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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修訂施工總包信用管理,分為四個等級,采取差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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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修訂施工總包信用管理,分為四個等級,采取差異化管理

西安:修訂施工總包信用管理,分為四個等級,采取差異化管理

為深入推進全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進一步優化調整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市住建局對《西安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箱請反饋至xazjj_jgc@xa.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信用公開征求意見”。

二、信函請郵遞至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業管理處(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西安建設大廈A座1303室),并在信封注明“信用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三、電話及傳真請反饋至:029-89136152。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3月19日。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2月18日

西安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健全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市場信用評價體系,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評價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和《住建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建筑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

第三條  (術語含義)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使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組織,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信息;所稱“評價實施單位”是指市住建局、各區(縣)住建局和開發區住建管理部門。

第四條  (評價原則)信用評價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用“分類采集、動態更新、系統排名、權威發布”的方式進行量化評分。

第五條 (職責分工) 市住建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制定全市統一的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建立完善“西安市住建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平臺”(以下簡稱“評價系統”),對全市各區縣、開發區住房建設管理部門信用評價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考核。向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本級信用共享平臺推送信用信息。

各區(縣)、開發區住房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通過“評價系統”認定、采集、審核、更新、公開和使用企業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  (信息構成)企業信用信息由基礎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七條  (基礎信息)企業基礎信息指企業注冊信息,主要包括企業資質類別、資質等級、統一信用代碼、注冊資金、承諾書以及系統設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條  (優良信用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備案合同金額累計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

備案合同金額累計信息是指企業在本市承攬工程項目備案合同價格的累計總額(以核發的施工許可證信息為準)。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的表彰獎勵等信息,具體包括質量類獎、安全類獎、科技類獎和承辦現場觀摩會、獲得表彰性通報、做出重要貢獻、重點項目引進等類型。

第九條  (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以行政處理認定的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強制、行政處理等。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條  (采集原則)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誰監管、誰采集,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優良信用信息由企業自行申報,并對其真實性負責;評價實施單位負責審核,并對其完整性負責;不良信用信息由評價實施單位負責填報上傳。

第十一條  (采集要求)所有采集錄入信用平臺的信用信息,企業或評價實施單位須同時上傳相應的認定文書:

(一)所有獲得獎項、承辦現場觀摩會、獲得表彰性通報、做出重要貢獻的良好信息采集,均以相關部門正式文件或官網公示信息為準;

(二)所有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均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第十二條  (基礎信息采集)企業通過政務服務網賬號登錄“陜西政務服務網(西安市)”(http://zwfw.xa.gov.cn),進入“西安市住建領域信用主體信用信息申報”辦件模塊進入平臺;首次登錄平臺的企業,應在認真閱讀《企業信用評價承諾書》后上傳附件,按照要求填報和完善企業基礎信息,并對填報和上傳信息真實性負責。企業自主錄入基礎信息并生效后,基礎分為100分。

第十三條  (備案合同額信息采集)備案合同額信息由評價系統通過關聯“施工許可審批系統數據庫”自動獲取,通過采集施工許可證信息,累計計算合同總金額并進行實時動態排名,自高到低對照相應規則賦分。

系統內未能關聯到的,企業可自行上傳備案合同等佐證材料進行認定。

涉及聯合體投標的,企業可按照建設項目合同約定的合同價占比計算合同金額,分別上傳佐證材料進行認定。

第十四條  (良好信息采集)良好信用信息由企業自行申報,評價實施單位在企業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過公示無異議后,系統按照評價標準自動給予加分。

第十五條  (不良信息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由評價實施單位在作出行政行為決定書后5個工作日內上傳,經公示無異議后,系統按照評價標準自動給予減分。

評價實施單位在收到或采集到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認定文書后,應及時錄入信用系統。省級及以上政府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建局負責采集并錄入評價系統。

第四章  評價方法

第十六條  (計算規則)信用分采用加減累計積分制進行計算,按照《西安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評分標準》(見附件)進行實時動態計算。即:信用分=基礎信息分+優良信息分-不良信息分,總得分上不封頂,總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計。

