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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種使用政府采購專家情形 須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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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表時間:2018-11-05 11:43【

眾所周知,專家是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關鍵角色,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結果往往有著決定性的作用。那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如何正確使用專家呢?

筆者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操作經驗,按照政府采購環節逐一梳理出政府采購活動依法應當使用或者可以借助專家的具體情況和注意事項,便于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參考使用。

采購代理機構

一、編制采購需求時可以征求專家意見

采購需求是政府采購活動的源頭,采購需求編制是否“根正”,直接關系到政府采購結果能否實現“苗紅”。為促進采購需求編制完整、明確,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鼓勵采購人編制采購需求時借助專業力量。《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需求復雜的采購項目可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專家,吸納社會力量參與采購需求編制及論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更是明確規定,如有必要,采購人編制采購需求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專家的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參與采購需求編制及論證的專家強調的是專業性,沒有數量、限制性、關聯性等特殊要求,既可以是財政部門建設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的專家,也可以是財政部門建設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的專家。財政部令第87號出臺后,取消了財政部令第18號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的規定。所以,目前全國性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沒有限制前期參與采購需求編制及論證的專家不得參與后期項目的評審工作。

二、采購進口產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前,依法應當先組織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根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采購人擬采購進口產品(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鼓勵進口產品的除外),報財政部門審核時,應當出具專家組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

進口產品論證對專家的數量、專業性、關聯性和限制性都有比較嚴格的要求。首先是專家的數量要求,進口產品論證的專家組應當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次是專家的專業要求,必須包括一名法律專家,產品技術專家應當為非本單位并熟悉該產品的專家,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論證;第三是專家的關聯性限制,根據《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參與進口論證的專家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沒有經濟和行政隸屬等關系,沒有強制性規定必須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可以不從財政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抽取。第四是限制性要求,根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參與進口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采購評審專家參與同一項目的采購評審工作。

三、單一來源審批時需要公示專家意見

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

這里提及的專業人員強調的是專業性,也沒有數量、關聯性、限制性等特殊要求。所以,專業人員既可以是財政部門建設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的人員,也可以是財政部門建設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外的人員;既可以是本單位的專業人員,也可以是非本單位的專業人員。

四、采購項目評審時依法組織專家參與

采購項目評審是政府采購活動中使用專家最為普遍的一個環節。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回避情形外,根據項目采購方式的不同,專家的組成、數量、限制性和選取方式也不盡相同。

(一)招標方式

招標方式對評審專家的要求集中體現在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之中。一是評審專家的組成和數量要求。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屬于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技術復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二是評審專家的限制性要求。除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采購人自行選定評審專家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三是評審專家的選取要求。一般情況下,評審專家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方式抽取。屬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方可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二)競爭性磋商方式

競爭性磋商方式對評審專家的要求主要體現在《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之中。一是評審專家的組成和數量要求。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二是評審專家的限制性要求。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三是評審專家的選取要求。通常情況下,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屬于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以及情況特殊、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項目,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方可自行選定評審專家。

(三)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方式

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方式對評審專家的要求主要體現在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七條的規定之中。一是評審專家的組成及數量要求。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2/3。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二是評審專家的限制性要求。不管是采購人自行選定,還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采購人都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三是評審專家的選取要求。正常情況下,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屬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方可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詢價采購項目不可以自行選定專家。

(四)單一來源方式

相比于其他非招標采購方式,單一來源方式沒有評審專家的具體規定,僅有專業人員的要求。根據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這里提及的專業人員既可以是財政部門建設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的人員,也可以是財政部門建設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外的人員;既可以是本單位的專業人員,也可以是非本單位的專業人員。

五、采購方式變更時需要出具專家意見

根據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或者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時,需要提供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變更采購方式旨在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但政府采購仍需兼顧公平、公正原則。因此,財政部令第74號引入了一道審核程序,即評審專家對招標文件的合理性審核程序。這里提及的專家應當是參與項目評審的評審專家,而且要求出具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意見的評審專家應當不少于3人。

六、項目質疑答復時可以組織專家協助

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質疑,特別是涉及專業評審情況的質疑,僅靠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的能力是不足的,答復的效果也往往不盡人意。因此,《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四條有意新增規定,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答復質疑。

協助答復質疑的專家強調的是延續性,即應當是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因為他們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的產生是最清楚,也是最有發言權的。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組織他們來協助答復質疑更具說服力和權威性,更容易讓供應商信服。

七、合同履約驗收時可以邀請專家參與

合同履約驗收是政府采購的薄弱環節,主要是因為采購人自身的專業能力有限,難以組織有效的驗收工作。因此,《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提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專家參與驗收,相關驗收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

這里提及的邀請專家參與驗收,更多是一種鼓勵性和引導性。采購人自主決定是否啟用以及如何使用。參與合同履約驗收的專家,注重的是專業能力,沒有數量、限制性、關聯性、延續性等特殊要求,既可以是前期參與項目評審的評審專家,也可以是未參與項目評審的其他專業人員。

政府采購各個環節既環環相扣,又相互制衡。通過梳理和對比,我們不難發現,政府采購活動的主要環節都可以借助專家的力量,但又各有差異(詳見表1政府采購各環節專家使用要求對比表)。因此,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該正確理解和全面掌握相關政策規定,充分利用好專家資源,揚長避短,借助專業力量促進政府采購項目實現物有所值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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