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政府采購中的質疑?
隨著政府采購規模的擴大,供應商維權意識加強,政府采購質疑案件近年來呈現上升趨勢。如何依法處理質疑,化解供應商與采購人的爭議是當前代理機構和采購人的工作難點、重點。
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質疑內容按時間分類,可以劃分為開標前提出質疑和開標后提出質疑。開標前提出的質疑主要為資格條件、采購需求、評分細則等具有傾向性和排他性;評審因素與采購項目無關;采購方式不當;報名、保證金繳納方式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情況。其中,質疑采購項目存在傾向性和排他性,導致供應商不能正常參與采購項目,或者不能公平的參與采購項目占質疑總數的絕大部分。而開標后提出的質疑,大部分都是針對中標人涉嫌存在虛假響應、評審現場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評審委員會未按規定評審標準和程序進行等情況。下文,筆者將結合法律適用和工作實踐針對如何看待質疑、更好地處理等問題提出個人淺見。
首先,應當理性看待質疑。
筆者在實踐中發現,由于處理質疑的經驗較少,大部分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對質疑存在兩種極端認知,要么對供應商的訴求不理不睬,要么就是過于緊張,認為只要有質疑,就有可能是灰色地帶的影子,則項目必然存在“問題”。
但筆者以為,質疑的出現不一定是壞事。質疑的發生,既是供應商合法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手段,也是對采購項目的第三方監管的體現。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不必諱疾忌醫,有錯糾錯即可。如果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質疑發現采購項目出現的問題及時發布更正公告,既不會影響到采購項目的正常開展,也不會造成不良影響,可及時有效的針對性修改也能夠有利于改進工作。即使存在質疑事項不成立的情況,也能夠盡量化解可能出現的矛盾,在處理質疑過程中要保持平常心,依法依規處理即可。
其次,較為廣泛地接受質疑。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二條提出:“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及聯系電話;質疑項目的名稱、編號;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和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請求;事實依據;必要的法律依據;提出質疑的日期。
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但筆者以為,無論是采購人還是代理機構對于不符合94號令第十二條規定的質疑函也應接收。
這主要有兩點原因:
第一, 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會遇到故意刁難的質疑供應商,其質疑身份不符規定、超過法定質疑期限或未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等,如果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直接在現場拒收此類質疑供應商的質疑函,沒有留下任何書面證明,將來會存在更多的法律風險。
第二,部分質疑供應商提出質疑的原因是對其未中標存在不滿情緒。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盡管明確知悉其提供的質疑函明顯不符合規定,當面拒收質疑函容易激化矛盾。某些情況下,部分質疑供應商甚至不再走質疑流程,而是直接向監管部門反映情況,寫舉報信,網上發帖制造輿論等,導致本來簡單的事情復雜化,增加處理的成本影響工作效率,甚至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所以筆者在此建議,即使質疑函不符合相關規定,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也應接收并做好相關登記,留存書面材料,方便萬一事態升級后監管部門的調查取證。同時,也盡量就質疑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給質疑人進行解答,化解質疑人的矛盾。
最后,質疑處理須重點關注的內容。
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質疑事項的審查中,要注意幾個關鍵點:
一是采購文件引起供應商無法正常參與項目的質疑。如,采購文件中所列的資格條件和實質性要求完全與供應商履行項目合同無必然聯系。筆者在實踐中曾遇到一案例:采購人采購一批醫療設備,但采購文件中的資格條件要求供應商必須具備市政施工工程資質。很明顯上述資格條件不是實施采購項目的必要條件。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質疑事項的審查中要重點關注整個采購文件要求的采購需求和評審因素,是否具備最低限度的市場競爭,存在足夠多的投標人、投標產品能夠正常參與投標。
二是對評審現場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的質疑。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當查閱評審資料和監控錄像對此類質疑進行認定。
三是對中標人虛假應標的質疑。關于此類質疑,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與中標人溝通,并通過雙方列舉的證明材料進行認定。在處理質疑過程中,由于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并無行政調查權,導致對質疑事項的核實僅能夠根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審過程資料以及質疑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查證。因此,在答復質疑人時一定要耐心細致,做好解釋溝通工作,并盡量列舉涉及的相關法規法規,讓質疑供應商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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