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價格異常波動時,發承包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將調差部分作為工程進度款一并支付!
建材價格異常波動時,發承包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將調差部分作為工程進度款一并支付!
近日,福州市城鄉建設局發布了建筑材料價格波動風險預警及風險管控指導意見。
1.在招投標和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明確建筑材料價格的風險內容、風險幅度,以及超過風險范圍以外的調整辦法。
2.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時,雙方可協商以補充協議的形式,將建筑材料調差部分作為工程進度款一并支付。
3.已簽訂施工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承包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施工合同對建筑材料價格風險幅度及調整辦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施工合同對建筑材料價格風險幅度約定為無限風險;
施工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發承包一方明顯不公平。
福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發布建筑材料價格波動風險預警及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
榕建價〔2021〕9號
各有關單位:
近期市場受多重因素影響,水泥、鋼材、銅、鋁材、玻璃、PVC等建筑材料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順利履行,切實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現就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充分考慮材料價格波動風險,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密切關注水泥、鋼材、商品混凝土及相關建筑材料市場價格變化,在招投標和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明確建筑材料價格的風險內容、風險幅度,以及超過風險范圍以外的調整辦法。發承包雙方應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閩建筑〔2018〕41號)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筑〔2021〕21號)的規定在合同中明確風險包干范圍和幅度,合理分擔風險,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項目順利實施。
二、已簽訂施工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參照閩建筑〔2018〕41號文規定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1.施工合同對建筑材料價格風險幅度及調整辦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2.施工合同對建筑材料價格風險幅度約定為無限風險;
3.施工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發承包一方明顯不公平。
三、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時,為緩解承包人的資金壓力,雙方可協商以補充協議的形式,將建筑材料調差部分作為工程進度款一并支付,同時鼓勵采用施工過程結算,積極防范化解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
我局將加強價格監測,持續密切關注主要建筑材料的市場價格變化,適時發布預警信息或調整材料價格信息。對發承包雙方提出的建筑材料價格爭議和合同造價糾紛,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快速進行調解,及時化解矛盾,促進工程建設順利實施。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鄉建設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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