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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7號令及31號文!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業主/施工/監理等六方都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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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據: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2018〕37號令)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文)

作為工程項目參建各方(包括六個單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單位),務必要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要有清楚的認識,一經查出,將面臨嚴肅處罰!

表1“危大工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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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即: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

【危大工程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表2專項方案怎么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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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方案編制、審核、審批】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專項方案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表3專家論證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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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證、方案評審】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參會人員】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包括:

(一)專家(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論證內容】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六方都有責

依據住建部【2018】37號令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以下10條違法違規行為

將受到明確處罰

針對建設單位

 1.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

針對勘察單位

 2.勘察單位有下列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

針對設計單位

 3.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

針對施工單位

 4.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5.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6.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7.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針對監理單位

 8.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9.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針對監測單位

 10.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附】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事故如何定責?

依據住建部【2018】37號令《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以下10條違法違規行為,將受到明確處罰。

針對建設單位

 1.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

針對勘察單位

 2.勘察單位有下列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

針對設計單位

 3.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

針對施工單位

 4.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5.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6.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7.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針對監理單位

 8.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9.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針對監測單位

 10.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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