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項目中供應商超范圍投標,可以被判無效投標嗎?
某供應商投標一個政府采購項目,但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卻沒有包含本項目內容,是否列為無效投標?
對此問題,政府采購業內資深專家表示,相關法規并不禁止供應商超經營范圍參與政府采購項目,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采購項目看重供應商履約能力
通常情況下不能簡單地直接認定該供應商投標無效,因為政府采購項目主要看重的是供應商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如果供應商履約能力能夠完成采購項目,是可以超經營范圍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對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其中并沒有明確供應商不能超經營范圍參與政府采購項目。劉亞利分析說,在現實中企業超經營范圍經營業務的現象比較普遍,特別是一些大企業,業務繁多,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未必把每項業務都列進去,政府采購項目更看重供應商的履約能力。
違反限制特許禁止經營的除外
有人表示,《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供應商超經營范圍經營是否與該條款相抵觸。
專家解釋說,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總則》已經沒有了此條款,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已沒有要求企業法人應當在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因此,供應商是可以超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當然也有個前提條件,那就是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比如,食品、藥品、媒體、出版等行業都需要獲得行政許可才可以經營。
國家鼓勵企業跨行業超經營范圍經營業務,除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項目,國家相關法規并沒禁止供應商超經營范圍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所以采購代理機構在制作采購文件時不要把經營范圍列為資質要求,以免引起供應商的質疑、投訴,從而影響采購項目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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