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開出事故罰單: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被停止3-6個月的執業資格
住建部開出事故罰單: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被停止3-6個月的執業資格
建督罰字〔2022〕32號
陶某:
2021年6月5日,郎溪縣華源·郎川府一期項目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60萬元。根據《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源·郎川府一期建設項目“6.5”起重傷害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復》(郎政秘〔2021〕61號)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該工程項目經理,未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認真督促對建筑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的維保,未認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2〕20號),你于2022年6月7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責令停止一級建造師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8月22日
建督罰字〔2022〕33號
楊某:
2021年6月5日,郎溪縣華源·郎川府一期項目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60萬元。根據《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源·郎川府一期建設項目“6.5”起重傷害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復》(郎政秘〔2021〕61號)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建筑起重機械檢查、維保和使用等環節未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其行為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2〕21號),你于2022年6月8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責令停止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8月22日
建督罰字〔2022〕34號
陳某:
2019年10月17日,巢湖市金實御景花園項目施工現場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巢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巢湖市金實御景花園項目“10·17”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巢政秘〔2020〕16號)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對施工單位進場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核查。
2020年6月26日,某建設有限公司在桃花鎮信地華地城5期項目S9商業樓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墜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根據《肥西縣人民政府關于某建設有限公司6·26高墜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肥政秘〔2020〕125號)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對S9商業樓三層樓面外架未搭設到預定高度、安全網破損的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2〕24號),你于2022年6月7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上述兩起事故,應當分別給予你責令停止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我部決定合并執行,給予你責令停止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8月22日
建督罰字〔2022〕35號
申某:
2020年6月26日,某建設有限公司在桃花鎮信地華地城5期項目S9商業樓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墜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根據《肥西縣人民政府關于某建設有限公司6·26高墜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肥政秘〔2020〕125號)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該工程項目經理,未認真履行項目的全面安全生產職責,未落實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按規定實施對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未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2〕23號),你于2022年6月8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責令停止一級建造師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8月22日
建督罰字〔2022〕36號
劉某:
2020年5月7日,位于合肥市肥東縣橋頭集路與老合馬路交叉口東南角的合肥VR小鎮人才培訓基地項目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肥東縣人民政府關于肥東縣合肥VR小鎮人才培訓基地項目“5·7”高處墜落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復》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洞口安全防護設施未固定牢固的隱患未要求整改,其行為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2〕22號),你于2022年6月8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責令停止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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