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中運營期臨時借款利息是否應計入項目運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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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中運營期臨時借款利息是否應計入項目運營成本
近期以專家個人身份參加某PPP項目合同確認談判時,社會資本方要求將運營期臨時借款利息作為運營成本計入政府方可行性缺口補助資金(項目回報方式為“使用者付費+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方則認為不該由其承擔,談判由此陷入僵局。因該問題的核心為利息是否應計入運營成本及由哪一方承擔?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此進行了分析并得出結論,歡迎同道中人交流和拍磚。
一、在項目決策階段,因不考慮資金來源,對項目進行技術方案經濟評價和分析時,明確運營成本中不包含利息(運營成本=總成本-折舊-攤銷-利息)。
二、在工程財務核算時,利息因與具體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故不直接計入營業成本,但其作為財務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應納入期間費用計入財務當期損益,在利潤核算時,根據“利潤=收入-費用”的會計等式,利息應作為期間費用進行分攤核算。對于具體項目而言,因PPP項目公司是為特定項目設立,沒有其它分攤途徑,故項目運營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均應計入當期運營成本進行費用核算。
三、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的通知》(財金[2015]21號)第十六條,可行性缺口補助模式項目中政府“當年運營補貼支出數額”的計算公式為:
上述公式中第一部分費用:
中將社會資本方投入的全部建設成本折算為各“年度現值”的基礎上計入了“合理利潤率”,顯見該部分資金應由社會資本方提供,故由此發生的相關資金成本費用(包括貸款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用)應由社會資本方承擔,政府則需承擔該部分資金的“合理利潤”和“時間(折現)價值”;第二部分費用“年度運營成本×(1+合理利潤率)”,因年度運營成本資金使用周期最長為1年,故不考慮折現,但明確由政府支付“年度運營成本”的“合理利潤”可知,該部分“年度運營成本”應全部由社會資本承擔,故由此發生的財務費用(包括貸款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用)應由社會資本方承擔。
綜上,為避免政府支出費用重復計算,在采用“政府付費”模式及“可行性缺口補助”模式運作的項目中,政府方“當年運營補貼支出數額”計算時,運營成本內所含的財務費用(包括貸款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用)應由社會資本方承擔;若由政府方承擔,則在當年運營補貼數額計算時不計支合理利潤。
作者簡介:李彩霞 張掖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管理中心高級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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