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建設工程主要材料詢價規則(試行)發布
首部建設工程主要材料詢價規則(試行)發布
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主要材料詢價規則(試行)》的通知
粵標定函〔2022〕164號
各地市造價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統一我省建設工程主要材料詢價規則,完善工程造價市場形成機制,按照《關于印發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辦標〔2020〕38號)和《廣東省工程造價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粵建市函〔2021〕502號)的工作部署,我站組織制定了《廣東省建設工程主要材料詢價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試行期間,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徑向我站反映。同時,各地市造價站(中心)要加強宣傳和指導,從今年起至2024年底止,每年度組織力量抽查本地區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詢價成果文件質量,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內將檢查情況和改進意見報送我站。
附件:《廣東省建設工程主要材料詢價規則(試行)》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廣東省建設工程主要材料詢價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統一我省建設工程主要材料詢價規則,完善工程造價市場形成機制,按照《關于印發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辦標〔2020〕38號)和《廣東省工程造價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粵建市函〔2021〕502號)的工作部署,結合市場實際,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編制估算、概算、預算、最高投標限價時,建設單位通過詢價確定主要材料價格的工作。編制方案經濟比選、變更定價、材價調差等其他造價成果文件需要詢價確定材料價格的,可參考本規則執行。
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或與供應商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方式確定材料價格的,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詢價是指建設單位綜合應用供應商資信、服務、報價等信息,結合項目實際與市場價格水平進行分析比較,為主要材料確定合理價格提供決策依據的活動。
其中,主要材料是指工程項目主要使用的原材料、構(部)件、半成品或成品和工程設備等。本規則試行期間,暫以建安工程中材料費用預估前三名的材料作為主要材料。
第四條 詢價應遵循技術可行、質量可靠、材料可供、投資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單位可自行組織實施詢價,或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組織實施,詢價的組織實施人統稱為詢價人。詢價成果是工程造價管理階段性成果,是編制工程造價成果的依據之一,是造價成果文件的組成部分,詢價人應具有出具造價成果文件的資格。
建設單位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詢價的,應簽訂委托協議,并向受托企業支付相應的費用。詢價費用由雙方按詢價實施的必要成本與合理利潤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按需要詢價的材料費用的千分之三計取。
第六條 承擔估算、概算、預算、最高投標限價等各類造價成果文件編制的單位,包含詢價工作的,其詢價成果可以并入各類造價成果文件中,統一由注冊在編制單位的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作為工程計價、造價審查以及審計的依據。
建設單位將詢價工作另行單獨委托的,詢價成果文件由單獨承擔詢價的企業出具,并由注冊在單獨承擔詢價企業的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單獨承擔詢價的企業及其所在單位承擔詢價成果文件編制與核對的工程造價人員應對詢價成果文件的質量負責。編制項目各類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工程造價人員或(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用該詢價結果時,應按本規則進行復核,符合本規則的,該詢價結果應予采納。
第七條 詢價人應牽頭成立詢價小組,共同依照本規則實施詢價。詢價小組由三人及以上單數組成,建設單位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擔任詢價負責人。
工程發包前實施詢價的,小組成員可以由建設單位人員和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組成,也可以增加設計、監理等單位代表,必要時還可選取專家參加。
工程發包后需要詢價的,應增加總承包人作為小組成員,涉及專業工程主要材料的,還可以增加專業工程承包人作為小組成員,但承包人數量不得超過小組人員的三分之一。
第八條 詢價前,詢價小組應確定以下事項:
