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解析 │ 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充需要注意哪些?
招標文件的補充修改
招標文件是招標工程建設的大綱,是建設單位實施工程建設的工作依據,是向投標單位提供參加投標所需要的一切情況。因此,招標文件的編制質量和深度,關系著整個招標工作的成敗。招標文件內容,應根據招標方式和范圍的不同而異。工程項目全過程總招標,同勘察設計、設備材料供應和施工分別招標,其特點性質都是截然不同的,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分別提出不同內容要求。
招標文件內容大致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投標文件格式等。主要闡述招標項目需求概況和招標投標活動規則,對參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各方均有約束力,但一般不構成合同文件;
二是工程量清單、設計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條款等。全面描述招標項目需求,既是招標活動的主要依據,也是合同文件構成的重要內容,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約束力;
三是參考資料。供投標人了解分析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參考信息,如項目地址、水文、地質、氣象、交通等參考資料。
1.已發出的招標文件是否可以進行修改和補充?
在法定的時間里,招標人有權對已經發出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招標人為了實現采購目標,擁有修改和澄清招標文件的權利是必要的。澄清是指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的遺漏、詞義表述不清或對比較復雜的事項進行說明,回答投標人提出各種問題。修改是指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出現的錯誤進行修訂。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同時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對招標文件,投標人可以要求業主給予澄清。澄清的請求必須是書面的,且必須在投標截止期前(或者業主規定的其他時間)提交需澄清的問題,以便留給投標人足夠的時間考慮業主的答復。
無論是招標人根據需要主動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還是根據投標人的要求對招標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招標人都將以書面形式予以澄清或修改,同時將書面澄清文件或修改文件向所有投標人發送。投標人在收到該文件后,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給予確認。該答復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具有約束作用。
2.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和補充的時間限制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若是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果是對開標地點、開標時間,或者是減少投標證明材料、調整采購數量這樣的小幅調整,應繼續延用原招標文件里的投標截止時間進行開評標,后續可在采購合同簽訂時補充簽訂變更內容,但不得改變原招標文件內容中的實質性條款。如果是必須做出的修改,像是強制技術參數、安全指標這樣的,招標方可提供詳細的書面說明,報財務部門,獲批后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如果給投標人造成損失,還應給予必要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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