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有效期制度探析
招標投標實務中,由于招標人忽視了對投標有效期的規定而導致投標被否決的情況經常出現。投標有效期的定義和作用是什么?是否適用“中止”規定?超過投標有效期的中標是否有效?超過投標有效期簽訂合同有效嗎?投標有效期的最短終點應在何處?本文圍繞上述問題展開了一些探討。
一、投標有效期的性質
投標有效期,是招標人為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定標、簽訂合同等工作而在招標文件中設置的最短有效期限,以此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在一定時間內保持有效。關于投標有效期的性質,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理論上存在爭議。
首先,它不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了該權利(即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是其實體權利依然存在。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或者依法延長。投標有效期不是訴訟中的時效,而是招標投標這一普通民事活動中的時效。
其次,它不是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過了此期間,實體權利消滅。例如,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不在六個月內行使該權利,就失去了優先權。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限,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說到底,除斥期間也是一種訴訟期間,投標有效期與其有本質的區別。
筆者認為,投標有效期是招標投標雙方當事人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中各自的權益而約定的期限,是可變期限,而非法定期限。投標有效期屬于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條款,是否決投標、中標無效的充要條件之一。設立投標有效期的目的,是為了保持投標文件在一定期限內的效力,是為了體現誠信、效率等契約精神。
二、投標有效期是否適用“中止”
所謂“中止”,是指某活動在進行的中途由于某種原因停止,有可能條件成熟后再繼續下去,也有可能不繼續下去。招標投標活動是市場行為,市場無時無刻不在發生著變化,不會因為任何自然或者人為的因素而暫停。作為保持投標文件有效性的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會隨著時間一分一秒地逝去,無法中止,直至耗盡。道理很簡單,招標人、投標人投標時能夠承受的市場風險是有極限的,一般在雙方認可的投標有效期內。在此期間內,市場的變化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原材料價格、人工成本等的變化,招標投標活動經歷的時間越長,招標人、投標人承擔的市場風險就越大。超過任何一方的承受極限,就會導致招標投標活動的失敗。因此,招標投標立法時充分考慮了市場經濟的特點,把權利還給市場主體,沒有對投標有效期設置“中止”這一技術環節。事實也是如此,即使從表面上把投標有效期人為中止了,其后所隱藏的市場經濟運行規律是永遠無法中止的。
年初發生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典型的不可抗力,許多正在運行的招標投標項目被迫暫停,但所有項目的投標有效期仍然隨著時間消逝,不會也不能被“中止”。
三、超過投標有效期的中標是否當然無效
由于有些招標人、投標人不重視投標有效期存在的意義,當投標有效期臨近甚至超過后依然在走評標、定標等流程,有的甚至還稀里糊涂簽訂了合同。
事實上,這是一種很危險的做法,一旦產生糾紛,會給招標投標任何一方產生不利的后果。因為超過投標有效期的中標是無效中標。前面分析過,投標有效期屬于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條款,且不適用中止。在評標時超過投標有效期的投標應當被否決,如果評標時或者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沒有被否決而中標,則中標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一條規定: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由此可見,超過投標有效期會導致中標無效,中標無效又會導致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對招標投標雙方是沒有約束力的。
《合同法》(《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同時廢止。)第二十八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發出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是要約,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是承諾。不難看出,超過投標有效期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只能視為新的要約。
如果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后簽訂合同之前超過投標有效期呢?也就是說中標是有效的,但簽訂合同時過期了怎么辦?筆者認為,此時不宜按原招標結果簽訂合同,即使簽訂了合同,其效力也是有爭議的(傾向為可撤銷合同),畢竟因超期而違背了招標投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四、投標有效期的提示義務由誰承擔
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中規定了投標有效期的提示義務人和起算點,即《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令第12號)第四十條規定: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上述兩個法條明確了這幾點:一是投標有效期的提示義務人是招標人。首先招標人應當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合理設置投標有效期,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提示所有潛在投標人,以供潛在投標人根據市場情況綜合分析,決定自己是否參與投標;其次,當不能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評標、定標時,應當及時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當不能在投標有效期內簽訂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中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此處嚴格遵守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合同這一法律規定,排除部分招標人、投標人人為拖延簽訂合同這一違法做法)。二是投標人不能主動發起延期請求。為了體現公正性,有延期需要時,由招標人向所有投標人發出延期通知。若允許投標人主動發起延期請求,對部分因故沒有請求延期的投標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三是是否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決定權在投標人而非招標人,投標人可以同意延期也可以不同意延期。作出這一制度設計的理由是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要更大一些。當期限將至時,投標人可以結合市場行情綜合分析自己當初的報價、施工方案等是否仍然可行,從而決定是否繼續參與競爭。此時,若同意則應該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原投標文件繼續有效;若不同意則可退出競爭,退回已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總之,招標人要高度負責,根據具體項目的招標投標進展情況精確研判,及時采取應對措施,確保在合同簽訂前投標文件的有效性,避免因此帶來的法律風險。
五、投標有效期設置多長為宜
談到投標有效期設置的長短,首先要弄明白投標有效期的起點和最短終點。法律法規對投標有效期的起點是有明文規定的,但對最短終點卻沒有明文規定。一方面是為了把權利還給市場主體,另一方面該有效期所經歷的過程和最短終點的確存在許多變數。起點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這點沒有任何爭議;最短終點應到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還是合同簽訂之日,存在較大爭議。筆者的觀點是——終點最短應到合同簽訂之日是合法、合理且安全的。目前雖然沒有法律法規相關條文支持筆者這一觀點,但從部門規章中還是可以找到依據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第30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明確將簽訂合同規定在投標有效期內進行。
明確了起點和最短終點,可以估算正常情況下(無因投訴舉報而暫停情況)從投標文件截止到簽訂合同最多需要37日。即使因投訴舉報而暫停,加上處理投訴舉報需要的最長時限,也可以在80日以內走完所有流程。同時,考慮到評標結果公示期間可能遇到法定節假日等特殊情況,將投標有效期設定為90天已經足夠。當然,也有個別比較特殊的項目,因評標時間可能較長或者防止其他極端情況的出現,將投標有效期設置為120天的。
投標有效期設置的長短因項目具體情況不同可以有所不同,但原則上宜短不宜長。招標投標活動效率越高,對經濟的促進作用會越大。把投標有效期盡量縮短,可以促使招標人盡快組織評標、定標、簽訂合同等各項工作,不僅可以加快推進項目的實施,還可以減輕對投標人的拖累,讓投標人有更多的精力參與到新的競爭之中,激發出企業無窮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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