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PPP項目實施細則簡評:規范、創新難兩全?
根據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管理庫披露的數據,截至2018年5月31日,廣東省入庫PPP項目合計228個,僅占全國PPP項目總量的1.81%,深圳市的入庫PPP項目則是“獨苗一枝”。與廣東省和深圳市傲視全國的GDP總量相比,PPP發展規模似乎略顯“單薄”。當然這也在意料之中,PPP圈內總有一種默契:地方財政寬裕程度與參與PPP的熱情常常成反比。
但今時不同往日,PPP已不再只是地方政府的“融資法寶”,更是基礎設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必由之路,縱使“高冷”如深圳,也不會是PPP浪潮的“局外人”。
根據2017年2月14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的《深圳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五年行動計劃(2016—2020年)》(深發改〔2016〕562號),“十三五”期間深圳市將進一步加快推進綜合交通、資源保障、生態環境、公共安全及空間拓展共362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項目總投資約14,267億元。無論是深圳選擇了PPP還是PPP選擇了深圳,這無疑將是PPP模式在深圳大展拳腳的契機。
經過面向社會征求意見,2018年6月13日,深圳市發改委正式發布《深圳市政府與社會資本(PPP)實施細則(試行)》(“《實施細則》”),這表明深圳已將發展PPP模式提上議事日程。
《實施細則》貫徹了《深圳市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實施方案》(深府辦〔2017〕16號,“《實施方案》”)的主要精神和創新要求,并做出了細化規定。具體新意幾何,又合理與否,我們不妨來走馬觀花式地探討一下。
一、總則:分類指導,精準實施
《實施細則》踐行了《實施方案》提出的“分類指導,精準實施”原則,將PPP項目區分為“經營性項目”、“準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并提出各類別下對應的實施方式。同時,存量項目又分為“擬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礎設施項目”、“已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項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礎設施項目”及“在建的基礎設施項目”。
PPP項目情況復雜多樣,針對不同的項目背景采取不同的實施方式是明智之舉,也更便于項目操作,但分類的科學性至關重要。政府方在PPP項目公司中占股現在已是常見操作,既已“采用PPP模式”又為何作為“存量項目”讓政府方向社會資本方或其他投資人轉讓股權,《實施細則》的這一安排的考慮是怎么樣的,有待思考。
《實施細則》鼓勵將非經營性項目和準經營項目、經營性項目“打包”運作,有利于平衡項目之間的資金投入和收入,增加項目對投資人的吸引力。當然,這也意味著增加了項目的復雜程度,不僅需要詳細的財務測算,對于投資人的綜合運營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PPP項目管理:多庫并行
PPP專家庫、項目庫在實踐中常見,《實施細則》又創造性地提出在深圳市統一的PPP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管理系統”)中增加PPP金融機構庫、PPP社會資本方庫。對PPP項目的參與主體進行統一管理的動機當然是好的,但是也引發了筆者的一些思考。
關于社會資本方庫,入庫標準是什么?是否會設置社會資本的資質、規模審查程序?未入庫企業還能否參與深圳市的PPP項目?入庫的企業可以獲得哪些支持和便利?以上細節《實施細則》未做說明。按照PPP相關規定,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只需要經過PPP采購程序,《實施細則》新設的入庫程序對于社會資本而言無疑增加了程序負擔。根據《實施細則》表述,入庫社會資本方要求“有實力、有意愿參與PPP項目建設運營、具有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行業開發建設運營資質、建設運營管理規范”,假設入庫時就對社會資本方的合法性、資質、能力進行審查,似乎有越俎代庖之嫌,“搶”了本該PPP項目資格預審環節干的工作。且可能無形中將潛在投資者劃分為“入庫社會資本方”和“未入庫社會資本方”兩個陣營,在PPP采購中造成采購人心理上的偏向,影響公平競爭。如果社會資本方庫申請即可加入,且無論入庫與否都不影響參與PPP項目,對于社會資本方而言,似乎也就沒有了入庫的動力,社會資本方庫恐形同虛設。
關于金融機構庫,《實施細則》未說明設立的目的,是要對參與PPP項目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還是要對PPP項目融資行為進行監管不得而知。在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下,各金融機構都“各就各位、名花有主”,再建立金融機構庫進行監管是否有必要且是否有效率值得商榷。況且隨著PPP融資渠道的拓寬,融資方式的組合更加豐富,金融機構庫的監管又能否滿足PPP實踐的需要呢?
