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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造價爭議司法鑒定中決定輸贏的十個造價+法律問題,各方當事人務必門兒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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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表時間:2022-11-23 09:58【

建設工程造價爭議司法鑒定中決定輸贏的十個造價+法律問題,各方當事人務必門兒清!

據統計,約70%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涉及到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由于一些鑒定機構和人員缺乏對司法鑒定程序和相關法律的了解,導致部分鑒定工作嚴重違反鑒定程序,甚至出具一些錯誤(非法)的鑒定意見書,不僅影響了司法審判工作,也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文從司法鑒定工作所存在的問題入手,采取問答形式,幫助大家了解司法鑒定工作所涉及的相關法律知識。

1.現場勘驗應由哪一方組織,哪些人參加?

答:根據相關規定,現場勘驗工作應由委托人組織,由鑒定人、當事人(代理人)、專業技術第三人(如需要)參加。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參加現場勘驗的鑒定人并不包括鑒定輔助人,鑒定機構應委派具體負責鑒定的造價師參加現場勘驗工作,不得委派鑒定輔助人代替鑒定人參加,否則就會影響該現場勘驗記錄的合法性。

2. 鑒定人參加現場勘驗活動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答:參加現場勘驗是鑒定人的義務。參加現場勘驗的鑒定人應攜帶身份證、造價師證等有關可以證明自己是案件鑒定人的相關證件,以備查驗。當事人可以要求鑒定人員出具以上證件,如果鑒定人不能出具可以證明自身是案件鑒定人員的相關證件,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本次現場勘驗無效。

鑒定人員應如實制作勘驗筆錄或勘驗圖表,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經過、結果,由委托人、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鑒定人簽字確認,當事人(原告或被告)拒絕參加現場勘驗的,或雖然參加現場勘驗而拒絕在勘驗筆錄上簽字的,不影響勘驗記錄的合法性。

3.鑒定機構是否有權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判斷和取舍?

答:鑒定機構從事鑒定工作的依據必須是經過當事人質證認可,委托人確認了證明力的證據。造價鑒定過程中涉及所有證據的合法性問題,鑒定機構都應第一時間將此類問題交由委托人決定,即使鑒定機構有能力判斷證據的合法性,也不能代替委托人而擅自決定,更無權擅自對鑒定證據加以取舍。否則,就會構成“以鑒代審”違法行為。

鑒定機構只能運用工程造價方面的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對工程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無權就案件涉及的法律性問題發表意見。

4.在既無施工圖紙,又無建筑標的物(標的物已滅失)的情況下,鑒定人能否按“常規做法”進行鑒定?

答:根據有關規定,當建筑標的物已經滅失,鑒定人應當提請委托人對不利后果的承擔主體作出認定,再根據委托人的決定進行鑒定。在既無施工圖紙,有無建筑標的物的情況下,鑒定機構已經失去鑒定依據,應及時向委托人退還鑒定委托,而不能自行決定按“常規做法”強行鑒定。所謂“常規做法”一般都是指施工規范規定的做法,對于一些臨時設施建筑標的物很難達到“常規做法”要求,如果鑒定人一律按“常規做法”進行鑒定,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無鑒定依據的情況下,鑒定人無權按“常規做法”進行鑒定。

5.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要求鑒定人員出庭作證,未經法庭同意,鑒定人拒絕出庭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相關規定,鑒定人有依法出庭作證的義務,接受當事人對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的質詢,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未經法庭同意,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鑒定機構、鑒定人予以暫停委托、責令退還鑒定費用,從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中除名等懲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對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進行處罰。

人民法院建立鑒定人黑名單制度。鑒定機構、鑒定人存在未經法庭允許拒絕出庭作證的,可被列入鑒定人黑名單。被列入黑名單期間,不得進入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和相關信息平臺。

6.對造價鑒定人與鑒定輔助人的資格有何要求?

答:根據法律規定,鑒定人是指接受鑒定機構指派,負責鑒定項目工程造價鑒定的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言下之意,只有具備一級注冊造價師資格專業人士才具備工程造價鑒定資格。

鑒定輔助人是指不具有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協助鑒定人從事鑒定輔助性工作的專業人員。鑒定輔助人不得從事鑒定的實質性工作,否則必然會導致鑒定意見無效。

7.法院未組織當事人就鑒定意見進行質證就作出判決,審判程序是否違法?

答:根據法釋(2020)25號文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鑒定人將當事人有爭議且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鑒定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就該部分材料進行質證。經質證認為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根據該材料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結合《民訴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鑒定意見作為民事訴訟活動中的八大證據之一,法院未組織當事人就鑒定意見進行質證,該鑒定意見就不能作為判案依據。如果法院強行將未經過質證的鑒定意見作為判案依據,將會導致審判程序違法。

8.當事人就鑒定意見書中存在的錯誤向法庭提出書面異議,法庭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訂)第三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鑒定書后,應當及時將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鑒定意見存在明顯錯誤,法庭并未針對當事人的書面異議要求鑒定機構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就作出判決的,應依法予以糾正。

9.鑒定機構延期出具鑒定意見的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應當根據鑒定事項的難易程度、鑒定材料準備情況,確定合理的鑒定期限,一般案件鑒定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鑒定時限不超過60個工作日。

鑒定機構、鑒定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鑒定期限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延長鑒定期限。鑒定人未按期提交鑒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鑒定人是否存在正當理由。如無正當理由且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另行委托鑒定的,應當責令原鑒定機構、鑒定人退還已收取的鑒定費用。

10.鑒定意見書應達到的標準是什么?

答:鑒定意見書應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要求。鑒定意見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完成委托鑒定事項,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1)鑒定意見和鑒定意見書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認定意見使用不確定性表述的;

(3)鑒定意見書有其他明顯瑕疵的。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鑒定事項的,人民法院應責令鑒定人退回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

對鑒定事項的鑒定意見,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中分類、逐項說明,明確所依據的具體證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名稱及發布機關、文號、具體條款等內容;援引有關原理、方法作出判斷的,應當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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