第十七條  (信用分轉化)充分考慮企業規模差異和分值質量,信用評價最終結果將進行百分制換算,通過科學運算,將原始信用分折算為標準值。

第十八條  (公開期規定)信用分值設置公開期,公開期結束后信息數據自動存檔,所加、減的信用分值自動清零。

(一)備案合同金額累計信息分值公開期為3年,滿3年的自動清零,公開期從施工許可證核發之日計算;

(二)良好信用信息分值公開期為6個月至24個月不等。起算時間為表彰獎勵文件簽署之日計算,公開期未進行申報的,評價系統不予追加分值;

(三)不良信用信息分值公開期一般為1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公開期從作出行政行為決定書生效之日計算。

第十九條  (“黑名單”范圍)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信用評價“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或個人執業注冊資格,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提供虛假材料投標,以行賄手段騙取中標,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相關責任主體受到行政處罰的或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負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的;

(三)存在違規轉包、出借資質行為,或者掛靠、借用資質投標,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或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

(六)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二十條  (“黑名單”采集)對存在第二十條所列行為的企業,評價實施單位要依法依規進行核實和取證,并做好認定材料的收集和記錄工作,錄入相關不良信用信息前應要求企業進行蓋章確認。

第二十一條  (“黑名單”管理)列入信用評價“黑名單”的企業,由市住建局通過評價系統對外公布,并且對照相應條款進行減分。列入信用評價“黑名單”期間,企業將不享受信用評價成果應用。

第二十二條  (“黑名單”期限)信用評價“黑名單”期限一般為12個月,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算。到期后,企業向評價實施單位申請修復,評價實施單位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審核后簽署意見,由市住建局通過評價系統予以信用修復。

第二十三條  (信用信息發布)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于每個工作日18時更新,發布當日企業的信用分、標準值、排名、信用等級和信用記錄。

第五章  信息維護、公示與異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信息維護)企業要及時對注冊信息進行更新維護,如需變更修改的,必須按照規范格式填寫《信用評價企業數據維護申請表》并附佐證材料,報市住建局審核。

第二十五條  (信息公示)經評價實施單位審核、上傳的信用信息將通過評價系統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信用信息不進行加、減分;公示期內無異議的,自下一工作日起予以加、減分;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按照異議處理流程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異議受理)企業對信息有異議的,需在公示期內提出;企業對本企業的信用信息提出申訴,須通過登錄企業端口進入系統,對相關異議信息提出申訴,并上傳由相關法定機關出具的佐證材料,不符合規定的申訴,評價實施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受理時限)評價實施單位應在企業提出申訴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予以處理;企業對評價實施單位處理意見不服的,應在收到處理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局提出復核。

第二十八條  (處理流程)企業對異議提出的申訴信息經確認屬實的,由評價實施單位負責申請糾錯辦理,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受理申訴后,填寫《評價管理部門糾錯申請表》并加蓋公章;

(二)將《評價管理部門糾錯申請表》掃描及佐證材料上傳評價系統;

(三)市住建局對上傳材料進行審核;

(四)審核通過并公示后,作出相應的數據處理。

第六章  信用預警與修復

第二十九條  (信用預警)信用預警是指評價系統對信用等級下調的企業發出的實時預警提示信息和對列入信用評價“黑名單”的企業發出的失信懲戒告知信息。

第三十條  (信用修復)信用修復是指信用主體在不良信息公開期限內,主動糾正不良信用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并通過評價系統提交修復申請,經評價實施單位審核、確認后,予以縮短不良行為減分信息公開期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不良信用信息等級劃分)按照不良信息性質、危害程度的不同進行等級劃分,共分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較重不良信用信息和嚴重不良信用信息三類:

(一)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性質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且能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簡易程序做出的行政處罰或能做出責令改正行政處理的信息,公開期一般為1年。具體包括:行政部門作出的責令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通知單、責令撤出作業人員通知單、責令暫時停止施工通知單、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等信息;涉及一般不良信用行政處罰信息可予申請修復,修復申請經審核通過后,不良行為減分信息的公開期可縮減至三個月;

(二)較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性質較惡劣、情節較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期一般為1年,具體包括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批評性通報、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等信息;涉及較重不良信用行政處罰信息可予申請修復,修復申請經審核通過后,不良行為減分信息的公開期可縮減至六個月;

