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又一個注冊證書大改!取消專業及工作年限要求,成績滾動周期2年變4年!住建部征求意見……
2021年7月30日住建部官網發布關于征求《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將迎來大改,此次調整重點如下:
1.取消了專業及工作年限的要求。(小編注:現行的報考條件需要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比如工業與民用建筑、建筑經濟等專業學歷,并且需要具備相關工作年限)
2.根據合格成績管理滾動有效期限與應試科目數量一致的原則,將成績滾動周期由2年調整為4年。
3.持有新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擬實際從事房地產估價或者土地估價業務的,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注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審核。自然資源部在規定時間內對注冊申請提出不予注冊的意見并說明理由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不予注冊。經審核通過的,頒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印的注冊證書。
4.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置4個科目,分別為《房地產制度法規政策》《房地產估價原理與方法》《房地產估價基礎與實務》《土地估價基礎與實務》。
5.取得新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并已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既可以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也可以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實施行業監管;出具土地估價報告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實施行業監管。
6.原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和原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效力不變。同時取得上述兩本證書的人員,可直接換領新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
此外,為保持相關工作的連續性,考試報名、收費、組織實施等具體考務工作按現行模式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征求《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共同起草了《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們意見,請于2021年8月20日前將意見函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
聯系電話:010-58934081(兼傳真)
電子郵箱:ZLSD@mohurd.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請在信封上注明“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字樣),郵編:100835。
附件:
1.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
2.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3.起草說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1年7月28日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隊伍建設,加強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行業管理,保護房地產估價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估價師,是指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房地產估價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實行統一考試、統一注冊、分工監管。
房地產估價師英文譯為Real Estate Appraiser。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制定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并按照本規定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五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組織。
第六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置4個科目,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房地產制度法規政策》《房地產估價原理與方法》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制、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分別負責《房地產估價基礎與實務》《土地估價基礎與實務》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制、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審定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司局會同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組成,具體負責考試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考試辦公室設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
第九條 具備下列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
第十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管理機構頒發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印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報考人員的學歷等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審核。對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國家對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擬實際從事房地產估價或者土地估價業務的,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注冊。經注冊后,方可執業。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對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申請進行審核。自然資源部在規定時限內對注冊申請提出不予注冊的意見并說明理由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不予注冊。
第十四條 經審核予以注冊的,頒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印制、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立健全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信息平臺,在規定時限內將全部注冊結果推送至自然資源部。
第十六條 對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按照注冊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七條 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或者土地估價業務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標準,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房地產估價的準則和標準,自然資源部負責制定土地估價的準則和標準。
第十九條 已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既可以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也可以出具土地估價報告。
房地產估價師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實施監管;出具土地估價報告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實施監管。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監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條 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或者出借注冊證書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注冊證書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師依據職業能力開展工作,應當在本人承辦的估價報告上簽名,并承擔相應責任。
對出具虛假估價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重大差錯的估價報告的房地產估價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行業組織的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之前,取得的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效力不變;同時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和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換領本規定的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可以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對應初級或者中級職稱,并可以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負責公布考試大綱,發布考試通知,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公布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名單等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委托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會同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承擔《房地產制度法規政策》《房地產估價原理與方法》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寫、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托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承擔《房地產估價基礎與實務》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寫、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委托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承擔《土地估價基礎與實務》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寫、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組織、發放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等具體考務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考試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第六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4個考試科目,方可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符合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應當按照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準考證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照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自治區首府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審題、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報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條 考試組織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經國務院同意,2017年9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將房地產估價師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實施。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統一考試、統一注冊、分工監管、新老銜接”的原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起草了《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和《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二、主要內容
1.是關于考試科目設置。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置4個科目,分別為《房地產制度法規政策》《房地產估價原理與方法》《房地產估價基礎與實務》《土地估價基礎與實務》。
《房地產制度法規政策》《房地產估價原理與方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委托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以下簡稱中房學)會同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以下簡稱中估協)承擔編寫考試大綱、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房地產估價基礎與實務》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托中房學承擔編寫考試大綱、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土地估價基礎與實務》由自然資源部委托中估協承擔編寫考試大綱、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2.是關于報考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可報考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取消了專業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3.是關于合格成績滾動周期。根據合格成績管理滾動有效期限與應試科目數量一致的原則,將成績滾動周期由2年調整為4年。
4.是關于統一注冊。持有新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擬實際從事房地產估價或者土地估價業務的,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注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審核。自然資源部在規定時間內對注冊申請提出不予注冊的意見并說明理由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不予注冊。經審核通過的,頒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印的注冊證書。
5.是關于分工監管。取得新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并已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既可以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也可以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實施行業監管;出具土地估價報告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實施行業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加強監管信息共享。
6.是關于新老銜接。原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和原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效力不變。同時取得上述兩本證書的人員,可直接換領新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
此外,為保持相關工作的連續性,考試報名、收費、組織實施等具體考務工作按現行模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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