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評審標準有五項原則你清楚嗎?
綜合評分法是政府采購一種重要的評審辦法,而合法、科學、合理地設定評標標準或評審標準又是做好綜合評分工作的前提和關鍵。政府采購評標或評審標準的制定應當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則,以確保評標標準或評審標準的合法性、合理性與科學性。其中,有5項原則需要注意。
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計分原則
在政府采購實務中,將《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作為加分事項的現象大量地存在著。譬如,有的一方面在招標公告中規定“供應商擬任的項目負責人須為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另一方面又在評標標準商務部分中規定“供應商擬任的項目負責人為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加1分”。該項加分規則顯然是錯誤的。如果采購人確有此方面的要求,而且此項要求符合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那么,該條加分規則可表述為:“供應商擬任的項目負責人須為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項目機構組織每增加1名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加1分,最多得2分。”為什么不得給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加分呢?其實,這個道理很簡單。所謂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指的是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門檻條件,只有具備了這一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方能參加相應的政府采購活動,而評標或評審是在供應商滿足了資格條件且通過了符合性審查基礎上的綜合評分,依據形式邏輯的一般要求,這里的“基礎上”當然指的是“基礎”以上的商務、技術等因素,而“基礎”之本身是不應當作為加分項的。
客觀因素最大化原則
無論是評標還是評審,從評判對象的屬性來看無外乎為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兩個方面。一般來說,主觀因素指的是評標人或評審人的評價易受評標人或評審人主觀意志控制或影響的因素,其載體包括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標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其他方式政府采購響應文件中的技術部分,諸如建設工程監理招標中的監理大綱,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的施工組織設計,以及服務類政府采購中的工作方案等。客觀因素指的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某種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物品,并以此作為評判某種情況存在與否的參照因素。譬如用來證明供應商獲獎、類似業績的榮譽證書、表彰決定、供應商中標結果公示或成交結果公告、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等等。出于公平和公正的需要和考慮,在設置評標或評審標準的時候,應該盡可能多的將客觀因素作為評判的對象,以防止評標人或評審人利用手中的權利,干擾和影響評標或評審的結果。
報價低廉優勢原則
在同等質量、同等服務、同等條件下,報價低的供應商應具有更大的競爭優勢,這是一個硬道理,也是政府采購的終極目標和結果公正的必然要求。大量的實踐表明,如果將報價的權重設置的比較低,那么供應商之間的報價懸殊體現在具體得分上其差距并不大,如按照財政部的規定,競爭性磋商中的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在不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的前提下,將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作為磋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供應商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磋商報價得分=(磋商基準價/最后磋商報價)×價格權值×100;項目評審過程中,根據這一規則,如果將價格權重設置在10%,供應商的報價即使相差兩倍,其得分僅相差零點幾分。因此,在設置報價比重的時候,我們應當盡量將其設置在一個較為合適較為合理的水平線上,譬如競爭性磋商中的服務類報價以設置為20%為宜。
主觀因素量化相對細化原則
鑒于主觀評審因素靈活性大、主觀參與程度高的這一特點,在設置評標或評審標準的時候,我們應盡量地將主觀因素及其對應的分值細致化。譬如,在競爭性磋商文件中將技術標即工作方案(假定滿分28分)細分為四個部分,即方案內容(滿分10分)、工作流程(滿分10分)、項目管理制度(滿分2分)、組織協調工作(滿分6分)。
方案內容完整,符合有關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行政規章有關此項工作的要求。內容完整,符合要求的,得7-10分;主要內容未遺漏,基本符合要求的,得4-6分;遺漏主要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得0-3分。
工作流程和具體操作方法,科學合理7-10分,基本符合4-6分,不符合0-3分。
項目機構應建立建全管理制度,包括質量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內容全面、針對性強的,得2分;內容不完整、有一定針對性的,得1分;其他,得0.5分。
協調與采購人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關系,方法明確、內容有針對性、措施得力的,得4-6分;主要方法未遺漏、針對性較強、措施可行的,得2-4分;遺漏主要方法,針對性不強、措施不力的,得0-2分。
如此這般,檔次分得多一些,那么,每檔得分的最大值也就會小一些,給分的幅度與主觀彈性就會小一些,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評標人或評審人的自由裁量權。當然,主觀評判因素的量化并非越細越好,而是以恰如其分為宜,其衡量標準是,既能有效地防止評標人或評審人的主觀臆斷,又便于操作且滿足評判工作應當具有的效率。
重點考察項目機構實力原則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人們常常喜歡將供應商的獎項和業績作為商務標的主要內容甚至全部內容。其實,這是沒有根據的,也是不切合實際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人員流動性較大,供應商的榮譽和業績在大多情況下與項目機構組織的實力并無太多的關聯,這是其一;其二,即使少數企業的人員基本穩定,也不足以表明該企業的榮譽和業績與項目機構組織存在必然的關聯性。然而,政府采購的目的就是要挑選到最合適的最有實力的項目機構組織,而絕不是頭上的光環很多、看起來條件優越的供應商。
鑒于如此,我們應當做到兩點,一是將項目機構組織負責人職稱特別是執業資格、獎項、執業經歷特別是類似工作業績作為商務標的主要內容,二是強調和強化項目機構組織;其他成員職業、執業資格與獎項、業績。
例如,可將招標文件的商務標(假定滿分45分)分為四個方面,即項目負責人(滿分18分)、項目機構專業人員的配備(滿分9分)、供應商類似項目業績(滿分9分)、企業認證與榮譽(滿分9分)。
對項目負責人評分分為四部分。
第一部分,學歷、執業資歷與職稱(滿分6分):具有相關專業碩生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得2分;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享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名譽會員”稱號的,加1分;未享有的不加分;系“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資深會員”的,加0.5分,不是的不加分;既享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名譽會員”稱號又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資深會員”的,加2分。具有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職稱(即正高)的,得1分;教授級高級職稱(即正高),得2分;高級工程師(副高)職稱,不得分。
第二部分,類似業績(滿分4分):擔任過同類型項目負責人,每項得1分,最高得4分。
第三部分,項目獲獎情況(滿分4分):擔任過負責人的項目獲省級及以上的表彰,每項得1分,最高得4分。
第四部分,個人獲獎情況(滿分4分):項目負責人獲省級及以上的表彰,每項得1分,最高得4分。
對項目機構專業人員的配備的評分分三部分,項目機構人員數量配備(滿分3分):項目機構的人數不少于3人,項目負責人以外的其他組成人員均應具有會計師職稱,每增加1名會計師,得1分,最高得3分;專業人員職稱與注冊資格結構(滿分6分):項目負責人以外的組成人員,每有1人具有高(含副高)級職稱的,得1分,最高得3分;項目負責人以外的組成人員,每有1人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得1分,最高得3分。
對供應商類似項目業績的評分包括自2015年以來至少有1項類似業績,每增加1項,得1分,最多得5分;自2015年以來受到省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表彰的項目,每項得1分,最多得4分。
對企業認證與榮譽的評分包括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且在有效期內,每項得1分,最高得3分;企業自2015年以來被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為“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每項得1分,最高得3分;沒有不得分;企業自2015年以來獲副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表彰,每項得1分,最高得3分;沒有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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