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將評選省級示范PPP項目,最高獎補500萬元
日前,江蘇省發布《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配套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指出,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對列為省級試點的PPP項目給予前期費用補貼,在規定時間內規范實施落地的,按社會資本方出資資本金的1%-5%給予獎補,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為2000萬元。對民營企業作為主要社會資本方或綠色環保領域的項目,獎補標準上浮10%;對評為省級示范的PPP項目,省財政給予每個項目100萬-500萬元獎補。(省財政廳負責)
下附政策原文: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國辦發〔2018〕117號),增強激勵效果,營造主動作為、勇于擔當的良好氛圍,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配套激勵支持力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推動“放管服”、商事制度等改革成績突出的地區,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試點,優先納入企業登記注冊便利化改革、“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大數據監管等相關試點,優先授予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權限。(省政務辦、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二、對促進外貿優進優出、組織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工作突出、積極優化營商環境成效明顯的地區,在商務發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優先推薦國家級試點,優先安排省級試點。對積極利用外資且提質增效成效明顯的地區,在分配利用外資省級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省商務廳負責)
三、對推進經濟開發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成效明顯的地區,優先推薦其行政區域內1家符合條件的省級經濟開發區申報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優先支持其區域內1家符合條件的省級經濟開發區更名或調整區位。(省商務廳負責)
四、對年度固定資產投資保持穩定增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開工、投資完成等情況較好的設區市,在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以及切塊資金安排時予以重點傾斜,用于獎勵支持該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對財政預算執行、盤活財政存量資金、預決算公開、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等財政管理工作完成情況好的地區,給予一定獎勵。(省財政廳負責)
六、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對列為省級試點的PPP項目給予前期費用補貼,在規定時間內規范實施落地的,按社會資本方出資資本金的1%-5%給予獎補,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為2000萬元。對民營企業作為主要社會資本方或綠色環保領域的項目,獎補標準上浮10%;對評為省級示范的PPP項目,省財政給予每個項目100萬-500萬元獎補。(省財政廳負責)
七、對交通建設年度目標任務完成好、投資計劃完成率高、地方投資落實到位、工程款支付及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到位、項目形象進度完成情況好、省交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支持配合完成情況好、促進社會資本進入交通建設領域措施有力、交通債務風險防控工作落實有力的地區,優先安排交通項目審查審批,具備條件的項目優先列入省交通建設投資計劃、安排省級補助資金。(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八、對水利建設投資落實好、省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完成率高、年度工作考核成績好的地區,優先安排水利基建項目審查審批,優先下達省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財政廳負責)
九、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營造誠實守信金融生態環境、維護良好金融秩序的地區,在申報金融改革創新試點和金融改革試驗區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在上述地區開設分支機構,支持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雙創”、綠色公司信用類債券等金融創新產品,省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優先與其開展社會征信業務合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發展改革委、江蘇銀保監局、江蘇證監局負責)
十、開展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實行分類獎勵,對考核成績優異的地區,給予用地計劃等獎勵。(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十一、對完成高標準農田及高效節水灌溉建設任務較好的地區,在分配省級財政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負責)
十二、對開展消費促進工作、推動高品位步行街建設、推進農產品流通現代化及產銷對接、積極發展農村電商和社區電商成效明顯的地區,在商務發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試點,優先安排省級試點。(省商務廳負責)
十三、對落實加快推進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科技創新40條)、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科技改革30條)成效明顯的地區,在省科技計劃資金安排、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獎勵、重大平臺載體建設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省科技廳負責)
十四、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自主創新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成效明顯的高新區,依法依規調整區域范圍,優先推薦綜合評價靠前的高新區明確管理機構級別,優先保障重大創新項目用地需求。開展高新區發展評價考核,對創新績效突出的省級以上高新區給予獎勵補助,并優先布局建設國家和省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省委編辦、省科技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十五、對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成效明顯的地區,優先支持其建立知識產權局市合作共建機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優先列入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示范區域,在安排省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專項資金、培育高價值專利和高知名度商標等方面予以適當傾斜。(省知識產權局負責)
