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出臺,2月1日起施行!
近日,湖南省住建廳發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規范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投標活動。
摘要如下:
一、政府投資、國有資金投資新建項目應當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模式,服務內容原則上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造價咨詢、項目管理五項咨詢服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可自行選擇:
(一)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小型建設項目;
(二)小型維修、加固、改造、二次裝修、應急工程項目等。
二、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投標工作鼓勵采用電子化交易方式。
三、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類別、工程規模、委托內容、服務需求等依法合理設立投標人資質、類似工程業績、項目負責人資格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評標辦法原則上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主要因素包括資信業績、服務團隊、全過程工程咨詢工作大綱、設計方案、投標報價等。
五、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當由投標人單位或聯合體牽頭單位派出,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且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同時具有類似工程經驗。
六、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全過程工程咨詢發展,規范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投標活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部委文件精神,我廳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勘察設計處。
聯系電話:0731—88950076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全過程工程咨詢發展,規范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全過程工程咨詢,是指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造價咨詢、項目管理、招標代理等工程咨詢服務的活動。
政府投資、國有資金投資新建項目應當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模式,服務內容原則上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造價咨詢、項目管理五項咨詢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可自行選擇:
(一)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小型建設項目;
(二)小型維修、加固、改造、二次裝修、應急工程項目等。
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按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提供相關服務。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初步設計審批的需要。
本辦法所稱工程監理,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造價咨詢,是指對建設工程提供全過程、動態的造價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算、預算;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以及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項目管理,是指對建設工程提供項目策劃、報批、工程咨詢、投資、安全、進度、質量、合同、信息、風險、組織協調、運營維護等全周期綜合統籌管理。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是指對建設工程提供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
第五條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估算金額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定標準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單位。
第六條 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投標工作鼓勵采用電子化交易方式。
第七條 進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的建設項目應當具備經審批機關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備案文件)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等。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特點、服務需求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項目說明,包括項目概況、最高投標限價、費用支付方式、咨詢服務期限等內容;
(三)招標范圍及要求,包括招標內容及范圍、聯合體要求、需執行的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質量標準和要求;
(四)資格審查標準;
(五)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包括投標單位資信業績、服務團隊、工作大綱的編制深度、設計方案編制任務書、投標報價的編制內容和要求等;
(六)投標擔保要求;
(七)履約擔保要求;
(八)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招標人負責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基礎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推薦使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文件示范文本(附件)。
第九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類別、工程規模、委托內容、服務需求等依法合理設立投標人資質、類似工程業績、項目負責人資格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類似工程業績設置須與招標項目工程類別相符,用于資格要求的類似工程業績原則上不超過招標項目相關指標的30%,用于資信業績評審計分的類似工程業績原則上不超過招標項目相關指標的50%。業績設置年限應當不少于1800天(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
招標項目相關指標,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設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標項目采用層數、高度、建筑面積、結構、跨度、單項合同額等指標中的1—2項;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項目采用道路長度或面積、橋梁面積或跨度或結構、管道直徑或壓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斷面面積、供水能力、污水垃圾處理能力以及單項合同額等指標中的1—2項。
第十條 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當由投標人單位或聯合體牽頭單位派出,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且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同時具有類似工程經驗。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多家咨詢企業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應當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在投標前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牽頭單位及各成員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將聯合體協議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采用聯合體形式投標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業績以牽頭單位的業績為準,專項服務業績以擬承擔該服務的咨詢單位業績為準。
以聯合體形式完成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的,牽頭單位獲得該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業績,成員單位獲得所承擔的專項服務業績。
第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以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擔保(保險)公司出具的投標擔保(保險)等方式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擔保額度由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最高投標限價等因素合理設置,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的2%。
第十三條 全過程工程咨詢投標文件包含設計方案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對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單位的經濟補償方式。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自身情況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及附錄;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三)服務費用情況;
(四)資格審查資料;
(五)全過程工程咨詢工作大綱;
(六)設計方案;
(七)承諾書;
(八)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評標辦法原則上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主要因素包括資信業績、服務團隊、全過程工程咨詢工作大綱、設計方案、投標報價等。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需要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含)以上單數,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項目評標委員會人數不應少于9人,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且包含項目招標范圍內專項工程咨詢服務類專家。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名排序或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發出前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相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招標情況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基本情況,包括招標范圍、方式、組織形式、開標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文件資料,包括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等。
第二十條 全過程工程咨詢費用由建設單位和咨詢單位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復雜程度、服務范圍、內容和期限等進行約定,可按工程概算或工程預算的一定比例計取,或按各專項服務費用疊加后再增加相應統籌管理費用計取。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在招標文件、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中約定公平、合理的風險分擔條款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鼓勵建設單位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第二十二條 非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其招標投標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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