發生地的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對企業及其事故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接受委托的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復查結果報省住建廳。復查合格的,省住建廳在暫扣期滿時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查不合格的,省住建廳增加暫扣期限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 本省建筑施工企業瞞報、謊報、遲報或漏報事故的,省住建廳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非本省建筑施工企業在我省發生事故的,省住建廳接到事故項目的安全生產復核報告后,應15日內將事故的基本情況、建筑施工企業違法違規事實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相關詢問筆錄及其它證據材料,通報給頒發該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所在地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建設主管部門。

對事故相關企業和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人員、監理單位總監等記不良行為記錄,扣誠信分。同時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得在我省承攬新的工程項目。

第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相關責任的施工、監理企業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停在本省承攬新的工程項目資格30日至6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或1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暫停在本省承攬新的工程項目資格一年。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暫停在本省承攬新的工程項目資格五年以上。

對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企業參建的其他建筑工程項目,所在地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實行嚴格監管,對其項目每月不得少于4次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關鍵崗位在崗履職情況,每3個月將監管情況報送省住建廳。

第十九條 發生事故的項目和項目相關個人的各類法定責任追究應當依據經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進行認定,并取消事故項目參加各類評優評獎資格,取消事故相關責任企業和個人參加本年度各類評優評獎資格。

第二十條  對發生事故項目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施工、監理等企業按照下列規定列入差別化監管,并在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檔案手冊中發布警示信息: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差別化監管1年至2年;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差別化監管2年至4年。

第二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相關責任的施工、監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在三個月至一年內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1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在一年至兩年內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第二十二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相關責任的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應調離工作崗位,并按下列規定對其相應管理崗位資格進行限制性準入: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停其在我省承擔相應管理崗位資格三個月至一年。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請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執業資格進行暫扣或吊銷處理;取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明。

第二十三條  省住建廳和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對事故進行處理后,應根據建筑市場誠信管理有關規定和“誰處理(罰),誰采集”的原則,在處罰(處理)文書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采集錄入全省統一的建筑工程監管信息平臺,對相關責任企業和個人記錄不良行為,扣誠信分。由市縣住建主管部門采集錄入的,市縣住建主管部門還應將扣分情況通報省住建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事故等級、性質確定后,應根據《海南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瓊府辦〔2013〕161號)規定,對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地的市縣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1年內發生1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由省住建廳分管副廳長約談事故發生地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

(二)1年內發生2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由省住建廳廳長約談事故發生地的市縣政府分管副市(縣)長;

(三)1年內發生1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3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責任故的,由分管省住建廳的副省長約談事故發生地的市(縣)長。

第二十五條  認定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省住建廳和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落實省政府或市縣政府對事故的批復意見,按照職責依法依規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進行行政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進行公開通報。

同時,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要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監理企業在我省的在建項目(含發生事故項目)開展全面責任倒查,包括項目前期招投標、承發包等市場行為、履行基建程序情況以及建設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行為等的倒查。對倒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必須嚴肅處理并公開曝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不按本辦法第八條要求按時報送事故相關信息報表,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進行和按時報送事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復核情況的,省住建廳將對市縣住建主管部門進行督辦。

第二十七條  事故查處工作實行通報和約談制度,省住建廳將對不按本辦法要求認真開展事故查處,工作不力的市縣住建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約談主要負責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海南省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暫行辦法》(瓊建質〔2018〕2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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