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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國企投資項目為重點,5月20日起開展拖欠工程款專項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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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國企投資項目為重點,5月20日起開展拖欠工程款專項整治!

近日,福建省住建廳發布了關于印發《深化推進在建項目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問題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明確:

整治目標:

以政府投資和國企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為重點,深化推進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整治。

力爭到2022年10月底工程項目全面落實實名制信息化、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等保障制度,實現大數據監管全覆蓋。

整治重點: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政府投資項目已完工不竣工驗收、已竣工驗收不結算審核、已結算審核不支付工程款的問題。

施工總包單位未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化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等制度。

整治措施:

1.實施重點專項行動。

開展欠薪案件線索“月月清”行動,及時高效處置欠薪問題線索。

2.加強信息化監管。

發揮省勞動監測預警大數據平臺作用,將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未到崗履職納入《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予以扣分;

強化勞動監測與建筑市場聯動管理,以項目管理人員不到崗履職為線索,嚴厲查處工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

3.強化部門聯動協作。

對人社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施工企業,由同級住建部門納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并予以信用評價扣分。

對人民法院移交的建筑市場違法行為案件,住建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納入信用評價等舉措予以查處。

及時將發現的地方財政、國有企事業單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線索移送同級工信部門處理。

發現政府投資和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存在“完工不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結算審核、結算審核不支付工程款”問題,應當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予以曝光,移送同級有權部門處理并抄送同級紀檢監察部門。

對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按規定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項目。

4.完善長效機制。

推進部分地區開展施工過程結算試點,總結經驗并全省推廣。

將項目實施施工過程結算、工程款支付擔保等事項寫入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固化防欠制度。

時間安排:

1.方案制定階段(5月20日前)

2.專項整治階段(5月20日至9月)

堅持邊查邊改,督促欠薪欠款項目及時撥付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推動完工項目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項目開展結算審核、結算審核項目及時支付工程款。

督促項目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等制度,并將制度落實情況上傳至省勞動監測預警大數據平臺。

3.驗收鞏固階段(10月底前)

擴展閱讀

如遇到有地方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請立即把這五份中央文件轉給他們!

01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2020年7月5日國務院頒布第728號令《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中小企業被拖欠的款項及時支付,《條例》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的,將對機關、事業單位追究責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禁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02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辦法(暫行)》

2021年9月,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辦法(暫行)》公開征求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或者遲延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可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提起投訴。

上述部門應當建立便利、順暢的投訴渠道,并向社會公布。

受理投訴部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將投訴材料轉交給有關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處理投訴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并反饋受理投訴部門。最長不超過90日。

受理投訴部門對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開曝光。經調查、核實,依法認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處理投訴部門在調查、處理投訴的過程中,發現被投訴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存在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情形的,應將相關情況告知受理投訴部門,由其轉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備注: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建筑業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為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

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03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發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規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條例》正式明確了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屬地責任,特別是建設單位應擔的責任。

1.政府項目資金不到位導致拖欠的: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

逾期不撥付的,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

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2.壓實建設單位9項責任:

建設單位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政府項目包括國有企業項目,如果沒有資金不得立項,沒有資金不得開工。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約定人工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因爭議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3.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建設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4.施工總承包單位職責:

按照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存儲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轉包導致拖欠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與建設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5.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6.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7.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8.該《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04 《政府投資條例》

2019年4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政府投資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05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19年10月23日,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點有:

第三條 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第六十九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

(六)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

(七)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第七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法開展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二)違法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四)不向社會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

(五)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好的政策

更要有好的執行!

希望各地能明正典刑,

對“頂風”拖欠的單位強制執行,

讓中央的政策徹底落地!

文件原文:

以政府、國企投資項目為重點,5月20日起開展拖欠工程款專項整治!

