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停工期間滯留工地人員的工資或生活費計入工程造價,由發包人承擔!上海明確!
疫情停工期間滯留工地人員的工資或生活費計入工程造價,由發包人承擔!上海明確!
日前,上海市住建委發布《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建設工程履約及工程造價相關事項的指導意見》,具體如下:
一、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
本市3月份以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及市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二、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
對于雖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但建設工程合同可以履行的,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對于合同雖可履行,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的規定執行;對于建設工程合同不能履行或建設工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的規定執行。
三、關于建設工程的工期
建設工程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未約定的,雙方應當協商,合理順延工期。
發包人不得以工期緊張為由要求或者變相要求承包人未經報備、未落實防疫措施擅自復(開)工;不得為搶工期、趕進度而壓縮合理工期。發包人確需在合理工期內趕工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按規定重新編制相關施工方案,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因趕工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四、關于建設工程成本增加的處理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工損失或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產生的口罩、測溫計、隔離服、面罩、消毒物品、核酸(抗原)檢測(社會統籌的除外)、臨時隔離用房及其他防疫設施、現場防控人員費等費用,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計入工程造價,由發包人承擔。
停工期間滯留在工地上的人員工資或生活費應按本市人社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計入工程造價,由發包人承擔。
建設工程復(開)工后,因人工、材料和機械設備價格上漲等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可參照本市建設工程人材機價格波動風險防范的相關規定,合同雙方協商簽署補充協議。
建設工程復(開)工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需要隔離觀察的,隔離期間的人員工資應按本市人社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尚未招標或未簽訂合同的工程,發包人應充分考慮疫情防控對工程項目的影響,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增加疫情防控費用。
五、關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履約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損失或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責任方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一方當事人由于管理不當等原因導致疫情發生或擴散的,責任方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建設工程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材料;合同未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
六、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爭議的解決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按照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渡難關精神,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市或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以化解矛盾糾紛,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依約提起訴訟。
七、關于復工復產后建設工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相關企業的服務和指導,幫助企業解決遇到的實際困難。對滿足屬地疾控部門和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復(開)工條件要求的工程項目,發承包雙方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切實按照相關規定強化工地現場實名制管理、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工地現場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可控。
下一篇: 廣州:在招投標領域全面使用在線... 上一篇: 財政部:400萬元以下的工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