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中,超期的投訴不予受理該怎么辦?
案情
某省政府采購中心受某醫科大學委托,就旋轉通風籠具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3年11月21日,評標結果為因投標人不足三家而廢標,并于當日公示中標信息的內容為“廢標,投標人不足三家。”
標2014年3月10日,某科技公司向省政府采購中心提交了《對中標結果的質疑書》,提出如下質疑:
1.要求公開評標委員會評委的工作單位;
2.采購項目為何開標并與科技公司洽談后再廢標;
3.競標只有2家供應商,廢標是由于另一家供應商未提供樣品,按照招標文件將被扣除20分,評標委員會明顯是袒護另一供應商;
4.此次招標未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開標、評標、定標。
2014年3月20日,省政府采購中心做出回復:
1.評標委員會評委的工作單位不屬于《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規定的應當公告的內容;
2.對采購活動的質疑時間已超出法定的質疑期限,對該質疑事項不予受理;
3.本采購項目兩個分包的投標人均不足三家,評標委員會因此按廢標處理,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4.本次招標采購程序符合《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2014年4月14日,科技公司向省財政廳投訴稱:
1.申請公開評委的工作單位,招標文件放低技術要求,放棄了重要的技術指標;
2.省政府采購中心與評標委員會開標并向科技公司詢標后宣布由于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而廢標,未歸還科技公司的投標文件,要求省政府采購中心出示當時錄像,解釋開標、扣留標書的原因,并退還科技公司的投標文件;
3.省政府采購中心嚴重違規,因另一家供應商未提供樣品,按照招標文件將被扣除20分,因此再次廢標,評標委員會明顯是袒護另一供應商;
4.本次招標未按照規定的程序開標、評標、定標;
5.招標文件違反《政府采購法》,開標后再違法廢標。
2014年5月16日,省財政廳做出《投訴處理決定書》載明:
1.省政府采購中心在招標結束后,未向投標供應商公開評標委員會評委的工作單位,未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相關規定;
2.投訴人對采購項目的投訴,已超過了法定期限;
3.省政府采購中心在開標后,發現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而予以廢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4.投訴人投訴省政府采購中心在本次招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的程序開標、評標、定標,查無實據。
綜上,決定駁回投訴。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省財政廳做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重新審核、評定招投標工作。
法院認為,《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辦法》未將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工作單位規定為必須公開的內容,科技公司要求公開無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了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及投訴的期限。科技公司于2014年3月才提出對采購項目的質疑,該采購項目因投標人不足三家而廢標,結果已于2013年11月21日公示,故科技公司對該采購項目的質疑已超過供應商可以提出質疑的法定期限。
科技公司對于招標文件的質疑書于2014年3月10日首次提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省政府采購中心的答復期滿日為2014年3月19日,科技公司若對省政府采購中心的回復不服或省政府采購中心未做出答復的,科技公司最遲應于2014年4月9日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而科技公司卻于2014年4月14日向省財政廳遞交投訴書,故已超出供應商可以提起投訴的法定期限,省財政廳據此認為對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質疑答復的投訴已超過了法定期限并無不當。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招標采購中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做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應予廢標,科技公司認可只有兩家供應商參加,故按廢標處理并無不當。科技公司在投訴書中提出招標未按照規定的程序開標、評標、定標,但在投訴書中未說明具體理由。科技公司認為省政府采購中心以供應商不足三家而廢標實際是為偏袒對方,故意不開標,但省政府采購中心的做法符合《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科技公司的該項投訴內容沒有事實依據。因此,省財政廳依據《政府采購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依法駁回科技公司的投訴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評析
1.投訴事項應不超出質疑事項范圍,超出質疑范圍的投訴為無效投訴事項,財政部門有權不予受理。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規定,“財政部門經審查,供應商投訴事項與質疑事項不一致的,超出質疑事項的投訴事項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事項……”也就是說,供應商投訴事項應與質疑事項一致;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的審查不應超出供應商在質疑階段所提出的質疑事項范疇。
本案中,科技公司在向省政府采購中心就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標結果提出質疑時,并未提出除評委工作單位之外與評委相關的問題,亦未提出評標委員會的組成、選用、組長及標書返還等問題,故省財政廳在做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中,對科技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的超過該公司針對采購項目質疑范圍的事項未進行處理并無不當。科技公司就未質疑事項可依其他法定途徑另行尋求救濟。
2.質疑、投訴都應當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分別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本案中,科技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即知道公告情況,但其于2014年3月10日首次提交質疑書,該質疑明顯已超過供應商可以提出質疑的法定期限。而且,省政府采購中心于2014年3月20日對質疑做出答復,而科技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才提起投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投訴期限。因《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第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三)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因科技公司超過投訴期限提起投訴,財政部門應不予受理該投訴。
3.采購人在中標公告中應公布評委名單,但并未要求公布其工作單位。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2017年第87號令)第四十七條中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中標公告應當包括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上述法條只規定政府采購中標公告中公開評委名單,但并未要求需要公布評委的工作單位,故省政府采購中心未公布評委的工作單位等情況并無不當。
4.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可以廢標。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本案中,科技公司亦認可只有兩家供應商參加,故將該標確定為廢標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因該標已被廢標,故該標也就無法進行開標、評標、定標程序。
啟示
1.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對采購人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提起投訴。
2.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的條件包括: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投訴的事項不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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