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知識之評審打分表是否必須向社會公開?
某工程招標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有投標人提出異議,要求將本項目的評標報告和評委評審打分表一并公開。請問評標結果公示時,評審打分表必須要向社會公布嗎?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7年第10號)第六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該條款提到了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評標情況,但未明確是“評標組織情況”還是“包括評審打分、中標候選人推薦等評標細節”。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該法條將“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明確列為評審保密事項,不得對外透露。結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個人認為:評標結果公示時,無須向社會公眾公開評審專家的詳細打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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