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現狀及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對評審專家的選聘、培訓、抽取、使用、監督管理、解聘等過程需要有一整套科學合理的方法和措施,下面就目前評審專家的現狀、存在的問題以及加強管理的針對性措施談談個人的看法。
一、評審專家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各省、市、縣都建有獨立的評審專家庫,庫內的專家選聘只通過簡單的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等方式選聘,有的省、市和地區也有簡單的培訓和考核,但評審專家的業務素質良莠不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對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不了解。
大家聽到“專家”兩個字,就會想到專業技術方面,會想到學歷、職稱、執業資格等條件,而不會想到這些專家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程度有多少。其實評審專家在評標、談判、磋商與詢價過程中不僅僅要對投標文件的符合性、響應文件的資格性和符合性以及技術部分進行審查和評價,還要對采購文件進行審核;《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六十五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評審專家怎樣才能發現采購文件內容有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有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的歧義和重大缺陷呢?那就要求評審專家不僅要了解采購文件中的技術要求,還更要熟練掌握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評審專家都是從社會各部門選聘過來的,他們除了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外,一般是很少接觸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知識的。例如,某項目采購過程結束后在實施過程中發現,評審專家在評標過程中符合性檢查出了問題,未發現中標單位技術參數中的重大偏差,使該項目無法繼續實施。情況反應到代理機構,代理機構不向財政監管部門報告竟然單獨組織原評審專家對該項目進行復審,最終出現了評審專家讓中標單位補寫相關承諾繼續實施的錯誤做法。符合性審查錯誤是不屬于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提請本級財政部門對評審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并作出處理決定。在復審過程中沒有任何評審專家對這種情況提出疑義。
(二)專業技術不專。
選聘來的專家應該都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甚至在很多行業都是技術和學術上的“領頭人”,但在實際評審過程中,技術精湛的專家雖然有但是很少。由于政府采購項目類別、品種繁多,相比工程類要復雜得多。采用綜合評分的項目,由于規定了評分的辦法和要求并進行了得分量化,評審專家還能應付,但遇到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等技術復雜、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和具體要求的項目就不知道如何下手,有的連談判、磋商的程序都免了,直接進行二次報價。還有許多評審專家不管項目會不會評、能不能評,抽到就來,存在著“濫竽充數”的現象。《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的并非如此。
(三)對所評項目責任心不強,有廢標走人的現象。
有的評審專家到了評標現場后,如果發現投標單位只有三家,就先查投標文件有沒有瑕疵,一發現有瑕疵也不對照招標文件的無效標條款,立刻判定投標供應商投標無效,該項目廢標,沒有仔細研究判定是否合理。這里有許多問題屬于澄清的范圍,甚至有的無效標判定造成了投標供應商不服,甚至出現了供應商不讓評審專家離場的現象。有的評審專家姍姍來遲,還有評審專家有事早退,提前在評審資料上簽好名字,讓其他專家或代理機構填寫結果。很多項目評標結束后,代理機構發現記錄評標過程的記錄紙上一個字也沒有或簡單劃幾個字的評委不在少數。
(四)對標后出現的問題推諉,有逃避責任的現象。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財政部第74號令《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履行配合采購人、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質疑、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等義務”。而事實上,評標結束后,這些問題基本都是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的事了,需要評審專家配合時,一般以“沒有時間、我不知道、評標結束了不關我事”等理由推諉了事,逃避責任和義務。有的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了問題,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組織復審后,依然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索要評審費。也有的地方把專家萬能化,例如,政府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增加另外的貨物和服務出現了重大變更的情況,也要專家進行論證簽字,把非法的事情變成合法化,有的專家很樂意參加這類認證,殊不知這類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二、評審專家管理既要治標,也要治本
(一)利用各種方式方法對選聘的評審專家進行培訓。
培訓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定期培訓可以分為上、下半年各一次(次數多了會影響效果),采用集中培訓的方式,提前公布培訓的時間、計劃和培訓內容。培訓以集中上課為主,邀請監管部門、專業院校、代理機構的相關專家授課,以講解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典型案例為主。授課結束后,對所學知識現場考試,當然考試不是目的,也不需要上綱上線,只是檢驗學習效果。考試以選擇題、判斷題和案例分析為主。通過集中學習和考試,有效提高評審專家的基礎理論水平和處理疑難問題的能力。不定期的培訓則可以利用微信群、QQ群等聊天方式,發布一些短小精悍的政府采購相關業務知識的文章、講座、電子報摘錄、案例分析和討論等,激起大家學習、討論和參與的熱情。
(二)加強對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財政監管部門對大型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全場跟蹤,全程監管;其他項目實行不定期突擊檢查。每月堅持組織人員對備案資料進行核查。檢查的主要內容除了法律、法規對評審專家禁止的行為外,還有:(1)有無遲到、早退和冒名頂替的現象;(2)有無草率判定無效標、廢標的現象;(3)有無不獨立評審的情況;(4)有無一個專家分工只評一家投標單位,然后匯總互抄得分情況最終形成評標結果的現象;(5)有無同意投標人主動澄清的現象;(6)有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項目進行復評的現象;(7)有無讓代理機構代替評審專家填寫表格、計算分值、編寫無效標通知等越權現象;(8)有無在招標方式的評審過程中通過使用承諾的方式改變投標人實質性響應內容的現象;(9)評標記錄有沒有敷衍了事甚至空白紙的現象。
(三)按項目對評審專家的評標過程進行打分。
每一個項目評審結束后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監管部門對每一個評審專家進行打分,可以采取五分制或十分制。打分的主要內容有:(1)法律、法規熟練程度;(2)專業技術掌握情況;(3)評審態度及責任心;(4)評審紀律的遵守情況(有無遲到、早退和中途離場現象);(5)評標記錄的內容完整、記錄工整。打分表匯總后累計分值,通過出場次數和得分情況對評審專家進行評比納入評選優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條件;每年可以通過采購人、代理機構推薦以及上述得分條件評選出一定比例的優秀評審專家,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以資鼓勵,從而達到表揚先進、激勵后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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