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資質增項不受起步級別限制!晉升特級一次性獎勵2000萬!
山西:資質增項不受起步級別限制!晉升特級一次性獎勵2000萬!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印發《關于實施建筑業提質行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62號)
晉建市字〔2022〕62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財政局、人社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交通局、水利(水務)局、商務局、人民銀行山西各市中心支行、國資委、各隸屬海關、稅務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金融辦、各銀保監分局:
現將《關于實施建筑業提質行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科學技術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山西省水利廳
山西省商務廳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山西省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太原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山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主動公開)
關于實施建筑業提質行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市場主體倍增工程的意見》精神,聚焦當前我省建筑業發展的主要問題,著眼補短板、強弱項,激發建筑市場主體活力,加快實施建筑業提質行動,全方位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企業資質提檔升級
全面推行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符合要求的當即核準相關申請。同步辦理審批事項,新設立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與安全生產許可證可同時申請、同時審批,企業可在資質申請前辦理“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考核認定。暢通骨干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綠色通道”,申請建筑業資質增項不受起步級別限制,企業及其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后申請省級審批的資質升級、增項事項,可使用企業建造師在原企業期間主持完成的業績。(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省審批服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二、支持省外建筑業企業在我省安家落戶
對省外具有施工特級資質(綜合資質)企業總部遷入我省的,省級財政在次年給予2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在新資質標準出臺前,對省外具有施工特級資質(綜合資質)或年產值10億元以上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建筑業企業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申請母公司具有同類別資質時,不受起步級別的限制。新資質標準出臺后,省外建筑業企業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申請母公司具有的同類別資質,可使用注冊建造師在母公司注冊期間完成的我省工程業績作為資質升級企業業績認定。(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省審批服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三、打造建筑行業領軍企業
鼓勵本地房建、市政領域建筑業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參股入股等方式集團化發展,與交通、水利、通信、礦山等領域企業實現“強強聯合”,重組后年產值達到8億元以上的企業,可在三年內享受我省骨干建筑業企業資質方面扶持政策。對我省施工總承包企業晉升為特級資質(綜合資質)的,省級財政在次年給予2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我省建筑業企業產值首次達到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省級財政在次年給予進檔獎勵。建筑業企業申請研發用地和在注冊地工業園區建設總部基地的,可參照工業企業供地優惠政策予以統籌安排。(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國資委、省國資運營公司按職責分工落實)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抵押、擔保、轉貸風險等工作機制,提高建筑業企業獲貸能力。對生產經營正常、短期遇到困難的建筑業企業穩貸、續貸,不盲目抽貸、壓貸。對涉及民生、交通、教育、市政、公共服務等基礎設施類項目的融資,金融機構在符合授信政策要求前提下,對其申請項目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等優先安排發放計劃。鼓勵金融機構針對建筑行業特點創新開發金融產品,大力推廣應收賬款質押、供應鏈融資、商業保函、金融租賃、保險融資等多種方式,幫助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探索對信用良好的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憑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許可證申請銀行貸款政策。支持和推動省內建筑業企業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和港交所上市融資,在全國股轉系統及山西省區域股權市場掛牌、展示。(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保監局、山西證監局、省住建廳按職責分工落實)
五、強化“山西建造”品牌建設
支持各市設立企業及項目的評優類、創新類獎項,不斷激發本地企業創優創新積極性。調整建設工程造價費用構成,增列創優創新費,計入工程造價。發包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對工程創優創新進行約定,對承包人承建工程獲得依規批準設立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優質工程、綠色建筑創新獎項的,分別按照不低于中標價的1.5%、1.0%和0.8%標準計取創優創新費(以最高獎項計)。對我省企業無法獨立承攬的項目,支持我省企業與省外企業組成聯合體競標,幫扶我省企業提升技術實力。(省住建廳、省人社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落實)
六、著力減輕企業負擔
在房建市政領域大力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強化保后管理要求,防范化解工程風險,提升市場認可度。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存儲,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工資保證金減免措施,勞動保障誠信評價為A級的可免于存儲;鼓勵使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現金存儲。堅決取消和查處各類違規手續費,在融資環節,不得向建筑業企業收取貸款承諾費、資金管理費、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降低企業成本。加快工程竣工結算,經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的組成部分,竣工結算時不再重復審核。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省住建廳、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山西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七、助力企業“走出去”發展
強化對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幫扶支持,通過省外推介等方式,幫扶我省企業向省外發展。積極為企業牽線搭橋,搭建交流服務平臺,推動本地優勢企業與省內外大型建筑業企業合作,采用聯合體投標、技術協作等方式參與省外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等投資規模大、技術要求高的外埠項目建設,提升產值外向度。支持企業積極參與境外基礎設施建設。(省住建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落實)
八、推動行業加快科技創新
以高新技術企業倍增計劃為契機,加大輔導培育力度,推動一批建筑業企業盡快成長為高新技術企業。支持我省建筑業企業與省內外高等院校聯合,依托項目開展課題研究,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對與高校聯合開展課題研究的企業,資質申報中可使用高校專職人員作為其技術人員申報,不考核其社保和工作經歷要求。有序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對申報國家級、省級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用地補貼、審批、評獎、信貸支持等政策。企業購置使用智能建造重大技術裝備可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進口稅收優惠等優惠政策。(省住建廳、省科技廳、省稅務局、太原海關按職責分工落實)
九、推進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模式改革
以提質增效為目標,加快推進工程總承包模式,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及國有資金項目示范引領作用,力爭每年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建設的政府投資房建市政工程新建項目不低于總數的30%;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大力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促進工程咨詢行業創新融合發展。充分發揮建筑師主導作用,在民用和低風險工業建筑工程領域積極推行建筑師負責制。對實施工程總承包或建筑師負責制項目的施工、設計企業,可直接申請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相應類別相應等級工程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已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或建筑師負責制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省住建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落實)
十、促進建筑業綠色發展
支持施工企業做好施工期環境監測,在重污染天氣期間,裝配式等新型建筑工業化項目在非土石方作業的施工環節可以不停工。加快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和項目建設,大力發展鋼結構、混凝土結構裝配式建筑,推行裝配式裝修。在土地供應中,將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納入供地方案,并落實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對主動采用裝配式建造的住宅項目,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項目預制外墻可不計入建筑面積,但不超過裝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計容建筑面積的3%。裝配式建筑相關企業自主研發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等,優先在政府投資項目推廣使用。(省住建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落實)
十一、推動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制度改革
進一步明確全省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和監管職責,建立較為完備的招投標監管體系。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監管系統功能,實現招投標活動全過程在線監督,進一步加大對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提高違法失信成本,促進招投標交易更加法制化、規范化、透明化。建立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投標交易規則,規范電子招投標交易系統運營。在房建市政領域深入開展招投標專項整治,推行五方主體承諾制,研究建立“標后評估”機制,積極探索“評定分離”改革。(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審批服務管理局等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十二、營造公平公正市場環境
推動建筑業相關領域工程交易信息、市場監管信息、信用信息的整合,構建審批監管信息資源互通機制,逐步實現企業資質智能預警管理,全面提高事中事后監管效率。持續加大對擾亂市場秩序企業的懲治力度,嚴厲打擊注冊人員“掛證”行為,依法撤銷其注冊資格。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堅決查處惡意采用虛假承諾申請資質的企業,并將法定代表人失信行為依法列入個人失信記錄,逐步拓展在購買不動產、申請住房貸款、個人出行方式、高檔場所消費等方面應用范圍。(省審批服務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省人社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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