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中,競爭性磋商補充文件發出日如何起算?
政府采購中,競爭性磋商補充文件發出日如何起算?是5日前,還是2個工作日?
基本案情
某市敬老院物業管理項目,由該市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組織采購活動,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文件規定,供應商應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9:00前提交首次響應文件。集中采購機構發出競爭性磋商文件后,又于9月21日上午8:40時發布了補充文件,該補充文件對原競爭性磋商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修改,增加了3個鄉鎮敬老院的物業管理內容。
9月25日上午,甲供應商向集中采購機構遞交了一份書面質疑函。該質疑函稱:《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以下簡稱“135號文”)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發出澄清修改文件。
由于9月22日、23日和24日正值中秋節,屬法定節假日,本項目集中采購機構于9月21日發出補充文件,距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只有2個工作日,不符合規定,要求推遲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集中采購機構回復稱:《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條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本項目首次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為9月26日上午9:00,補充文件發布時間為9月21日上午8:40時,已滿足“至少5日前”的時限要求,符合相關文件規定。
質疑供應商對上述回復意見不服,又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競爭性磋商項目補充文件的發出時限,不同文件規定不同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磋商辦法》)第十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
135號文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競爭性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布澄清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潛在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執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磋商辦法》和135號文這兩份相關文件,均系財政部國庫司制定出臺,其發文機關簡稱、發文代號編碼均為“財庫〔20XX年〕XXX號”文件,屬于同一機關對同一事項的不同規定。筆者認為,當同一機關制定的新規定與舊規定不一致時,應當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二條確立的“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執行新的規定。針對本項目而言,競爭性磋商補充文件的發出時限,應當執行135號文規定的“3個工作日前”的要求。
時限開始當日不應計入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這一規定表明,立法者認為政府采購活動屬于民事活動。盡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往往是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但其依然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因此,關于時限起訖的計算規則,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的相關要求,其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依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本案在計算期間時,補充文件發布時間9月21日當天不應計算在期間內,而應當以9月22日作為期間計算的第一天,由于9月22日-24日正值法定節假日,應當以9月25日作為本案期間計算時的第一個工作日。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庫〔2014〕214號)
第十條第三款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的競爭性談判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采購信息更正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采購項目聯系人和電話。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布澄清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潛在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時間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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