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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7月1日后,首次晉升特級資質的,給予500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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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表時間:2022-05-30 17:09【

利好!7月1日后,首次晉升特級資質的,給予500萬元獎勵!

近日,中山市住建局發布了關于印發《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促進建筑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鼓勵企業升級

1、在2022年7月1日后,建筑業企業資質

首次晉升為施工總承包特級或設計綜合甲級資質的,給予500萬元的獎勵;

首次晉升為施工總承包一級或設計行業甲級或工程監理綜合資質的,給予300萬元獎勵。

2、在2022年7月1日后,建筑業企業資質

首次晉升為專業承包一級的,給予誠信加分50分;

工程監理企業首次晉升為工程監理專業甲級的,給予誠信加分50分;

工程設計企業首次晉升為工程設計專業資質甲級的,給予誠信加分50分。

3、2022年7月1日后工商注冊登記地由外市遷入我市的建筑業企業

具有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或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的企業,獎勵500萬元;

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或工程設計行業甲級資質或工程監理綜合資質的企業,獎勵300萬元。

支持工程創優

獲得魯班獎、詹天佑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大禹獎的,獎勵承建單位300萬元,獲獎參建單位50萬元。

獲得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的,獎勵承建單位50萬元。獲得廣東省優秀建筑裝飾工程獎的,獎勵承建單位20萬元。

獲得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廣東省市政優良樣板工程的,獎勵承建單位50萬元,獲獎參建單位10萬元。

獲得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獎勵獲獎設計單位20萬元、10萬元。獲得廣東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獎勵獲獎設計單位10萬元、5萬元。

其它事項

對上一會計年度入統的建筑業產值每1000萬元給予誠信加分10分,但最高不超過100分。

以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山市內依法納稅總額(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為基數,年度增長量每100萬元給予誠信加分10分,但最高不超過100分。

文件原文:

利好!7月1日后,首次晉升特級資質的,給予500萬元獎勵!

關于印發《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促進建筑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鎮、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我市建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業企業整體水平和綜合競爭力,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21〕11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粵建市〔2018〕142號)以及省市深化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促進建筑業發展若干措施》,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5月20日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促進建筑業發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扶持發展目標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21〕11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粵建市〔2018〕142號)以及省市深化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文件精神,推動我市建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業企業整體水平和綜合競爭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所指的建筑業企業,是指工商注冊地、資質注冊地、稅務登記地及統計關系在中山市轄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設計、施工、監理企業。

本措施所指的誠信加分,是指中山市建設工程企業管理和誠信平臺、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誠信管理平臺的信用加分。

第二章支持建筑業企業做大做強

第三條鼓勵建筑業企業整合資源,晉升資質等級,拓寬業務范圍,延伸產業鏈。具有上市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列入市重點上市后備企業加以培育。

在2022年7月1日后,建筑業企業資質首次晉升為施工總承包特級或設計綜合甲級資質的,給予500萬元的獎勵;首次晉升為施工總承包一級或設計行業甲級或工程監理綜合資質的,給予300萬元獎勵。

在2022年7月1日后,建筑業企業資質首次晉升為專業承包一級的,給予誠信加分50分;工程監理企業首次晉升為工程監理專業甲級的,給予誠信加分50分;工程設計企業首次晉升為工程設計專業資質甲級的,給予誠信加分50分。

第四條同時擁有多項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只能選取其中一個資質申請獎勵。建筑業企業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多次提升資質的,以補差原則進行獎勵,按照更高級別資質的獎勵金額補足差額。

第五條已具有以上資質的建筑業企業與其他企業通過收購、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形式成立資質等級相同的新企業不能享受資質晉升獎勵。

第六條鼓勵建筑業企業申報產值。對上一會計年度入統的建筑業產值每1000萬元給予誠信加分10分,但最高不超過100分。

第七條鼓勵建筑業企業積極依法繳納稅款。以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山市內依法納稅總額(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為基數,年度增長量每100萬元給予誠信加分10分,但最高不超過100分。

年度納稅總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企業,中層以上(含中層)的管理、技術人員可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同等購房待遇。