(三)嚴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且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等行政處罰信息,具體包括行政部門作出的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涉及嚴重不良信用行政處罰信息不予申請修復,不良行為減分信息的公開期自行政處罰決定發出之日起算,公開期為1年。

第三十二條  (修復條件)申請信用信息修復的基本條件:

(一)未在社會產生嚴重負面影響,未對建筑市場造成重大影響及損失,且具備整改糾正條件的;

(二)行政處罰期已結束,企業已對不良行為進行糾正,或問題整改取得明顯成效,該行為的不良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的;

(三)信用修復申請人須提交《信用修復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材料;

(四)國家和省市規定可以信用修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不予復的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

(一)涉及嚴重不良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評價“黑名單”范圍的;

(二)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行為;

(三)30日內已對同一類失信行為申請修復1次的;

(四)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經評價實施單位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信用修復的。

第三十四條(一票否決)有以下情形的,信用評價在相應期限內計零分:

1.企業(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或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具體期限同行政處罰期限)

2.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或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具體期限同行政處罰期限)

3.企業(單位)停業整頓期間。

第三十五條  (修復程序)修復的基本程序:

(一)申請人向評價實施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2)并加蓋公章、問題整改佐證材料以及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證明材料等;

(二)評價實施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佐證材料進行核查,提出修復意見,填寫《信用修復意見書》(附件3)并加蓋公章,對擬同意實施修復的信息報送至市住建局;

(三)市住建局在收到《信用修復意見書》后,對評價實施單位同意實施信用修復的信息進行核查確認后,實施信用修復。

第七章  結果應用

第三十六條  (關聯招投標)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政府投資或國有投資(含國有投資占主導或控股地位)的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企業的信用分作為資信評審的重要依據,逐步拓展應用到評標評分,實施綜合評標評分辦法的,占企業評標總分的10%,并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涉及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分按聯合體企業中最低分值認定。

非國有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選擇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時,可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信用等級劃分)參照信用評價標準值設置企業信用等級,等級由高到低依次分為:A+、A、B、C四個等級,A+級為信用優秀企業;A級為信用良好企業;B級為信用一般企業;C級為信用較差企業。

第三十八條  (差異化監管)住建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信息記錄、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級對企業進行差別化監管。對列為A+、A級的企業將采取激勵扶持措施,鼓勵其做大做強,在日常監督巡查中簡化檢查頻次,并通過門戶網站、各類媒體向社會公示,對列為A+級的企業,將授予“西安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年度信用優秀企業”稱號;對列為信用B級、C級的企業將實行重點監管,列入動態核查的重點對象,并在日常監督巡查中加大檢查頻次。

第三十九條  (評杯創獎)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文明工地創建和“雁塔杯”評選。

(一)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企業可推薦直接申報市級文明工地驗收;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及其以上的企業可優先獲得承辦市級建設工地現場觀摩會資格;列入信用評價“黑名單”的企業,期間將暫停申報市級文明工地資格。

(二)信用評價等級A級及以上的企業由住建部門優先推薦參加“雁塔杯”評選;列入信用評價“黑名單”的企業,期間將暫停企業“雁塔杯”參評資格。

第八章  責任處理

第四十條  (信息采集責任)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定、發布工作,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保證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企業應對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審查責任。

第四十一條  (虛假信息處理)企業在信用評價管理活動中違反信用評價辦法或相關政策文件,提供虛假信息的,經調查核實后,將列為嚴重不良行為信息,予以撤銷相應加分,按照《信用評價減分標準》進行減分,并進行全市通報。

第四十二條  (評價實施單位責任)評價實施單位違反評價辦法或相關政策文件對企業進行信用評價的,由市住建局責令限期改正,由此造成投訴或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市住建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

評價實施單位工作人員擅自篡改信用信息或在信用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解釋機關)本《辦法》由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市住建局將定期對本《辦法》進行評估,并根據市場信用狀況和評價結果,調整完善信用評價標準,確保評價過程和結果合法合規、公平公正。

第四十四條  (實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統一標準

2.信用修復申請表

3.信用修復意見書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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