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6月1日起,招標公告中應寫明:不要求中標人設立分(子)公司!
近日,福建省住建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招投標領域強制要求中標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子)公司行為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寫明“本招標項目不要求中標人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分(子)公司,中標人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附原文:
關于進一步做好招投標領域強制要求中標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子)公司行為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我廳于今年2月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函〔2021〕36號),部署開展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問題整治工作。現根據《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整治招投標領域強制要求中標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子)公司行為的函》(閩發改法規函[2021]144號)的要求,就進一步做好整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高度重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領域強制要求中標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子)公司行為的問題,積極采取措施創造公平開放的招投標市場環境。出臺規范性文件時,應當加強合法性審查,及時清理違反公平競爭的規定。
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會議紀要、地方政府或部門文件為由,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設置要求或變相要求設立分(子)公司的條款。變相要求的條款包括要求中標人在當地納稅,在后續辦理項目審批手續或撥付工程款項時以此為由要求企業設立分(子)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寫明“本招標項目不要求中標人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分(子)公司,中標人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在《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功能需求的通知》(閩建筑〔2017〕42號)的基礎上,增加招標文件關鍵詞搜索內容,對于設立分(子)公司此類關鍵詞推送至省行政監督平臺并提醒招投標監管部門。
三、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屬地化監管原則加強招標文件備案審查,對于要求或變相要求設立分(子)公司的條款,應當發出整改通知書并予以招標代理機構信用扣分。對于市場主體反映的此類問題,應當及時核查并嚴肅處理。各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要加強層級監督檢查,將此類問題作為招標環節的監管重點。省廳將依托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行政監督平臺抽查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發出的招標文件,對仍存在此類問題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應提出而未提出整改意見的住建主管部門予以全省通報,并曝光要求設立分(子)公司的責任單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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