十六、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獎勵制度,對運行成效明顯且地方財政給予資金安排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財政按因素法給予一定比例獎勵。(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十七、對推動“雙創”政策落地、扶持“雙創”支撐平臺、構建“雙創”發展生態、打造“雙創”升級版等方面成效明顯的地區,優先支持培育建設產業創新中心、雙創示范基地、小微企業“雙創”示范基地、眾創社區和專業化眾創空間、創業示范基地等國家和省級雙創平臺。開展已認定的省級雙創平臺評價考核,對績效突出的予以傾斜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十八、對促進制造業創新轉型和高質量發展、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實施技術改造、智慧江蘇建設、制造業與互聯網深度融合等成效明顯的地區,在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智能車間(工廠)建設、服務型制造、工業互聯網平臺、企業上云、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等試點示范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并在省級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安排上予以適當傾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十九、對大力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特色優勢明顯、技術創新能力較強、產業基礎雄厚的地區,優先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工程建設,在重點項目上予以適當傾斜,引導國家和省市財政資金集中支持國家亟需、能填補國內空白、能實現重大原始創新、可替代進口、突破國外專利和技術封鎖、處于產業鏈關鍵環節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同時通過政銀合作進行協同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二十、對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成效明顯的地區,優先認定省級生產性服務業集聚示范區,并在省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安排上予以適當傾斜。(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二十一、對推進質量工作成效突出、改革創新成效明顯的地區,在省級質量考核中給予適當加分,在地方標準申報和省級標準化試點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在質量基礎設施投入、國家和省級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建設、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規劃布局、質量提升工作重點扶持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二十二、對推進校企合作力度大、措施實以及職業教育投入保障有力、發展環境優越的設區市,在高等職業教育卓越計劃和中等職業教育領航計劃、職業教育專業建設和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省教育廳負責)
二十三、對落實鼓勵和支持就業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工作創新創優成效明顯,促進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及各類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等任務完成較好的地區,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二十四、對養老保險擴面征繳、確保基本養老金發放、嚴格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落實省級調劑補助制度等成效明顯的地區,在省級調劑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
二十五、對完成年度計劃減貧成效顯著、探索創新有實質成效和重要經驗的地區,給予一定獎勵。(省財政廳、省扶貧辦負責)
二十六、對棚戶區改造、蘇北地區農民群眾住房條件改善、特色田園鄉村建設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地區,在省級財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引導資金、改善蘇北地區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引導資金、特色田園鄉村建設引導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優先支持發行地方政府棚改專項債。(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
二十七、對城市和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成效明顯的地區,省統籌中央補助資金,根據考核評估結果,按一定比例或額度給予獎勵。(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負責)
二十八、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對招人引人留人政策措施得力、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成效明顯、基層綜合服務能力強,以及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實、基層首診簽約覆蓋面廣、群眾獲得感強的地區,在分配衛生計生重點學科專科建設與人才培養等專項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二十九、加強養老服務體系考核,將考核結果與省級養老服務體系補助資金分配掛鉤。對落實養老服務業支持政策積極主動,健康養老服務業集聚區、養老服務業綜合發展示范基地和養老服務業創新示范企業培育創建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在省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安排上予以適當傾斜。(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十、加強殯葬綜合改革績效考核,對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規劃建設、運營管理成效明顯的地區,在殯葬項目建設方面予以傾斜支持。(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負責)
三十一、對中央環保督察交辦問題整改、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及生態建設成效明顯的地區,在爭取中央財政環境資金時加大指導力度,額外安排省級環保引導資金進行獎勵,優先支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創建。(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負責)
三十二、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推進力度大、河湖管理保護成效明顯的地區,在分配年度省級以上財政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省水利廳、省財政廳負責)
三十三、對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成效明顯的地區,在分配年度省級財政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三十四、對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結果優秀、成品糧油儲備規模和補貼到位、優質優價收購和訂單糧食推進有力、糧食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明顯提升的地區,在省級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專項資金安排和糧食專項扶持政策方面予以適當傾斜。(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負責)
三十五、對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顯、創造典型經驗做法且受到國務院督查表揚的地區,在下一年度省政府組織的有關實地督查中實行“免督查”。(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對真抓實干、相關工作成效明顯的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是新時代加強和改進督查工作、完善督查激勵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對推動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具有重要意義。省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配套激勵措施,及時制定或調整完善具體實施辦法;要加強宣傳解讀、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及時總結評估實施效果,確保激勵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既公平公正、客觀全面評價地方工作成效,又簡化操作、優化流程,避免增加地方負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明確責任部門,具體負責激勵措施的對接、落實工作,注重宣傳引導,鼓勵奮勇爭先,用足用好激勵措施,創造出實實在在、不含水分的業績,充分發揮督查激勵的示范帶動作用。省政府辦公廳將對激勵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適時對實施效果組織評估。
從2019年起,省各有關部門于每年3月31日前,根據國家和省統一組織的重大督查情況,結合本部門日常督查情況,提出擬予激勵支持的地方名單,報送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將統籌組織開展相關督查激勵工作。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進行配套激勵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61號)停止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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