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招標采購中“多個標段,投標人兼投不兼中”是否違法呢?
很多招標人經常會問招標代理機構:貨物招標采購中“多個標段,投標人兼投不兼中”是否違法呢?
【講解】:此類做法涉嫌違反《招標投標法》。
《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之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需要設定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和履約能力標準,但是不能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條件,否則屬于違反《招標投標法》關于禁止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強制性規定。
貨物招標多個標段(包)投標人可否兼投兼中,取決于投標人在資質條件、生產能力、供貨能力、履約能力和業績等方面是否可以滿足招標文件對于投標人履行合同的實質性要求以及其投標報價和方案的競爭性。如果投標人具備多個標段(包)的供貨能力,且其投標經評審符合中標條件,則招標人僅以“兼投不兼中”的原則和理由人為剝奪投標人中標多個標段(包)權利的做法,就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明顯違法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相關的法律責任在《招標投標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即《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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