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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政府采購中心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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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表時間:2019-06-26 10:28【

《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縣級政府采購中心呈遍地開花之勢,本文從依法行政角度談一下對縣級政府采購中心合法性思考。

政府采購

一、縣級政府采購中心無設立依據

政府采購中心是通俗說法,其準確的官方用語應當叫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從《政府采購法》規定不難看出:

1.有權決定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組織是設區的市、自治洲以上人民政府;

2.地級市僅能設本級政府所需的集采機構,不能設縣一級集采機構。(這也符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根據以上推論,也不難看出,縣級政府采購中心不合法。

思考

縣級政府采購中心是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為何不合法呢?

回答

縣一級文件叫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政府采購法》,當兩者發生沖突時,上位法優先。

二、縣級集采目錄內采購需要與縣級政府采購中心不合法的矛盾

1.法律規定下,縣級集采機構有現實需求

《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2.法律規定下,縣級集采機構無合法地位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叢虎老師認為“首先,《政府采購法》并沒有授權縣級人民政府設立政府采購中心,加之我國公法領域應該秉承“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這樣設立縣級政府集中采購中心就沒有了明確法律依據;其次,根據國務院2007年頒布《地方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的規定,涉及職能部門和內設機構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和實質要求,否則組織設立就不合法。為此,個人認為只有滿足這兩項規定,縣級政府采購中心才能具有合法性。”(摘引自《縣級集中采購機構到底該不該設》政府采購信息報)

一方面,集采目錄內的必須由集采機構統一采購,另一方面,縣一級無權設立集采機構,這就是現實需求與法律規定之間的矛盾。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縣級如果也經授權確定了自己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那么縣級沒有集中采購機構,其目錄內的項目該如何完成?即使縣一級沒有被授權制定集中采購目錄,那也得執行上一級的政府采購目錄規定,其集采目錄內的政府采購又該如何完成?

三、如何解決矛盾

方法一:由地級市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

楊志堅律師認為“《政府采購法》對集中采購機構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發揮采購規模優勢,采用充分競爭的采購方式,獲得規模效益,降低采購成本,使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而縣區一級設立集中采購機構,意味著從上一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分流了部分采購,削弱了原本由于集中而形成的規模優勢。同時,還可能因此而增加政府采購的運營成本,這些無疑都和集中采購的精神及初衷相違背”。

此類操作適用于電子采購項目,所有項目網上審批,網上開標評標,網上實時監管。對于實行紙質采購目前來看,很多地方不適宜,比如內蒙古,縣與區、盟可能多達幾百公里,既不利于便捷采購人,提升采購效能,又不利于節約采購資金。

方法二:在無法實行網上全流程情況下,可以將縣級政府采購中心變成為市一級政府采購中心分中心

理論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五)整合平臺層級。各省級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發育狀況,合理布局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應整合建立本地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縣級政府不再新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已經設立的應整合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分支機構;個別需保留的,由省級政府根據縣域面積和公共資源交易總量等實際情況,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要求在縣級層面開展交易的公共資源,當地尚未設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原交易市場可予以保留。鼓勵整合建立跨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各省級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通過加強區域合作、引入競爭機制、優化平臺結構等手段,在堅持依法監督前提下探索推進交易主體跨行政區域自主選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分中心的設立解決了縣級政府采購中心合法性地位問題,有利于緩解目前突出矛盾,待電子采購全面實施后,分中心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此文關鍵字:政府采購 采購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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