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 | 4月7日起實施《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除特殊情況,不得擅自變更關鍵崗位人員。
寧夏 | 4月7日起實施《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除特殊情況,不得擅自變更關鍵崗位人員。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工程施工現場
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項目部管理機構的建設,合理高效配置人力資源,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建筑施工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建質[2014]123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寧政辦規發〔2018〕5號),結合我區建筑市場現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建筑工程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工程、勞務分包等工程的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的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管理。
施工項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業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務,派駐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組織機構,其關鍵崗位人員是指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理部是指工程監理企業根據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是指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的檢查和監管。
第三條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數量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見附件1、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見附件2),且必須按規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要求履行崗位職責。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應根據工程需要配備其他相應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
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時,施工企業為同一家的,施工企業可依據中標通知書或合同,配備一個注冊建造師擔任項目負責人。
同一監理公司對中標的同一工程項目的多個標段實施監理時,監理企業可依據中標通知書或合同,成立一個現場監理部對各標段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將現場監理部管理的項目及所屬人員情況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后,可以在同一項目的不同標段累計計算其項目部人員考勤時間。土建監理工程師應按標段分別進行配備,并在指定的標段實名錄入并日常考勤。
第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應與其任命的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工資關系,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關鍵崗位人員上崗時應進行實名認證和人臉識別考勤。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時,應對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社保繳納及到崗履職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五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監理合同中應明確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且應與中標通知書(報備告知書)一致。
第六條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將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的關鍵崗位人員信息報屬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寧夏建筑市場監管服務系統中對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鎖定,被鎖定人員不得參加其它工程項目的投標。
被鎖定人員信息通過寧夏建筑市場監管服務系統向行政審批、招投標監管部門推送。行政審批部門在辦理人員變更注冊時,可登陸寧夏建筑市場監管服務系統查詢變更人員鎖定情況。
第七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工程項目開(復)工安全生產條件檢查時,應按照本辦法審查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查驗各關鍵崗位人員證書和人臉識別認證情況,確保配備到位、人證相符。
鼓勵企業對超高、超大、超復雜的特殊工程,編制人力資源配備計劃,按工程項目實際施工情況,分階段增加配備關鍵崗位人員,報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后,相關單位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可按人力資源配備計劃實施。階段人員配備計劃配備人員類型和數量不得低于本標準要求的最低值。
第八條自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約定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總監理工程師。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履行崗位職責或出現重大工作失誤,由建設單位提出更換的;
(二)因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繼續擔任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應有相關部門出具的處罰文書);
(三)因個人信用記分達到12分及以上;
(四)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項目管理工作的(應有三級醫院出具的證明);
(五)個人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
第九條當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書面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報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后,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可暫停在本項目執業,而后參加下一個工程項目的投標;若新項目中標,則應于原項目開工(復工)前更換原項目部的相關人員,并按規定履行人員變更手續。
(一)工程中標通知書發出3個月后,工程仍未開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的(冬季停工除外);
(三)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變更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總監理工程師變更,由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征得監理和建設單位同意后,將《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人員變更備案表》或《建筑工程總監理工程師變更備案表》提交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對于符合變更條件的人員,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同意其變更申請,并在寧夏建筑市場監管服務系統中解鎖變更前人員,并對變更后人員進行鎖定。
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變更后,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應在建筑工程實名制系統中上傳經批準的變更材料,將變更前人員從該項目進行調離,將變更后人員及時錄入實名制系統并進行實名認證和日常考勤。
項目負責人等變更信息及證明材料同步在寧夏建筑市場監管平臺中顯示并上傳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變更后的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的資格認證專業應與變更前人員相同,執業資格等級不得低于變更前人員執業資格等級,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的數量不得超過中標通知書人員的30%。辦理人員變更手續期間,應由同等及以上資格的人員頂崗,項目現場不能出現管理缺位。
第十二條施工總承包企業完成合同約定內容并征得監理、建設單位同意后,可以撤離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建筑工程實名制系統中提交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撤離申請,并附《工程竣工報告》。對符合撤場條件的,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對鎖定人員進行解鎖。
專業承包企業完成合同約定內容并提交《專業承包工程驗收報告》,經總承包企業、監理企業、建設單位同意后,可以撤離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
工程監理企業完成合同約定內容并提交《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撤離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
專業承包企業及工程監理企業撤離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時,應在建筑工程實名制系統中上傳申請材料,建設單位應于5個工作日內在實名制系統中辦理完畢。
第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按《注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相關文件上簽章,簽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為有效。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由分包企業的項目負責人進行簽章。分包企業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由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項目負責人同時簽章才能生效。
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弄虛作假的建設工程管理文件上簽字或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四條現場監理部應加強對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和履職情況的檢查,并落實《監理報告》制度,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專人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對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整改單責令其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應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及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項目開工后,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的所有人員均應納入實名制考勤管理,未進行實名制登記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按規定履行職責、不按規定進行實名認證、實名制考勤天數不達標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據相關規定對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及相應的關鍵崗位人員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和信用懲戒。
第十六條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周期為1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滿分為12分。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自記滿12分之日起其所屬單位應按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關鍵崗位人員。
記滿12分關鍵崗位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記分清零工作,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具體組織實施,每年3月、9月各培訓一次。記滿12分的關鍵崗位人員在完成記滿12分關鍵崗位人員教育培訓全部內容并通過結業考試后,個人信用記分恢復12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4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6日。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及關鍵崗位人員管理若干規定》(寧建建發〔2014〕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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