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應當歸誰所有?
現實操作中,有不少投標人在各個環節違反規定而被沒收相應的保證金,有投標保證金,有履約保證金,有質量保證金等等,今天,我們先來聊一聊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的歸屬問題!對于投標人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歸屬問題,業內人士各執一詞,不分伯仲,也都有道理,今天我們來細細分析一下:
首先,我們聊下什么情況下,投標保證金才會被沒收?基本所有的招標文件都會明確約定: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1)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后撤回投標的;
(2)在采購人確定中標人以前放棄中標候選資格的;
(3)中標后放棄中標、不領取或者不接收中標通知書的;
(4)由于中標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5)由于中標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交納履約保證金的;
(6)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7)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8)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
綜上所述,無論發生上面約定的1條或多條規定,投標保證金都將不予退還,進行沒收!
同時,我們還需要明確一個問題,投標保證金的作用和目的,設立投標保證金的目的,其實是防止投保人各種不合規操作,進而保障招標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保障措施。是保證采購活動能夠正常進行,保障各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
小編認為,不能單純的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歸屬問題,而應該區別對待,看投標人具體違反了什么規定而被沒收,而違反的規定又給誰造成了損失來具體判斷!
1:沒收的保證金歸屬財政所有
如果招標人的違法行為,被財政監督所發現并沒收,那么小編認為該保證金就應該歸屬財政所有,上繳國庫充公!
2:沒收的保證金歸屬代理機構所有
如果投標人的違法行為,給代理機構造成了損失,比如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后撤回投標等行為,作弊,串標,擾亂招投標工作而給代理機構造成了實質性的影響,或投標人違法放棄中標資格,代理機構又不得不重新招標,那么投標人的行為給代理機構造成了人力物力財力的影響,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就應當歸屬代理機構所有!用于彌補代理機構的損失!
3:沒收的保證金歸屬招標人所有
這種主要是中標人放棄中標資格或中標后不按約定簽訂合同的,但是代理機構又認為可以順延第二名投標人中標后,由此此行為給招標人帶來了實質性的影響(比如招標人對采購需求有時效性要求,沒有按時履約則確實會給招標人帶來實質性的影響),這種情況下,沒收的投標保證金就應當歸屬招標人所有,用來彌補招標人因投標人違法行為而受到的實質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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