第三章 支持優質建筑業企業落戶中山

第八條2022年7月1日后工商注冊登記地由外市遷入我市的建筑業企業具有施工總承包特級或一級資質,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工程設計行業甲級資質或工程監理綜合資質的,可以享受企業落戶獎勵政策。具有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或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的企業,獎勵500萬元;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或工程設計行業甲級資質或工程監理綜合資質的企業,獎勵300萬元。

遷入企業的中層以上(含中層)管理、技術人員可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同等購房待遇。

第九條建筑業企業獲得落戶獎勵后提升企業資質的,以補差原則進行獎勵,按照更高級別資質的獎勵金額補足差額。

第十條市外建筑業企業在中山分立并經核準取得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招標人可以允許新公司自分立起兩年內使用原公司業績作為承攬我市工程投標人資信。

第四章 支持工程質量創優

第十一條鼓勵打造精品工程,在中山市轄區內的工程項目獲得如下獎項的,對獲獎單位(含外地建筑業企業)予以獎勵:

(一)獲得魯班獎、詹天佑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大禹獎的,獎勵承建單位300萬元,獲獎參建單位50萬元。

(二)獲得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的,獎勵承建單位50萬元。獲得廣東省優秀建筑裝飾工程獎的,獎勵承建單位20萬元。

(三)獲得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廣東省市政優良樣板工程的,獎勵承建單位50萬元,獲獎參建單位10萬元。

(四)獲得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獎勵獲獎設計單位20萬元、10萬元。獲得廣東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獎勵獲獎設計單位10萬元、5萬元。

同一工程項目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同時獲得上述多個獎項的,按照獲取獎項的最高獎勵金額予以獎勵,已領取獎勵的按補差原則補足差額。

第五章 支持打造建筑總部平臺

第十二條鼓勵發展建筑產業集聚區,以“引進外部優質建筑企業,培養本地建筑企業發展”為目標,依托建筑業現代化園區,利用建筑業企業的集聚優勢,打造一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家居、建材、機械設備、產業培訓、建筑業研發、智慧工地管理”等企業聚集的建筑業園區,實現項目工程“全流程”服務、“全鏈條”集聚。積極促進建筑業總部企業發展,對符合總部經濟政策條件并通過認定的,可按我市現行總部經濟政策進行獎勵。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組成聯席工作會議,負責統籌推進全市促進建筑業企業發展工作,審議市建筑業企業發展措施受惠資格認定及獎勵工作的重要事項并報送市政府。聯席工作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落實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市直有關部門共同參與促進建筑業企業發展工作,職責分工為: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并申請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負責組織相關扶持獎勵的具體審核工作,負責對外公示獎勵企業名單、獎勵資金;統籌房建市政項目申報。

(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統籌公路交通項目申報及審核工作。

(三)市水務局負責統籌水利項目申報及審核工作。

(四)市財政局負責審批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五)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負責提供建筑業企業在中山市內依法繳納的相關稅費數據。

(六)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審核建筑業企業的注冊登記情況,做好建筑業企業商事登記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鎮街政府負責受理申報單位申請,做好申報單位的指導服務,配合做好項目扶持獎勵的核實工作。

第十六條設立中山市建筑業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用于中山市建筑企業發展扶持獎勵,原則上實行事后獎補方式,當年度審核獎補資格,資金列入下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包括申報時間、申報流程及所需資料等)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申請獎勵所涉及的建筑業企業,在申請前兩年內在中山市轄區內不得有以下情況:發生較大以上(含)質量安全生產事故并負有責任;存在惡意欠薪、統計領域嚴重失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建筑業企業存在以上情況的,企業不得享受本措施獎勵。

第十八條根據本措施享受資金獎勵的建筑業企業,須承諾5年內不得抽走注冊資金或將注冊地址遷出中山市,否則須退還獎勵(含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九條對同一資金獎勵事項既符合本措施,又符合中山市其他獎勵促進政策的(包括上級政策要求市級配套促進政策),只能選擇其一申請。

第二十條本措施涉及獎勵的建筑業企業其涉稅支出由企業承擔。

第二十一條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內申請并獲批準的企業,延續至獎勵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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