(一)確定主要材料基本信息。應確定滿足標準規范、項目需求、設計要求、合同約定的相關技術參數,以及施工用量、供貨計劃、運送方式、付款方式、履約擔保要求、稅務要求、現場管理責任、安裝調試需求、售后運維服務需求、違約責任等信息。估概算編制階段可結合類似工程管理經驗盡可能完整確定主要材料基本信息,其中施工用量可按預估數量,供貨計劃可按半年內供貨考慮。
(二)確定擬詢價的品牌和供應商。項目有品牌要求的,向符合要求的品牌供應商詢價。項目無品牌要求的,應先結合建設項目的品質定位、質量標準、市場供需情況、合理運距等確定適配的供應商,再綜合適配供應商的質量管理體系、品牌影響力、供應能力、售后服務、使用案例等因素,比選確定擬詢價的品牌和供應商。主要材料價格有最高限值要求的,應在限值內選擇適配的品牌和供應商。
(三)確定報價費用組成。應明確供應商報價需要綜合考慮的因素,統一材料價格的明細組成,如出廠價、包裝費、裝卸費、搬運費、運輸費、損耗費、路橋費、增值稅、保險費、履約擔保費、設計配合費、調試費、售后服務費等。主要材料需進口供貨的,還應考慮國際運費、運輸保險費、銀行財務費、外貿手續費、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結算幣種與匯率等因素。
(四)確定詢價途徑。采用書面函件來往、電子郵件傳輸、線上平臺對接、現場實地考察的途徑之一或多途徑相結合,向線下材料供應商或者線上交易平臺的材料供應商進行詢價,詢價所得結果應作為分析、評審和定價的主要依據。政府或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發布的價格信息以及材料詢價平臺提供的廠家(供應商)報價信息可作為輔助依據。
(五)確定評審定價辦法。應以綜合價值最高為導向制定評審定價辦法,不唯最低價為定價結果。
第九條 詢價小組確定擬詢價的供應商后,由詢價人向其發出詢價文件。詢價文件包括材料基本信息、報價要求、報價表格等,以便其作出合理報價。需要提供樣品的,要說明樣品提交與封存要求。
第十條 評審前,詢價人需對供應商提交的報價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需要補充、澄清或議價的,詢價人要及時與供應商溝通,允許供應商自主決定是否對原報價材料作補充、修正。
第十一條 報價文件經審查為有效報價的,方可采用。報價文件不滿足詢價文件規定的任何一項實質性要求的,或者以他人名義報價,或者出現串通報價、弄虛作假情形的,應視為無效報價。
市場詢價堅持“貨比三家,物有所值”的原則,除單一采購來源的材料或因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等原因導致采購來源有限的材料之外,有效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二條 報價文件經審查通過后,詢價人應結合市場價格走勢,將供應商報價與同時期類似項目的材料采購或中標價格數據、政府部門等發布的價格信息作對比分析,提出擬定價格的建議。分析與建議列入報價文件審查報告,提交給詢價小組根據既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后,詢價小組成員應在主要材料詢價評審表上簽章確認。未能通過評審的,詢價人應總結修正,重新組織實施詢價。
第十四條 詢價人應建立詢價臺賬,做好資料歸檔,并編制詢價成果文件。詢價成果文件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概況,詢價工作方案,詢價小組的成員名單、聯系方式,評審辦法等;
(二)詢價小組對擬詢價品牌和供應商的資質資格、質量管理體系、品牌影響力、供應能力、售后服務等情況的調研、考察資料,以及篩選、確定的理由;
(三)詢價人發出的包含主要材料基本信息、報價要求、報價格式等內容的詢價文件;
(四)報價供應商的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資質資格、產品合格證等資料,對詢價文件的響應,對詢價材料的報價金額、報價日期、報價時效以及提出的對影響價格的其他信息等;
(五)詢價人與供應商的溝通、澄清、談判、議價資料(如有),樣品封存憑證(如有);
(六)詢價人對供應商報價文件的審查分析報告;
(七)詢價小組評審資料;
(八)其他詢價過程資料。
第十五條 經評審確定的主要材料價格,需結合項目情況和實施要求,增加合理的采購費和(或)保管費應用于工程計價,并納入詢價人自身建立的材料價格數據庫。一般情況下,采購費和保管費可分別按不超過主要材料價格的1%和1.5%計算,單位價值高或者總金額較大的材料,其采購費和保管費可按必要成本與合理利潤測算計取。
第十六條 工程發包后實施詢價的成果文件,其評審確定的主要材料價格增加采購費和(或)保管費后經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的,可作為工程結算價格的依據。
第十七條 詢價人應自覺履行詢價職責,規范自身行為,樹立良好的形象和職業道德。出現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或者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詢價成果文件等違法違規情形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則的解釋、補充、修訂由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負責。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2022年9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
1.主要材料報價表(參考)
2.主要材料詢價評審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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