深化推進在建項目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問題專項整治方案

按照省紀委監委鞏固提升“點題整治”工作要求,“整治在建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權益”為15個深化推進項目之一。為深化推進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在建項目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問題整治,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標

以政府投資和國企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為重點,深化推進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整治,堅決查處欠款欠薪行為;強化欠款欠薪源頭治理,推進工程項目落實各項防欠治欠長效制度并實行信息化動態監管,力爭到2022年10月底工程項目全面落實實名制信息化、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等保障制度,實現大數據監管全覆蓋。

二、整治內容

(一)整治重點

1.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政府投資項目已完工不竣工驗收、已竣工驗收不結算審核、已結算審核不支付工程款的問題。

2.施工總包單位未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化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等制度。

(二)整治措施

1.實施重點專項行動。開展建筑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嚴格依照《福建省建筑市場行為監督檢查工作辦法(試行)》(閩建〔2017〕8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查處違法發包、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開展欠薪案件線索“月月清”行動,及時高效處置欠薪問題線索,推進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2.加強信息化監管。發揮省勞動監測預警大數據平臺作用,做好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動態考核項目農民工實名登記及考勤情況、項目管理人員到崗履職、農民工工資按時發放、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落實情況;探索運用實名制監測分析成果,將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未到崗履職納入《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予以扣分;強化勞動監測與建筑市場聯動管理,以項目管理人員不到崗履職為線索,嚴厲查處工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

3.強化部門聯動協作。各級住建部門和人社部門加強部門協作溝通,及時有效化解欠款欠薪糾紛隱患。對人社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施工企業,由同級住建部門納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并予以信用評價扣分。對人民法院移交的建筑市場違法行為案件,住建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納入信用評價等舉措予以查處。落實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工作聯動機制,及時將發現的地方財政、國有企事業單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線索移送同級工信部門處理。發現政府投資和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存在“完工不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結算審核、結算審核不支付工程款”問題,應當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予以曝光,移送同級有權部門處理并抄送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對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按規定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項目。對監管責任不落實、成效不明顯、欠薪問題突出的,應按照《福建省根治欠薪工作約談制度》有關規定約談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

4.完善長效機制。推進部分地區開展施工過程結算試點,總結經驗并全省推廣;將項目實施施工過程結算、工程款支付擔保等事項寫入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固化防欠制度。指導各地完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等制度,構建上下一體、整體聯動的根治欠薪制度體系。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資金監理制度,加強工程款項及資金異常情況監測,監督工資專用賬戶制度落實,進一步保障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健全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調整違法行為評價指標,加快形成“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三、工作安排

(一)方案制定階段(5月20日前)

各級住建部門要聯合人社部門,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確量化目標、責任分工、工作舉措和進度安排。

(二)專項整治階段(5月20日至9月)

各級住建部門和人社部門要對照整治重點,對在建項目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建立欠薪欠款臺賬,明確化解時限,責任到人。堅持邊查邊改,督促欠薪欠款項目及時撥付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推動完工項目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項目開展結算審核、結算審核項目及時支付工程款。督促項目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等制度,并將制度落實情況上傳至省勞動監測預警大數據平臺,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針對整治過程發現的問題,分析原因,健全防欠治欠長效制度措施。

(三)驗收鞏固階段(10月底前)

梳理形成“問題(整改)清單、制度清單、成果清單”三項清單,并逐級匯總上報。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組織領導。省住建廳、省人社廳成立省工作專班,由省住建廳分管領導任組長,省人社廳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省住建廳建筑業處、省人社廳勞動保障監察局負責日常整治工作。各地參照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堅持問題導向,嚴格分類實施,對照清單逐項抓實,堅決整治到位。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設區市住建、人社部門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區)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和督辦,建立系統上下聯動整治工作機制,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屬地責任,以問題為導向,嚴格分類實施,一項一項整治,一個一個攻堅,從源頭解決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問題。

(三)實施開門整治。各級住建、人社部門要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設置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問題專項整治專欄,動態公布整治情況,接收群眾反映問題和建言獻策,回應群眾訴求。加強行業宣傳力度,總結正面案例,通報一批惡意欠款欠薪案件,在行業形成威懾作用。

(四)深入督促落實。省住建廳、人社廳組織對各地整治進展進行專題督促,對投訴舉報集中、問題較多的地方和單位進行重點督導,對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實、整治不徹底的,堅決予以點名通報。各設區市住建部門會同人社部門于每月25日向省工作專班報送當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并提供整治工作臺賬、線索臺賬;10月20日前報送深化整治工作總結報告和三項清單。

附件:

1.《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專項整治工作臺賬表》

2.《拖欠工程款情況線索臺賬表》

3.《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線索臺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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