三、項目儲備與論證:創新發起方式,PPP中心參與
根據相關PPP政策文件及實踐,PPP項目通常兩種發起模式:行業主管部門發起和社會資本發起,《實施細則》還賦予了深圳市發改委和財政委發起PPP項目的權力。這一創新對于涉及多個行業主管部門和政府職能部門的綜合性PPP項目的發起更具有積極意義。
對于項目論證程序,《實施細則》按項目類型不同在實施方案編制時分別采用不同的程序,分類安排將有利于節省項目完成前期程序的時間,推進項目快速落地。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實施細則》沒有繼續采用“政府投資項目”和“社會投資項目”的表述,PPP項目不同于一般的社會投資項目,PPP所提供的是政府負有供給責任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采用使用者付費的PPP項目是否就屬于社會投資項目尚不能下定論,《實施細則》對征求意見稿的這一修改可謂英明。
值得一提的是,《實施細則》在PPP項目的論證環節還引入了一個重要角色—PPP中心。從PPP項目入庫初審到項目監督和績效考核、項目檔案管理,多個環節都有PPP中心的身影。尤其重要的是,除交通、水務、城管及其他領域中專業性較強的項目,PPP項目的實施機構都將是PPP中心。通常而言,PPP項目的實施機構都是在具體項目具體授權確定,深圳市通過《實施細則》規定PPP實施機構這一做法頗為新穎。
相較于征求意見稿,《實施細則》對PPP中心的角色定位進行了進一步地梳理和明確,但是問題又來了,通常項目實施機構是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那么PPP中心是政府部門還是事業單位呢?《實施細則》做此規定后,具體項目中PPP中心作為項目實施機構是否還需要取得授權呢?
四、支持保障:配套制度創新
針對項目用地問題,《實施細則》中提出鼓勵社會資本方利用自有土地參與PPP項目,這一主張此前已在深圳市福田區和羅湖區的相關PPP文件中有所體現。從政策意圖看,社會資本方利用自有土地參與發起PPP項目對推動項目快速推進和順利進行、節約政府資金都有積極作用。但是這一政策的落地也有諸多細節需要考慮,如社會資本方最終未能中標,項目用地如何解決;項目合作期滿移交時土地如何處置等。
針對項目前期費用問題,《實施細則》提出“在前期工作過程中,經批準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項目,若已發生費用的可由實施機構按規定開展決算審計及財務決算批復,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委做好資金保障”,在PPP監管政策趨嚴的背景下,必然會有部分項目由于不符合PPP要求而變更操作模式,《實施細則》的這一安排尤為必要。
素來將效率、創新視為生命的深圳,在《實施細則》中也無處不體現效率和創新精神,如將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納入實施方案進行專章分析、建立聯審機制等。在不違反上位政策文件規定的前提下,《實施細則》對PPP項目的發起、實施、管理制度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創新,可謂竭盡“排列組合”、“刪繁就簡”之能事。但是這些創新的舉措是否切實可行、如何落實到實踐中還有待觀察。
PPP項目實施并無固定的公式可以套用,應當鼓勵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和實踐因地制宜制定實施細則。雖然近兩年來PPP新政頻出,監管趨嚴,但是并不意味著取消了地方政府創新的空間。類似深圳市這樣基礎設施建設已較為完善的地區,并不意味著PPP模式就沒有了用武之地。
至于PPP的具體操作,重點不是在現有的監管模式上做加法,而應當著眼于明確職能部門權責、加強政府部門協調、優化資源配置和程序協調,以激發各類社會資本參與PPP的積極性,同時提高PPP項目的實施效率。
常說世間安得雙全法,不負如來不負卿?PPP如何既保證規范又做出新意,也是擺在各級地方政府和PPP從業者面前的一道考題。
作者簡介:
靳林明,世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發改委、財政部雙庫專家。
操銘,世澤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主要執業領域為PPP、房地產及公司事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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